現(xiàn)狀:
加班已成為一種社會現(xiàn)象
超時工作即加班,主要表現(xiàn)形式為提前上班,推遲下班,或在公休假日或法定節(jié)假日上班;加班費即是指企業(yè)用于支付勞動者在上述時間內工作的費用。
加班對于勞動者來說絕不陌生,在現(xiàn)今社會的激烈競爭中,很多企業(yè)受到利益驅動,以“成本”的角度看待員工,對員工的投入不斷探底,不斷挑戰(zhàn)員工的承受底線,隱形用工現(xiàn)象突顯。雖然根據(jù)國家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每日正常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加班最多不得超過3小時,也就是說勞動者每日工作不得超過11小時。但據(jù)《心理月刊》、數(shù)字100市場調查公司及北京交通臺合作調查所知,在北京、廣州和上海,有23.7%的被訪者每日工作超過12個小時。可見,加班已經(jīng)成為一種無法被忽視的現(xiàn)象存在于社會的每一個角落,當然,問題也隨之產生。
解析:
加薪不是萬能
法律規(guī)定: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很多人認為,加班是一種可以與金錢進行等量交換的行為,只要給付足夠的工資,即可要求勞動者無限制的加班。也有一些人認為,只要勞動者愿意通過多工作的方式來賺取加班費,那么,無論加班時間多長,都是合理且合法的。然而,過度的加班不僅剝奪了員工的休息權,而且嚴重影響了員工的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這些都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因此,國家法律對加班時間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首先,企業(yè)延長工作時間,在征得勞動者同意的前提下,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每周至少保證勞動者有一個完整的休息日。例如,一個企業(yè)正常下班時間為下午5點,要求某員工從5點起加班至晚上9點,那么無論該企業(yè)支付給員工多少加班費,即使是日常工資的300%甚至500%,也屬于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我國法律禁止安排未成年人、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的女職工加班。也就是說,無論企業(yè)以何種理由,或者支付多少加班工資,都不得要求上述人員加班。
然而,部分企業(yè)自身受到競爭的壓力,往往利用勞動者不熟悉法律或者迫于就業(yè)壓力的劣勢,通過隨意延長加班時間來追求最大利潤。雖然勞動者在生存法則的約束下,對加班大多采取忍耐態(tài)度,但長此以往,勞動者一直處在壓抑與高度緊張的狀態(tài)中,從一個鮮活的個體變?yōu)橐粋只會工作的機器人,由此產生的后果,可能不但不能改善企業(yè)的經(jīng)營狀況,反而使其喪失更多的競爭資本,無異于傷口上撒鹽。
計件不是借口
法律規(guī)定:實行計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計件工種并不鮮見,如富士康一類的制造業(yè)、新聞行業(yè)等都有大量計件工存在。由于計件工資制大多不限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而是多勞多得,因此很多企業(yè)都以此為借口拒付加班工資。導致很多計件工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而僅能拿到計件工資,卻得不到任何加班費。
據(jù)此,國家法律規(guī)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計件工資制只是一種工資計算方式,但在工作時間上仍須遵守法律規(guī)定。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以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為衡量標準,合理制定勞動定額,如果員工在完成定額任務后仍繼續(xù)工作的,用人單位理應支付加班費。
例如,某服裝廠,員工平均每小時制作完成一件服裝,每制作一件服裝可得10元工資。那么,該廠可規(guī)定員工每天的勞動定額為8件服裝,超過部分需支付加班費。如果某員工一天制作了9件服裝,那么該廠應支付該員工制作第9件服裝的加班費。
建議:
靠加班治標不如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