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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借款合同
母子公司借款合同有哪些內(nèi)容?小編為大家?guī)砟缸庸窘杩詈贤侗,僅供參考。母子公司借款合同
(流動資金貸款類: 貸款)
借款單位: 地址: 貸款銀行: 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立合同單位:借款單位 (簡稱甲方)
貸款銀行 (簡稱乙方)
甲方為適應生產(chǎn)發(fā)展需要,依據(jù) ,特向乙方申請貸款,經(jīng)乙方審查同意發(fā)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規(guī)定用于
2.借款期限約定為 年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保證按計劃和下達的貸款指標額度供應資金,甲方保證按規(guī)定的用途用款。預計分次用款計劃為:
年 月 萬元; 年 月 萬元; 年 月 萬元; 年 月 萬元。
3.貸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以支用額按月息 ‰計算,按季(或月)結息。甲方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貸款,挪用部門罰收利息 %;超儲、積壓設備、材料占用的貸款,加收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如國家調(diào)整利率,從調(diào)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調(diào)整后的貸款利率計(結)算貸款利息,同時書面通知甲方和擔保單位。
4.甲方保證按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為:
年 月 萬元; 年 月 萬元;
年 月 萬元; 年 月 萬元。
甲方保證按下述方式按時付息:
甲方不能按時付息的,乙方有權從甲方帳戶中扣收或暫時停止支付貸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為償還。擔保單位在收到乙方還款通知一個月后仍未歸還,乙方有權從甲方(或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戶中扣收,或變賣甲方抵押的財產(chǎn)歸還其借款。
6.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了解甲方的經(jīng)營管理、計劃執(zhí)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甲方保證按季提供有關統(tǒng)計、會計、財務等方面的報表和資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甲方因?qū)嵭谐邪、租賃、兼并等而變更經(jīng)營方式的,必須通知乙方參與清產(chǎn)核資和承包、租賃、兼并合同(協(xié)議)的研究、簽訂的全過程,并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落實債務、債權關系。
8.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的,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應簽訂借款合同補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請書,并對償還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并簽訂抵押、擔保協(xié)議書。甲方填送的申請書和各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0.(甲方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1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后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證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 份,送乙方財會部門和有關部門。
借款單位:(公章) 貸款銀行:(公章)
法定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簽字) 或負責人:(簽字) 擔保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拓展閱讀
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1、合同簽約主體
在我國,可以作為出借主體的只有兩類主體:第一類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另一類為國家允許開展借貸業(yè)務的公司,需要取得相關的金融牌照,目前這類出借主體主要為:銀行、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典當行、信托公司等。除此之外,其他未取得金融牌照的任何公司開展借貸業(yè)務均為違法。
因此,在起草借款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出借人主體資格問題,實踐中有些自然人用自己控制的非金融類公司的名義發(fā)放借款是不合法的。
2、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本金為出借金額,借款本金牽涉到以下幾個問題:
1)砍頭息的問題。在民間借貸的實踐中,出借人往往會在實際出借資金之前將全部/部分利息予以扣除后再發(fā)放給借款人,但約定的借款金額卻是本金與扣除過利息之和。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因此,砍頭息這種方式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法律上認可的借款本金為實際出借的金額。如,出借人張三借款給李四100萬元,張三扣除10萬元砍頭息后,將余下90萬元支付給李四。那么,在法律上,認可的借款本金為90萬元。此外,若借款合同做了強制執(zhí)行公證,砍頭息的這種做法,勢必會影響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公證處有可能就此認定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對公證合同進行了變更而拒絕出具執(zhí)行證書。
2)對借款本金的借出,建議采用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操作,不要采用現(xiàn)金方式完成借貸。現(xiàn)金在舉證上難度較大,而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可以很好的保留證據(jù)。民間借貸而言,證明自己實際發(fā)放借款是借貸關系最為核心的一環(huán),因為只有證明了有資金轉賬記錄,借款合同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這一點在《合同發(fā)》第二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也就是說只有實實在在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3)實際出借金額、借款期限與借款合同約定的不一致,該怎么辦?這種問題,在實踐中常有發(fā)生,出借人由于各種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足額發(fā)放借款。而《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從法律上來說,若出借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金額發(fā)放借款,出借人就是違約,借款人是可以追究出借人違約責任的。
因此,針對出借金額以及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在《借款合同》進行約束,以降低出借人違約的風險。如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金額以實際發(fā)放的金額為準,未能按本合同約定金額足額發(fā)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借款發(fā)放時間以借款借據(jù)的時間為準,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時間發(fā)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3、借款用途、利率
借款用途只要合法即可以受到法律維護,實際中違法的借款用途較少,一般為賭博/販毒等,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可以明確約定借款的用途,用途合法這一點大多數(shù)出借人都可以自己識別。
因此,本部分著重強調(diào)一下利率條款的設計。對于利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6條的規(guī)定,利率以24%與36%為界被劃分為“兩線三區(qū)”, 通俗的講,年利率為24%(含)以下受到法律保護;年利率為24%至36%部分,屬于自然債務區(qū),借款人愿意給,出借人可以收取,出借人收了這部分利息,借款人無權要求出借人返還,若借款人不愿意給,則出借人無法強行收取;超過36%的部分不受法律返還,若借款人已經(jīng)支付,借款人可以主張要求出借人返還。當然,實踐中,出借人通常采用財務顧問費的形式,或者簽訂居間服務合同的形式,來規(guī)避較高利息。
站在出借人的角度出發(fā),雖然法律保護的是年化24%以下的利率,但是出借人可以直接約定按照年化36%的利率計算利息,萬一出現(xiàn)紛爭,就直接采取法律保護的利率來計算利息,也就是24%來計算利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出借人利益。
此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一定要把利率或利息放到合同中,因為沒有對利率或利息進行約定的情況下,借款人是不用支付利息的!逗贤ā返诙僖皇粭l對此種情況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4、還款方式
目前,較為常見的還款方式有兩種,等額本息;按月付息,到期還本。除此之外,借貸雙方還可以約定其他還款方式。
5、違約責任
對于借款人的違約,出借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救濟措施:1)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罰息,并對罰息的計算標準給出計算公司;2)
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商定;3)出借人有權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4)其他等
上述逾期罰息和違約金,出借人可以都約定,也可以二選一,但建議都約定,涉及到訴訟可根據(jù)情況進行調(diào)整。如上述所說,法律上保護的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年利率24%,不論逾期罰息和違約金如何約定,最終違約金都不可超過這個界限,超出部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基本不被認可。
另外,需注意在《借款合同》文本中對逾期還款的利率以書面的方式進行明確的約定,以便主張借款到期后的利息。避免因為對利率沒有約定,而引起爭議。
6、律師費的約定
請律師打官司,是出借人自己的選擇。若律師費沒有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說明由違約方支付,則律師費需出借人自己承擔;但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對律師費進行了約定,則在請求借款人支付律師費時,法院會予以支持。
7、通知、送達條款
通知送達條款因為沒有涉及到合同的實體問題,在合同文本中,很容易被忽視。忽視的原因是很多合同起草者不知道該條款的重要性,直到訴訟中才發(fā)現(xiàn)無法送達。借款合同不比其他類型的合同,因為借款是事實,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借貸糾紛勝訴并不難,難的是送達難、執(zhí)行難。因為對借款合同而言,一旦借款人違約,出借人不能按時收回借款,通過訴訟的途徑來主張債權時,首要的問題就是送達,實務中,無法送達的情形經(jīng)常存在,借款人經(jīng)常玩失蹤,進而導致最終只能通過公告的方式來解決送達問題,時間成本被無限期延長。
而設計一個較好的送達條款,既可以防止合同一方不接收相關書面文件,又可以節(jié)省訴訟時間,防止借款人利用時間轉移財產(chǎn)。另外,若出借人要進行債權轉讓,發(fā)送債權轉讓的通知也可以直接遞送到到“通知送達條款”里面約定的地址。送達條款的設計可以參考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指定的《民事送達工作指南》里面關于送達條款的設計或者是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的《關于有效維護金融債權解決“送達難”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里面關于送達條款的設計。
8、管轄條款
管轄條款,為借款人和出借人解決爭議的方式。解決爭議的方式一般有兩種:訴訟或仲裁。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具體須看雙方的合同情況以及履行情況而定。對管轄進行約定,也就是解決了打官司在什么地方進行的問題。在沒有對管轄條款進行約定的情況下,只能采用“原告就被告”的訴訟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債權人要到債務人的經(jīng)常居住地去打官司,增加了債權人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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