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版借款合同范例
借 款 合 同
出借人(債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 身份證號:_ 借款人(債務人): __ 身份證號/組織機構代碼證:保證人:河南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本合同各方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借 貸 條 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元。
第二條 借款用途:借款人借款用于 。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保證人有權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 %,從出借人實際交付借款之日起計息至本金結清之日止。
第四條 還款方式:借款人 (按月、按季、一次性)付息,于借款到期日歸還本金。借款人應按下列帳戶作為還款帳戶:
戶 名:
開戶行:
帳 號:
第五條 保證人接受出借人、借款人對該借款行為進行全程咨詢與跟蹤服務,出借人、借款人均須服從保證人對整個借款過程以及借后履約的跟蹤管理,并在保證人的見證下交付借款、辦理還款結清、解除抵押等手續(xù)。辦理結清時,借款人需攜帶各期的還款憑證及履約保證金收據(jù)等,出借人須持身份證、銀行對賬單以及抵押登記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證明文件等,否則保證人有權不予辦理。
二、擔 保 條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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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保證人ⅰ、保證人ⅱ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財產(chǎn)(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資產(chǎn)、流動資產(chǎn)、知識產(chǎn)權中的財產(chǎn)權、經(jīng)銷代理權或經(jīng)營權等無形資產(chǎn)等)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向債權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其他相關費用,以及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費用等,保證期限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七條 在借款期間,借款人、保證人ⅰ自愿提供其經(jīng)債權人和保證人ⅱ認可的有關財產(chǎn)或權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相關材料等正本委托保證人ⅱ保管。
第八條 債務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保證人ⅱ作為第一代償人向債權人履行擔保義務。保證人ⅱ在代償后,有權向債務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ⅰ進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償。保證人ⅰ和保證人ⅱ就保證責任份額約定為:保證人ⅰ承擔全部份額的保證責任。(二)抵 押
第九條 抵押人自愿提供經(jīng)抵押權人和保證人ⅱ認可的抵押物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向抵押權人提供擔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抵押所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xiàn)借款合同項下債權及抵押權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執(zhí)行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等。抵押擔保期限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在保證人ⅱ見證下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登記文件在借款全部結清之前由抵押權人或保證人ⅱ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權人或抵押人應在保證人ⅱ見證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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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出質人自愿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質權人提供質押擔保,質物詳見《質物清單》!顿|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質權人處分質物時的估價依據(jù),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等而產(chǎn)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二條 質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三條 交付和登記
13.1.本合同簽訂后,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權人驗收無誤后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jù),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13.2.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需辦理質押登記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xù)。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后,質權人應積極協(xié)助出質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并將相關權屬文件退還出質人,逾期應承擔本合同借款標的5%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質物的處分
14.1.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質權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xiàn)、提現(xiàn),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或按第17.4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或經(jīng)與出質人協(xié)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1)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shù)?。
。2)發(fā)生第17.4條所述情形,出質人或借款人未按質權人要求補足質物價值的。(3)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xiàn)或提現(xiàn)償還到期債務。
(4)質權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14.2.質物的兌現(xiàn)或提現(xiàn)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質權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xiàn)或提現(xiàn),并與出質人協(xié)商,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質權人指定賬戶,以擔保質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
14.3.質物的兌現(xiàn)或提現(xiàn)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 借款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30天內仍未清償債務的,質權人有權將質物提前兌現(xiàn)或提現(xiàn),以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提前兌現(xiàn)或提現(xiàn)產(chǎn)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如果質物在借款人債務履行期屆滿30天內到期的,質權人應在質物到期日按第17.5條約定的方式處分質物。
14.4.處分質物的所得在償還質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責任后還有剩余的,質權人應將剩余部分及時退還出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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