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不到半年,富士康接連發(fā)生了十幾起員工跳樓事件。據了解,富士康公司的普工工資收入由當地最低底薪900元加上每月不定的加班費組成,于是加班費就成了很多工人的寄托。每個月富士康工人都要和廠方簽訂一份協議,表明他們是自愿加班的。于是在富士康,國家法律規(guī)定每月上限36小時的加班就不再是一個問題。
簽署后,員工的工作情況基本為:“13+1”,即干兩星期休息一天,在富士康,深夜加班到12點甚至凌晨2點的情況比比皆是。
本期問題:
1、員工簽署了自愿加班申請書后,是不是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加班了,法律上對加班有何限制?如何認定這樣的申請書的法律效力?
2、富士康是包食宿的,請問,食宿可以計算在最低工資范圍內?
3、你對富士康事件的看法?
律師點評
蔣四清律師:
1、加班有“法規(guī)”
對于加班,早在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就有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該規(guī)定應屬強制性的規(guī)定。
用人單位與員工間即便有超時加班的協議或是像富士康員工的自愿加班申請,但凡超過該法定標準的均視為無效,其因在于,勞動法從性質上講屬于社會法,其立法宗旨在于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因為他們先天缺乏與用人單位的談判能力,所以,員工的所謂“自愿”加班在很大程度上帶有不自愿的因素,因為他們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被定的太低,要增加收入不得已才加班。而且,如不加班還可能面臨被孤立甚至被解雇的風險。但由于超時加班不僅會損害勞動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會影響到勞動力的再生產。
所以,國家將加班條件、時間作了強制性的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件限制。即是“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才可延長工作時間。
第二、時間限制。即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這里的“36小時”不僅指工作日的加班,而且包括雙休日、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
第三、加班費支付的規(guī)定。也即《勞動法》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