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集合8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終止合同8篇,歡迎大家分享。
終止合同 篇1
題目名稱:《論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
姓 名:張 華
學 號:041210039
學 校:濟源市廣播電視大學
指導老師:李 輝
寫作時間:20xx年5月1日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fā)展,其成為世界矚目的焦點。在經濟發(fā)展的同時,社會也同樣獲得全面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適用社會主義市場勞動法律制度已經基本建立。社會勞動法律制度已經成為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但在實際運用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制定勞動法時充分考慮勞動者利益,相對而言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
2、在實踐中熟練掌握技術的勞動者并非弱者,用工單位是弱者。 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履行通知義務,用工單位對此造成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非強制性條款。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同存在缺陷,導致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規(guī)定過于嚴格。
4、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負法律責任不明確。 5、工會制度不夠完善。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建議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的權力和義務。 2、完善相關立法。
論文摘要---------------------------------------------1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4
三、針對勞動合同解除的幾點建議-----------------------6
四、結束語-------------------------------------------8
參考文獻---------------------------------------------9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現代企業(yè)制度的完善,企業(yè)已經轉變?yōu)樽灾鹘洜I、自負盈虧、自我發(fā)展、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企業(yè)擁有勞動用人自主權,勞動者擁有擇業(yè)選擇權。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基礎,也是勞動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勞動合同為勞動制度改革、穩(wěn)定勞動關系,使勞動關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實踐中,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直接涉及勞動合同的效力、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權利的保護。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意志行為,并不以對方的意志為轉移,單方解除不當,就會損害對方利益,破壞合同的效力和尊嚴。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中重要的內容之一。大量勞動爭議案件是由勞動合同的解除所引起,企業(yè)片面強調用人的自主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誤解“擇業(yè)自由”,任意跳槽,不履行通知義務來去自由,影響企業(yè)的正常生產和勞動力正常流動。因此,了解有關勞動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順勞動關系,規(guī)范勞動合同的管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關鍵詞: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勞動者
論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完畢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共有17條,其中勞動合同的解除占9條,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的地位非常重要。雖然勞動合同解除占一半以上的條文,但是勞動法針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糾紛的調整顯然力不從心。本文結合實踐中產生的問題,試圖指出我國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規(guī)定的不足,對今后的立法和司法有少許幫助。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完畢以前,因雙方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或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行為,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所謂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由于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不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其相對影響較大,一方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直接關系到用人單位的生產工作秩序和經營秩序,另一方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前途和生活來源,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極其嚴肅的問題。如果解決好勞動合同解除的問題,可以促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的條件下開展公平競爭。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在第31條和第32條規(guī)定了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第31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實踐中只要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勞動法在該處充分考慮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yè)權,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設定任何條件,該條經常性被勞動者濫用,勞動者來去自由根本沒有受到任何限制,更有勞動者連提前30日的書面形式通知都不愿意遵守,找到新的工作后,與用人單位不辭而別。
我認為《勞動法》在第31條的規(guī)定存在以下問題,值得思考:
1、在制定勞動法時充分考慮到勞動者的利益,但相反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我國勞動法該條的規(guī)定是犧牲用人單位的利益為代價,使勞動者獲得過大的擇業(yè)自主權。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熟練掌握專門技術之后,可以為用人單位創(chuàng)造價值時,勞動者的突然離開,嚴重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用人單位也只能坐視勞動者離去而不能追究勞動者任何違約責任,極大的損害了用人單位利益。
2、第31條制定的目的是保護弱者,但在實踐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掌握熟練技術,在用人單位起到關鍵作用的勞動者,這些勞動者并不是一位弱者,往往用人單位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在勞動力市場中真正處于弱勢地位的是那些在用人單位沒有掌握任何技術,不能操作用人單位運行命脈的勞動者,該條對這些勞動者才有保護作用。
終止合同 篇2
給成都威達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
“終止合同”函
致成都威達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初,你公司與我口頭約定,以“內部承包”的形式將“成都金堂發(fā)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成金發(fā)展”)開發(fā)的金堂縣“怡靜湖”二期1#、2#、7#號樓工程施工轉包給我,并在簽訂書面“內部承包合同”前誘導我繳納了200萬元人民幣“保證金”。
工程自20xx年4月開工以來,你公司一直未能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并在20xx年8月將“成金發(fā)展”支付給工程項目的進度款挪著他用,造成工程停工20余天,逼迫我向勞務公司賠償了約40萬元停工損失的情況下,該工程方得以復工,后來,你公司又逼迫我簽定了所謂的“借款協議”,將“成金發(fā)展”召開專題會議確定退還的、由我實際繳納的200萬元人民幣保證金,以月息2分的高利x將該保證金“借”給我(實際給付170萬元),造成“怡靜湖” 二期1#、2#、7#樓工程施工一直處于艱難維持狀態(tài),并在20xx年春節(jié)前釀成勞務人員圍攻毆打我項目部工作人員的惡劣事故。
20xx年春節(jié)至今,由于你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該工程進度款上千萬元,該工程項目一直沒有重啟施工,造成我對鋼材供應商、商混供應商、水電材料供應商、勞務公司的付款嚴重違約。目前,該工程仍無復工跡象,給我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信用損失,我與你公司法人代表約談協商的'要求也被你公司借口拒絕。
鑒于你公司嚴重的違約行為和在退還保證金一事上的欺詐脅迫行為,我經過深思熟慮后決定終止與你公司簽定的“內部承包合同”,希你公司立即賠償因去年8月停工造成的損失40萬元,向我結算支付該工程已完工程的全部工程款。
此致!
發(fā)函人:
20xx年8月17日
終止合同 篇3
1.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保險合同終止的最常見、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險合同期限屆滿。
2.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所謂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即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合同因保險人按約定履行了全部保險金賠償或付義務而消滅。
3.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這里所說的保險標的滅失是指保險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滅失或喪失。如果保險標的非因保險事故而滅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因客體的消滅而終止。
4.人身保險合同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人身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其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被保險人如果非因保險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該保險合同就不再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隨之而滅失。
5.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而終止《保險法》第42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后30 Et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終止之日期間的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需注意的是,《保險法》第42條規(guī)定的保險合同終止與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不同,前者是保險人作了相應的賠償之后,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終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終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險人履行了全部賠付義務而終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滅。
終止合同 篇4
同志: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由于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規(guī)定,符合(不符合)發(fā)給經濟補償,已發(fā)給相當于本 人 月工資 元整。
甲方(簽字蓋章)
終止合同 篇5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由甲方將_______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雙方的合作期限為年,合同有效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提前終止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合同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雙方同意,提前終止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租賃合同》。
二、乙方在簽訂該協議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返還倉庫。
三、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承租人(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合同 篇6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上述第六、七兩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勞動合同期滿,有上述第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上述第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終止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乙方指派律師聶人瑞擔任甲方法律顧問。上述期間,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與湖南大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甲方與湖南錦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兩起案件訴訟,并分別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20xx年6月29日,甲方向乙方發(fā)送《長沙金垅公司致湖南高天律師事務所函》,20xx年7月1日乙方聶人瑞律師簽收,雙方就函告內容基本達成一致,F特簽訂如下相關協議,以資信守。
一.甲方與乙方的法律顧問合同已到期,甲方不再聘請乙方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二.甲方與湖南大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案件二審,最高院裁定甲方未按期繳納上訴費而按自動撤訴處理,乙方代理合同自然終止。該案中雙方約定律師代理費20萬元,甲方已經支付了乙方律師代理費10萬元,尚有10萬元律師代理費未付。對未付的'10萬元律師代理費,乙方予以放棄,不再要求甲方支付。
三.甲方與湖南錦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一案,乙方參加了一審代理,F雙方協議解除該委托代理合同,甲方仍按照約定支付乙方律師代理費30000元;乙方不再指派律師代理后續(xù)訴訟事務,乙方須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xù),并移交所有的案件材料。
四.甲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乙方律師20xx年5月-2XX年5月法律顧問費18000元及甲方與湖南錦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一案代理費30000元,共計48000元。乙方提供相應發(fā)票。
五.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終止合同 篇8
甲方:北京市 ***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鑒杜律師事務所
就甲方與20xx年5月所簽的委托代理協議,乙方為全權代理,告馬玉良、大興瀛海村及拆遷公司拆遷租賃合同糾紛,到建委仲裁和到法院立案,現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終止協議,條款如下:
一, 雙方決定,終止原代理協議;
二, 案子在大興法院審理,由甲方自行通知法院和處理或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
三, 原協議實行的是半風險代理,即協議簽訂時甲方支付乙方部分代理費10000.00元,勝訴后再支付代理費:勝訴標的的`15%;本次協議終止時后,乙方不再支付乙方勝訴代理費,原收取的100000.00元代理費,乙方退還甲方 元;
四, 本協議一式二,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甲方:北京市***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鑒杜律師事務所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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