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qū)別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事務,受托人依委托人的要求處理事務的合同。
委托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qū)別
1、履行范圍不同。
承攬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接受的工作轉稼給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間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而只是和承攬人之間發(fā)生法律關系。而委托合同則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通過受托人的履約行為而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系。
2、履行后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
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他自己承擔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終以委托人的名義來行使委托的事項,其后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托人承擔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
承攬合同的客體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攬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報酬;而委托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行為,因此,在雙務有償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約定辦理委托事務,不管有無預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權就辦理的事務請求委托人給付報酬。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事務,受托人依委托人的要求處理事務的合同。
二者都包含了勞力付出的內容,而且都包含了遵照他人要求實施一定事務的內容,從這些特點士看,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具有相似性。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qū)別:
(一)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系,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攬人將承攬合同的`輔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這些輔助承攬人也同樣是承攬人,而且輔助承攬人不必以承攬人名義而為承攬。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要以委托人名義行事,即使不以委托人名義行事的,受托人對外簽訂合同的義務,最終也還要由委托人負擔,受托人在實際上與合同的相對方并無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實際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關系,受托人往往處于一種“中間人”的地位。而承攬合同則不存在這一問題。
(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會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而委任合同則不同,因為受托人所處理的事務并非自己的事務,而是為委托人處理事務,所以,委托人要承擔處理事務中發(fā)生的風險和責任。受托人雖直接處理事務,但并不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這也是自己事務自己承擔責任的當然要求。
(三)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這是承攬合同的必然特點,不具有有償性的不是承攬合同,這一點前文已經論述過。而委托合同雖然在過去的立法,如羅馬法等立法中為無償合同,但是近世以來,各國立法對此并不作此要求,而是大多規(guī)定委托合同可以為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約定。
(四)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一般必須有工作成果,至少說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工作成果,否則就不能成立承攬合同。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處理一定事務,這種事務雖然處理會有結果,但這里的結果并不等于承攬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它只是一種事物發(fā)展的后果,不一定包含著利益因素;而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則是包含著對定作人有利的因素,如財產利益等等。而委托合同的結果則僅是一種客觀的后果,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購買某物,受托人前去購買時該物已售完的,不能說受托人未履行委托合同的義務,也不能說委托人因此得到了財產利益,但這仍然是委托合同履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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