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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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fā)〔2011〕61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號)、《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建住〔2009〕52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 公租房項目
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區(qū) 號 號樓 單元 號(以下簡稱該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交付
(一)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36 個月。
(二)甲方應于房屋租賃期起始日3日前,即 年 月 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交付該房屋前,乙方應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其他相關費用。交付房屋時,甲乙雙方應現場交驗,并移交房門鑰匙、購電卡和燃氣卡及詳見《物品交接清單》等相關物品(屬甲方所有),雙方確認無誤后在《入住驗收表》及《家具租賃清單》(見附件三)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視為交付完成。
第三條 租金
(一)房屋租金標準: 元/建筑平方米•月。
R月 □季 □年房屋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甲方可提供家具給乙方使用,R月 □季 □年家具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
R月 □季 □年 房屋租金和家具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大寫: )。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R月 □季 □年收取,每個繳租期按 R月 □季 □年計算。
乙方須在甲方指定的托收銀行辦理公租卡,并通過公租卡繳納租金等。
(二)乙方應在每個繳租期最后一個月25日前(如果按月繳納租金,則為每月25日前)將該房屋的下一繳租期租金存入公租卡內。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承擔繳期通知及定期催繳工作。乙方退租時,甲方自上一繳租期乙方已繳租金數額中按退租當月實際居住天數核減,剩余租金無息退還乙方。
(三)乙方逾期繳納租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繳并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折合為月租金)的萬分之三收取違約金。經甲方確認應繳租金和違約金數額后,乙方應到甲方指定的繳款地點補繳租金和違約金或乙方將租金和違約金直接存入公租卡,由銀行劃扣。乙方逾期繳納租金超過3個月或累計三次逾期繳納租金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繳拖欠的租金和違約金。
(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tài)調整。租賃期內,甲方可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政策調整一次租金,并與乙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租金標準及租金總計,乙方應按調整后的租金數額繳納租金。
(五)乙方如符合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條件,可在入住后按北京市相關規(guī)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租金(不包括家具租金)補貼,并在足額繳納租金后領取補貼。
第四條 押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前,乙方應按簽訂合同時的1個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折合為月租金)向甲方繳納押金。實際押金數額與合同第三條第一款中房屋租金和家具租金合計相同。
(二)租賃期內,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向甲方支付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從押金中扣除乙方應承擔的費用,并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從乙方押金中扣款后,乙方應自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10日內將押金補足。乙方逾期未補足押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押金的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3個月以上仍未補足押金或繳納違約金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繳違約金。
(三)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押金在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租金、相關費用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后,剩余部分無息返還乙方。
第五條 相關費用
租賃期內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項費用中,物業(yè)服務費按照本市相關規(guī)定由甲方承擔;水費、電費、燃氣費、供暖費、電話費、上網費、電視收視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和甲乙雙方約定應由乙方承擔的 х 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家具家電、設備設施處于安全和適用的狀態(tài),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設備安全,對于乙方裝修和增設的其他設施設備等甲方不承擔維修義務。由甲方承擔維修義務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家具家電、設備設施出現損壞時,乙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擴大,并及時通知甲方維修或更換。因乙方未采取適當措施或未及時通知甲方維修致使損失擴大,損失部分應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房屋進行裝修或改變房屋結構和內部設施,不得添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施。如乙方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墻體結構,拆改給排水、供電、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改動墻面、地面、天花板,更換櫥柜、灶具、衛(wèi)浴設備等,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責任,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拒絕恢復原狀或拆改、損壞情節(jié)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賠償相應損失。
(三)甲方或甲方委托機構對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家具家電、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或維修時,乙方應予以積極協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原因導致房屋不能及時檢查、維修而造成的損失或發(fā)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四)乙方須愛護使用、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家具家電、設備設施,在住房設計及建設標準限定的范圍內合理使用。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家具家電、設備設施發(fā)生損壞或故障的,可由甲方負責維修,由乙方承擔維修和材料費用或按照市場價由乙方予以賠償。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乙方拒不承擔相關費用或不予賠償的,甲方有權從押金中予以扣除。
第七條 日常管理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wèi)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應執(zhí)行當地公安消防、市政市容及綜合治理等有關規(guī)定,并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乙方對所承租房屋內的消防安全負責,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如乙方承租房屋內發(fā)生火災,由引起火災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二)租賃期內,乙方應愛護小區(qū)內的共用設施設備。乙方損壞共用設施設備的,應按同類物品的市場價格賠償,乙方拒不賠償的,甲方有權從押金中予以扣除。
(三)租賃期內,乙方應愛護小區(qū)環(huán)境衛(wèi)生,禁止亂拋垃圾、雜物,不得私自占用或使用樓梯間、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門廳、屋頂等共用部位。乙方占用上述共用部位的,甲方或甲方委托機構可向乙方下發(fā)限期整改通知單,整改期限屆滿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四)租賃期內,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機構的入戶核查、租戶信息登記、日常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如果乙方故意拖延、拒絕接受核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五)租賃期內,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員自住,不得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改變房屋居住用途、規(guī)劃設計用途,不得將房屋分租、轉租、轉借他人。
(六)租賃期內,乙方不得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以及其他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為,并保證遵守國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qū)的管理規(guī)約。違反相關規(guī)定和約定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乙方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內其承租家庭成員發(fā)生變化的,應在10日內書面告知甲方。
(八)租賃期內,乙方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資產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乙方應根據本市相關規(guī)定如實向申請所在地的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
第八條 房屋騰退
(一)租賃期滿后,乙方如需繼續(xù)承租,應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向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住房保障部門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甲方與乙方按新的租金標準等條件約定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乙方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滿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暫時不能騰退的,經甲方同意,可給予乙方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甲方有權按照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測定的同區(qū)域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后乙方仍不騰退該房屋的,按本合同約定租金的2倍收取房屋使用費。甲乙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仍按本合同執(zhí)行。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10日內,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家具家電、設備設施并騰退。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家具家電、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現場交驗,結清租金、押金、其他費用及違約金和賠償金,同時乙方向甲方移交房門鑰匙、購電卡和燃氣卡等相關物品,雙方確認無誤后在《退房驗收表》及《家具租賃清單》上簽字蓋章。
甲乙雙方在《退房驗收表》及《家具租賃清單》上簽字蓋章后,視為乙方騰退其承租房屋,如該房屋內有未經甲方同意而遺留的物品,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置,并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租賃期內,乙方可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解除租賃合同,但應提前2個月告知甲方。乙方退房后,如再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重新按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程序辦理。
(四)乙方在租賃期間死亡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經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標準的,可在重新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后,繼續(xù)承租該房屋。
(五)租賃期滿前,乙方未提出續(xù)租申請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終止。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變房屋居住用途或規(guī)劃設計用途的;
2.將房屋分租、轉租、轉借他人的;
3.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
4.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5.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
6.連續(xù)3個月以上(含3個月)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天的;
7.家庭成員在本市獲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購買、受贈、繼承、租賃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8.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
9.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條 違約責任處理
(一)甲方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從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之日起至甲方履行維修義務后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折合為月租金)的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交付的房屋嚴重影響乙方安全、健康或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三)甲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追繳乙方拖欠租金、押金、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1.通報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從乙方或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2.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乙方或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補貼賬戶中直接劃扣;
(四)租賃期滿、合同解除或過渡期滿后,甲方收回房屋,乙方拒不騰退房屋的,甲方有權收回購電卡、燃氣卡或通知電力公司、燃氣公司暫停購電卡、燃氣卡的有效期。
(五)乙方拖欠租金、押金、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或拒不騰退房屋的,甲方可將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不良行為通報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tǒng)或乙方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民政等政府部門,也可通過有關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二、三)一式 2 份,其中甲方執(zhí) 1 份,乙方執(zhí) 1 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通訊地址發(fā)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書面告知甲方,因乙方原因致使相關文件不能郵寄送達的,文件退回之日視為該文件已經送達。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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