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崗位聘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用、獎罰分明、合理流動的用工用人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定編及崗位設定
第三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jù)企業(yè)總體經營目標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員規(guī)模和人力資源需求規(guī)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實施。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會同各部門科學合理地劃分企業(yè)組織職務,明確職務的相互關系,建立清晰的職務層次、順序。
第五條 編制職務描述書體系,明確每個職位的工作性質、任務、難易程度、權限、責任大小以及任職條件。
第四章 崗位聘用原則
第六條 堅持任人唯賢、優(yōu)化組合結構。
第七條 公司調配方案與個人業(yè)務專長和意愿相結合。
第八條 實行自上而下的逐級聘用制,并由人力資源部統(tǒng)一辦理聘用手續(xù)。
第九條 崗位聘用期限須短于或等于員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五章 干部任免
第十條 公司干部任免通過聘用制實現(xiàn),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一條 公司高層干部的任免:
1. 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2. 其他高級職員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十二條 公司中層干部任免: 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提名,經公司常務會議決定任免。
第十三條 公司一般干部的任免: 由部門經理提名,經分管副總、總經理批準后任免。
第十四條 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項,均須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 晉升和降職
第十五條 公司建立正常職務升遷機制。
第十六條 對公司成績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晉升職位,特殊情況可破格晉升。
第十七條 對公司業(yè)績不良者或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者,可以降職使用,特殊情況可連降幾級。
第十八條 職位升遷由部門主管或公司領導提出,經董事會或公司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由人力資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晉升或降職請求,人力資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見,報公司審批。
第二十條 員工職位升遷后,其工資待遇和福利應進行相應調整,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保留。
第七章 崗位調換
第二十一條 為了做到人盡其才,公司允許員工在公司崗位間調動。
第二十二條 員工主動提出崗位調換時,填寫調配單向人力資源部申請,經新舊崗位主管和公司領導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項,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公司提出人事調動命令時,征求員工個人和新舊崗位主管意見,均同意后,填寫調配單并正式行文任免,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所有的崗位變動,其主管均須對員工原崗位的工作進行考核、鑒定,并交人力資源部留存。
第八章 試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實行試用制,須簽訂試用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