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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十大典型案例解析

發(fā)布時間:2017-03-18編輯:小田

1.“包食包住”和社保個人繳費能否算入最低工資?

[案例]  王小姐在一家鞋廠做操作工,入職時鞋廠規(guī)定,包食包住,工資1000元,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近日,王小姐提出: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已經調至是1120元/月,她的工資也該增加了。鞋廠則認為,她的工資加上企業(yè)包食包住的費用,早就不止1120元了,因此拒絕增加工資。

[說法]  上海市最低工資規(guī)定沒有說最低工資由哪些項目構成,但是用反向列舉法剔除了以下項目: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就此案而言,首先王小姐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首先要從最低工資計算中剔除。2009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66元,個人繳費基數(shù)的下限應為2140元。所以本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 1120元加上個人最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預計為2140*11%=235.4元,但以下月社保部門公布的數(shù)據為準)共計1355.4元,再加上個人最低繳納的公積金134元(預計7月1日起將調整到149.8元)共計1489.4元。正常情況下如果王小姐的應發(fā)工資低于1489.4元,鞋廠就有可能違反規(guī)定。當然這指的是一般情況下參加城鎮(zhèn)社會保險的職工,至于特殊勞動關系人員,或參加小城鎮(zhèn)社會保險、農村社會保險、外來從業(yè)人員綜合保險等職工,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盡管上海市最低工資規(guī)定沒有說要剔除包食包住的費用,但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對勞動者包吃包住,屬于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即使實際的用工成本支出高于最低工資標準,也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還不得計入實物及有價證券。

[提醒]  用人單位如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進行舉報和投訴,渠道是多方面的。最方便的是撥打勞動保障咨詢電話———12333進行投訴;其次,可以向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舉報;第三,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果勞動者到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試用期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嗎?

[案例]   張某與某公司簽訂一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二個月,試用期內工資900元,待試用期滿轉正后,正式工資1200元。簽訂勞動合同后,張某在公司工作了一個月后,公司以張某工作表現(xiàn)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其勞動合同,張某認為公司給其的試用期工資低于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訴,仲裁機構以職工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為由,裁決公司補發(fā)張某試用期工資差額并加發(fā)25%的經濟補償金。

[說法]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職工也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渡虾J衅髽I(yè)工資支付辦法》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后,在試用、實習期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職工的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補償金。

[提醒]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還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3.調整最低工資對加班費有影響嗎?


[案例]  在一家電子廠工作的唐先生,每個月實際收入有2000多元,但要經常加班,原來基本工資是1000元,工廠規(guī)定平時加班1小時支付加班費9元,雙休日加班1小時支付加班費12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1小時支付加班費18元。本次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8元調整為9元。唐先生提出應以9元為加班費基數(shù),即平時加班1小時支付加班費13.5元,雙休日加班1小時支付加班費18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1小時支付加班費27元。唐先生的要求合理嗎?

[說法]   唐先生的要求有不合理的地方,這次調整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只適用于非全日制用工,而不適用于全日制用工。所以唐先生提出以9元為加班費基數(shù)的要求,企業(yè)可以不予滿足。但是這不意味著他的加班費基數(shù)不應提高。《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規(guī)定,假期工資基數(shù)均不得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從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960元調整為1120元,相應的最低日工資(月工資除以每月制度工作日21.75)為51.49元,最低小時工資(日工資除以8小時)為6.44元。以此計算,唐先生平時加班1小時支付加班費應不低于9.66元,雙休日加班1小時支付加班費應不低于12.88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1小時支付加班費應不低于19.32元。

[提醒]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不執(zhí)行勞動法中有關加班費的規(guī)定,目前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9元。


4.最低工資是否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


[案例]   小薛2010年4月的工資為:基本工資500元、職務工資300元、工齡津貼50元、加班工資300元、夜班費30元、飯貼200元、交通費補貼100元、通訊費補貼100元、獎金300元。應發(fā)工資共為1880元。小薛參加上海市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請問小薛是否達到了最低工資標準?

[說法]   獎金、津貼、補貼等是否計入最低工資是一個經常發(fā)生爭議的問題。最低工資規(guī)定并未剔除每月發(fā)放的獎金,所以獎金是可以包含在最低工資中的,但是不管工資獎金的比例如何規(guī)定,職工每月實際拿到手的錢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應從最低工資項目中剔除,其他如工齡津貼等則不在剔除范圍之內。至于補貼,明確從最低工資中剔除的僅為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等三類,但其他補貼,如副食品補貼、通訊費補貼等則可計入最低工資。
    據此,將小薛的1880元工資扣除加班工資300元、夜班費30元、飯貼200元、交通費補貼100元后為1170元,再依法扣除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后,尚未達到最低工資標準。

[提醒]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且每月發(fā)放的工資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所以年底發(fā)放的一次性年終獎,不能再“分攤”在每月發(fā)放的最低工資里面。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兌現(xiàn)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應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支付工資,年終或考核周期期滿時結算。


5.拿“提成工資”的職工是否享受最低工資?

 
[案例]  廣州某旅行社發(fā)生的導游集體辭職事件,在業(yè)內引起了不小的震動。這些導游辭職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發(fā)放的底薪太低或者干脆無底薪。目前廣州有70%以上的導游是獨立導游(兼職導游),即使是全職導游,他們每月的基本工資也只有200多元,一天的出團補貼是40元。至于地陪,他們一般是沒有基本工資的,收入主要是靠購物回扣和加點的收入。在這種經營方式下,導游不想“宰客”也難。但也有人說,這就是目前國內旅游業(yè)的“行規(guī)”,底薪或者無底薪都是雙方事先約定好的,導游怎能出爾反爾?

[說法]  任何“行規(guī)”都不能違反法規(guī)。旅行社可以對導游實行浮動工資,但是不應把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即員工不能沒有保底工資。當然這個“底薪”不同于最低工資,可以高于最低工資標準,也可以低于最低工資,但勞動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實際所得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只要廣州這家旅行社的全職導游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的勞動義務,即使“團費虧損”,也不能每月只拿200元的工資或者“零工資”甚至“負工資”。兼職導游的工資收入也要符合有關規(guī)定。

[提醒]  對于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可以按照與勞動者約定的標準支付。超過一個周期后,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重新達成工資的協(xié)議,按新協(xié)議的標準執(zhí)行,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shù)氐淖畹凸べY標準;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是否也應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各地規(guī)定不一,上海實際上允許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應落實對停工人員實行社會保險費補貼和崗位補貼的一系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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