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房屋買賣合同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案情]
原告:顧連群。
被告:杜濤。
1993中7、8月間,原告顧連群與被告杜濤口頭商議,由原告將自己擁有產(chǎn)權的座落于本市閔行區(qū)莘莊鎮(zhèn)莘凌路的平房二間(建筑面積為151平方米)以5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繳稅費等原因,在簽訂由房地產(chǎn)交易管理部門印制的《房屋買賣契約》時,將上述房屋的買賣價格議定為人民幣30萬元。該契約還載明:被告向原告預付購房定金15萬元,本契約經(jīng)房地產(chǎn)交易主管部門批準后,該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明確莘凌路197號平房二間的買賣價格為58萬元,被告應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預付購房款30萬元,原告在收到預付款后2日內(nèi)交房屋鑰匙給被告,其余28萬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該契約還載明:交至房地產(chǎn)交易主管部門、房屋總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過戶之用,不作為雙方買賣房屋的正式契約,無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30萬元,原告也將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閔行區(qū)房產(chǎn)交易所辦理有關房屋買賣過戶手續(xù),雙方按房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繳納了有關產(chǎn)權移轉手續(xù)費、契稅、超標費等費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開出了金額為28萬元的轉帳支票一張,用來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別支付給原告房款4萬元及8萬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領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并在該處開設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開出了二張轉帳支票,金額分別為14。399萬元及2萬元,其中3990元為利息,因支票大寫不規(guī)范及過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言明欠顧連群人民幣16萬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給原告3萬元。尚欠的13萬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逐訴至法院。
原告顧連群訴稱:其為了將平房二間出賣給被告,雙方于1993年8月先后訂立了二份房屋買賣契約,其中12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30萬元,23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58萬元。雙方還約定,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不作為雙方正式的房屋買賣契約。后雙方為了少繳稅費,去房產(chǎn)交易所辦理了30萬元房契之交易過戶手續(xù)。被告在辦理過戶手續(xù)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萬元房款,尚欠的13萬元房款,以種種理由拖欠不討。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13萬元。
被告杜濤辯稱:其為了向原告購房,確與原告訂立二份房屋買賣契約。但雙方去房產(chǎn)交易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xù),是按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申報的,該契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房價為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未獲有關部門批準,是無效的,現(xiàn)原告已得到45萬元,其中15萬元屬不當?shù)美,應予返還。對于原告之訴訟請求要求駁回。
該案在審理期間,杜濤對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萬元房款,應由原告返還之說,明確表示不作反訴請求。
[審判]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當事人的民事行嗚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惡意串通,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58萬元,
以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qū)房產(chǎn)交易所申報并辦理有關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F(xiàn)房價為30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雖經(jīng)房產(chǎn)交易所審核批準,但該契約乃當事人瞞報房價所致,其偷逃國稅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故該契約當屬無效。然房價為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確實是在按此協(xié)議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發(fā)訴訟。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xù)。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l款第(4)項、第(7)項、第84條、第l08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杜濤給付原告房屋買賣欠款13萬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仍是一審時所持的理由,并認為原審法院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應予改判,駁回顧連群的訴訟請求。原告則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顧連群與杜濤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以人民幣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qū)房產(chǎn)交易所申報并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的行為是錯誤的,應予批評教育。一審法院責令雙方當事人按人民幣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xù)是正確的。一審法院根據(jù)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杜濤已付給顧連群房款人民幣45萬元,尚欠人民幣13萬元的事實,依法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房屋買賣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一審沈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杜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l款第(1)項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杜濤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杜濤負擔。
[評析]
解決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看待雙方簽訂的房價為30萬元及58萬元的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
關于房屋買賣價格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效力問題。眾所周知,房屋的買賣,當事人須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雙方之所以簽訂該契約,也正是為了去房產(chǎn)交易部門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國家向當事人征收各種稅費是按房價的一定比率收取的。當事人繳納費用的多少直接與他們申報的交易價格相關。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繳稅費的目的`,經(jīng)合謀故意將早已談妥的58萬元買賣價格,以30萬元向房產(chǎn)交易部門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xù),其惡意顯而易見。該契約雖經(jīng)房產(chǎn)交易所審核,被告也已領取了房屋產(chǎn)權證,但該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性質是瞞報房價,偷逃國稅,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均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故30萬元房價的房屋買賣契約當屬無效。如何看待房屋買賣價格為58萬元的買賣契約。該契約所確定的58萬元房價,先由雙方口頭談妥,后又以書面形式確立。在契約中除明確房價外,還規(guī)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辦法。并特別載明雙方交到房產(chǎn)交易部門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不是正式契約,只是為了應付產(chǎn)權過戶之用?梢婋p方的房屋交易價為58萬元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v觀被告支付房款的情況,也不難看出當事人是在按58萬元的契約履行,被告對未給付的款額,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由于被告對13萬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發(fā)原告訴訟。由于58萬元房價的買賣契約未經(jīng)房產(chǎn)交易部門審核,故該契約尚未生效。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當事人的錯誤行為除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xù),補繳有關稅費的差價。使當事人少繳稅費的目的不能得逞,國家利益得以維護。
只要正確把握上述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性質,法院處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對雙方當事人的錯誤行為,以訴訟費各半負擔予以體現(xiàn),也是妥當?shù)。故二審法院駁回杜濤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是正確的。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原告:XX,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區(qū) 花園 幢 室,身份證號碼: 。
被告:1,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區(qū) 花園 幢 室,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
被告:2,男,漢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區(qū) 花園 幢 室,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41萬元及因被告原因導致《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房屋溢價損失34萬元,返還購房款5萬元,合計80萬元。
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1于20xx年9月15日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以下簡稱為“買賣合同”),在XXXXXX經(jīng)紀有限公司提供中介居間服務下,原告以人民幣205萬元的價款購買被告2與被告1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XX區(qū)XXXXX號XXXXX區(qū)XX幢XX室物業(yè)(該房產(chǎn)證顯示被告2與被告1系夫妻關系)。合同對交易定金、付款方式、遞件過戶時間、房產(chǎn)產(chǎn)權現(xiàn)狀、稅費承擔、違約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約定。被告2因在外出差,故被告1當原告和居間人面與被告2電話聯(lián)系,被告2同意被告1出售該房產(chǎn)。
20xx年11月4日,被告1以該期限房價波動較大其夫妻沒有購置合適價格新房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予以拒絕,并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
另了解,在買賣合同簽訂之后,該地段房價大漲,現(xiàn)今該交易房屋的房價已增至280萬左右,比原、被告交易時價格上漲了75萬元。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已不能彌補原告的實際損失,故要求被告另行支付房屋溢價部分。
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現(xiàn)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故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已不足以彌補原告的實際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及買賣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約定,要求被告支付41萬元的違約金,及承擔交易房屋溢價部分的損失。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依法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日 期: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定金和訂金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有什么不同的法律效力
在城市化進程加快的今天,很多人都會選擇在城市買房。由此也會產(chǎn)生很多糾紛,在房屋買賣時出現(xiàn)的糾紛主要有購房合同糾紛、不能按期交房糾紛、違約糾紛。本文就購買房屋時的相關問題作相應分析。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jīng)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并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fā)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guī)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在房產(chǎn)交易過程中,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在購房者簽訂《預購臨時協(xié)議》時,真正的預購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夠成立,還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tài),這與定金合同有著重大差別。因此,預購訂金不是定金,定金罰則也就當然不能適用。訂金與定金的最基本的區(qū)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適用這樣的罰則,只會存在返還或沖抵價款的作用。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guī)定。出現(xiàn)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yè)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fā)商的保證。在開發(fā)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并不明確。如果開發(fā)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定金”是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而“訂金”并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兩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買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賣方?jīng)]收,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么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shù)退還“訂金”。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開發(fā)商必須持有《預售商品房許可證》才能賣樓花,而且不管是預售商品房還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都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比如:開發(fā)商收取了2萬元錢后,并沒有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那么兩者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并沒有形成。而《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條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那么在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形成的情況下,客戶向開發(fā)商交的2萬元錢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開發(fā)商可以“沒收”這2萬元的問題。那么客戶交付的只可能是“訂金”,而“訂金”是應當退還的。但是,如果當時雙方簽訂了書面的預售商品房合同,則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那么買方反悔不買時,開發(fā)商就完全有權沒收定金。
消費者與開發(fā)商即使簽訂了書面商品房預售合同,實際上也還只是一種意向書。在房屋實際交付時,雙方須另行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購房者只有在與開發(fā)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購房款、拿到開發(fā)商開具的發(fā)票后,才能向主管部門申辦產(chǎn)權證。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此可見,法律只是賦予當事人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的選擇權,如果當事人一并主張違約金和定金,將不能獲得支持。
但并非在任何情況下,守約方都不能向違約方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定金。根據(jù)定金具體性質,定金可以分為很多種,通常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并非每一種定金都不能和違約金同時主張。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實踐中,最常見的有兩種定金,一種是違約定金,如就延期付款或延期交房等事項約定的定金,一種是解約定金,即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一種代價。其中,違約定金和違約金在本質上是相同的,故,違約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主張是理所當然的。
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的規(guī)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這里規(guī)定的就是解約定金。從本條規(guī)定可見,無論合同履行是否構成違約,解約定金和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是有區(qū)別的,因此,二者可以并用。關于這一點,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26條中有明確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雙方?jīng)]有約定定金性質,一方違約,對方不能同時主張定金和違約金;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定金性質,一方違約,對方雖然不能同時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但是同時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jù)《合同法》第114條,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何判斷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之間的高低呢?
關于解約違約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只有當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時,法院才會適當減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xx〕40號),法院在調(diào)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關于遲延付款或交房的違約金,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個比例或者標準。通常法官會根據(jù)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舉證的情況,決定是否對已經(jīng)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diào)整。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xx〕40號),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根據(j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京高法發(fā)[20xx]43號),當事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護誠信守約的當事人,依據(jù)促進交易及維護交易安全的原則,對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部分,進行適當減少。其中,損失包括積極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當事人對損失數(shù)額計算方法沒有約定的,法院可以比照守約當事人相同條件下所獲取的利益來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或者根據(jù)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確定可得利益損失。對損失數(shù)額雙方當事人應當分別舉證。由此可見,在申請調(diào)整過高的違約金時,不僅僅是由違約方負舉證責任,非違約方同樣需要負舉證責任。
當然,當事人未提出違約金調(diào)整請求的,法院不主動調(diào)整。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xx]865號),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房地產(chǎn)公司因未協(xié)調(diào)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xù),從而無法繳納后續(xù)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xù)履行,房地產(chǎn)公司因雙方協(xié)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chǎn)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chǎn)公司代扣代繳。
但是上述批復并未涵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其他幾種違約金情形,包括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違約金,非貸款原因造成延期交房違約金等等。違約金是針對一方遭受的實際損失而來的,根據(jù)稅法的原理,這部分并不構成真正的所得,因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所得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一概而論。
總之,應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違約金適用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jīng)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jīng)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違約金適用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qū),您可以通過委托當?shù)赜薪?jīng)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賣方:(甲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買房:(乙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房屋占地面積約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積約為**平方米,房屋為*樓,一樓為*個門面,2、3樓為套房,中間有樓梯間,房屋總面積約為**平方米,一樓門面為框架結構,二、三樓住房為磚混凝結構,二、三樓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萬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個性約定:1、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nóng)村群眾土地上建筑。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xù)問題,甲方應當用心全力配合乙方一齊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fā)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2、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后能夠辦理房產(chǎn)證時,甲方應予以用心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六條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征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用心配合;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之后,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附二、三樓平面圖;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二份;
甲方(簽。篲______ 住 址:_____ 聯(lián) 系 電 話:_____
乙 方(簽。篲_________ 聯(lián) 系 電 話:_____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注:雙方在簽訂農(nóng)村房屋買賣合同時,因咨詢當?shù)卣块T改房屋銷售交易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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