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第三百九十六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shù)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三百九十八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lián)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第四百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jīng)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jīng)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jīng)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第四百零二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nèi)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jù)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四百零四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零六條有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七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八條委托人經(jīng)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九條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百一十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十一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條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
第四百一十三條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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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規(guī)定
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本條是對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
委托合同是以雙方信任為存在的條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已無必要,法律賦予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即只要一方想終止合同,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且不須有任何的理由。
1.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托的事項,委托人即可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無須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發(fā)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2.受托人可以隨時辭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對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辦理受委托的事務,受托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時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時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當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務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時,委托人自己不可能親自處理該項事務,而且又不能及時找到合適的受托人代他處理該委托事務而發(fā)生損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繼續(xù)履行義務而少獲的報酬。委托人除對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給付報酬外,對在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情況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委托人造成的報酬減少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受托人處理事務不盡注意義務,怠于委托事務的處理,委托人無奈而解除委托合同,雖會給受托人造成一定損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歸責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歸責于委托人,委托人對受托人因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失不予賠償或者只賠償其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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