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入職培訓中,一個小組在參加項目比賽中失利,組長被罰做導致?lián)p傷,在認定工傷得到賠償后再起訴培訓老師和班主任賠償。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裁定,駁回原告小李的起訴。
小李是2011年6月入職保險(放心保)公司的新員工,當年7月12日,小李參加公司培訓,在名為“支援前線”的小組比賽中失利了,因為小李是組長,負責培訓的老師王某要求小李做200個俯臥撐作為懲罰,小李硬撐著過了關。第二天上午繼續(xù)培訓時,因為組內(nèi)有兩個組員未按規(guī)定佩戴臨時工牌,班主任黃某懲罰小李做20個俯臥撐,小李在做完俯臥撐后,身體已感到不適。中午,小李向黃某請假后原告去醫(yī)院看了病,經(jīng)診斷,小李因運動過度導致腰部、腰椎受傷、血尿等。
事后,公司為小李申請了工傷認定,有關部門確認小李為工傷,傷殘等級為10級。小李也從公司處獲得了工傷賠償。
2013年1月,小李以培訓老師王某和班主任黃某在培訓的過程中要求其做俯臥撐已超出常人所能承受范圍,導致?lián)p害結果,侵犯自己健康權為由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她倆賠償經(jīng)濟損失與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5萬余元。
針對小李的訴訟請求,王某與黃某均辯稱,她倆不存在侵權行為,而是分別按要求履行培訓老師和班主任的職責,無任何強迫小李的行為,更談不上體罰,F(xiàn)小李已經(jīng)獲得工傷賠償,她倆認為,小李不應該就同一事由再向她倆主張賠償,總而言之,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應按照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根據(jù)原告訴請的事實及理由,原告系保險公司的員工,之前有關部門明確作出了原告被罰俯臥撐導致?lián)p傷屬于工傷的認定,F(xiàn)原告認為其目前的損害后果也系兩被告強行要求其做俯臥撐形成,故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而依照之前有關部門認定工傷的事實與理由,原告的主張仍然屬勞動爭議的范圍,依法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F(xiàn)原告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直接起訴至法院,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