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調整分為兩種,一種為正向調整,是增加員工利益的調整。例如將員工由副職提升為正職。另一種為負向調整,不難理解,負向調整很容易出現(xiàn)矛盾,張律師解釋。
對于負向調整產生的原因有以下幾種:第一是能力無法勝任;第二是體力無法勝任;第三是以能力為名迫使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而第三種方法是最經常產生糾紛的原因之一。
張律師強調,對于因能力原因無法勝任的,單位要出具相關考核證明,證實勞動者不能達到考核標準,而不能只以口頭方式說明;對于因體力關系無法勝任的,當勞動者醫(yī)療期滿后仍無法勝任工作的,企業(yè)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當勞動合同約定的事項發(fā)生變化時,要變更勞動合同和進行相關的法定程序。而在此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原因有兩種,第一種是原因違法而產生糾紛,第二種是程序違法而產生糾紛。由于程序違法而產生糾紛的情況比較多。
張律師例舉案例,王某由于與甲公司私人關系較好,商議將個人掛靠到該公司,同時讓該公司代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由王某本人支付。甲公司不支付王某任何勞動報酬。后因此次情況下兩者產生糾紛。這就是程序違法情況。
最后,張律師建議大家對關鍵崗位的員工簽訂崗位協(xié)議。勞動合同是對企業(yè)與勞動者勞動關系建立與否的協(xié)議,而崗位協(xié)議是崗位職責的進一步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