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商品房合同范文集合五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商品房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商品房合同 篇1
市房產局規(guī)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后,原則上不予撤銷。但購房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解除合同協議的,可持身份證明和相關材料辦理撤銷合同備案手續(xù):
1、購房人對所購房屋因質量或結構問題、規(guī)劃或設計變更導致房屋現狀發(fā)生變化,要求解除合同的,由售房單位提供證明材料;
2、購房人因房屋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房產測繪中心確認的預測繪和實測繪報告;
3、因售房單位的責任,超過約定期限1年內未辦理登記,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退款憑證;
4、購房人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未獲批準或批準后無力償還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的,需提交貸款機構出具的證明;
5、售房單位工作人員失誤,將購房人具體房屋信息錄入錯誤;購房人在所購項目中換購房屋,要求更正合同信息的.;需提交新簽訂并備案的合同;
6、購房人因出國留學或定居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護照和留學、定居許可證明;
7、購房人(或者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資金,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市級以上醫(yī)院診斷書;
8、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合同的,需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商品房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____
資格證書號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
號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1、出賣人以【出讓】【轉讓】【劃撥】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城鎮(zhèn)建設用地批準書號】為:_________,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為:_________,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情況
該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區(qū)_________縣_________路、道、街。
設計用途_________;建筑結構_________;建筑層數為_________層。
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圖見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見附件二。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_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合同 篇2
出售方(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 別:
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藉:
身份證號碼:
址:
郵 碼:
電話:
分 協 議 書
第一條 甲方經批準,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積____㎡的土地使用權。 地塊編號:____使用年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XX,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預售。
第二條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購上述XX的第____幢____號(第__層)。建筑面積____㎡,土地面積㎡(其中:基底分攤____㎡、公用分攤____㎡、其他____㎡)。
第三條 甲方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須憑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訂購之XX售價為:____單價元㎡,總金額____幣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寫_____萬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銀行: 帳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見附表一)
第五條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條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XX出售他人。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三條規(guī)定的日期交付給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日
第二天起計算付款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甲方出售的XX須經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并負責保修半年,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已付款項及全部利息在30天內退回乙方。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XX交付使用并付清樓款后,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書》,經市府主管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發(fā)給《房地產權證》,乙方才能獲得房地產權。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XX有關聯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 乙方所購XX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XX結構和用途,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XX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預售的XX,乙方不許轉讓、抵押,否則,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為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發(fā)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按下列( )項解決:
1。由仲裁機關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代 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合同 篇3
筆者在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過程中,發(fā)現下述幾個問題是當事人爭議較大的,亦是法官裁判案件時的疑難點,試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適用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的講話精神,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實踐中,還大量存在著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以“舊村改造”名義建設的房屋,原房管局下屬的房管所以危房改造等名義開發(fā)建設的房屋,還有部分企事業(yè)單位在國家劃撥土地上違規(guī)開發(fā)的少量商品房,均向社會出售。對上述幾類房產是否適用司法解釋,實踐中認識很不統一。有人主張以開發(fā)建設者是否符合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確定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設立條件為據確定房屋是否適用司法解釋,有人主張對司法解釋中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作擴大解釋,其中包括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亦包括違規(guī)開發(fā)者,只要是向社會公開銷售,均應適用司法解釋。還有人主張以商品房開發(fā)建設用地是否為國有土地作為是否適用司法解釋的條件之一。
筆者認為上述意見均不正確。一項法規(guī)的適用范圍,一般由其自身作出規(guī)定。上述司法解釋亦不例外。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對其適用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即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確定上述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主要是根據開發(fā)建設者是否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屋是否向社會公開銷售來確定。基于上述認識,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設的的房產之買賣不適用解釋,不管是否公開向社會出售;安居工程等國家對購買對象有限制條件的房產,不管是否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設,均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解釋的適用與否與開發(fā)用地是否國有、開發(fā)過程是否違規(guī)無關。對此處所謂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作狹義理解,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設立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當然,為避免與行政權力的沖突,法院只應進行形式審查,對企業(yè)在實體上是否符合該類企業(yè)的法定條件,法院不作審查。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
這是每個審判員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對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最有影響和意義的分類是分為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兩種。這是根據商品房開發(fā)建設過程并結合合同成立時間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的分類。鑒于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上述兩種合同的生效條件等分別作出了規(guī)定,上述合同分類問題的影響則直接及于法律適用和合同效力的認定,決定著案件審理的方向。
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上述對合同的分類,看似直觀而易于理解,但仔細研究就發(fā)現其分類標準模糊不清,未能對所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作出兩分,是個不成功的分類。其分類好象是按工程建設的過程進行的,但并未作兩分,因為在竣工和驗收之間還有時間間隔,且上述按工程建設過程分類的原則并未得到徹底貫徹,還揉合進了竣工驗收為合格這一法律評價結果。如此,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未達合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歸于哪一類?同時,即使按上述方法分類,在面對紛繁復雜的現實生活時,還是往往產生不同的認識。如:何為竣工、何為驗收?
對于已竣工未驗收和驗收未達合格標準的商品房,其買賣合同應按預售還是按現售處理,筆者認為,將上述商品房按現房處理、歸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現房更符合我國法律區(qū)分現房和預售的初衷:允許房地產開發(fā)商預售商品房是為了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取得部分資金,且該資金必須用于工程建設;預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預售的商品房至少還在建設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國人對現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蓋好了的房子是現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產為期房;诖,筆者主張將上述房產的買賣糾紛適用現售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調整,其結果是區(qū)分預售和現售以工程是否竣工為據。這其中實際隱含著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產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條件的現房這一觀念,和合法與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種類相同即適用相同的法律規(guī)范的理念。
此外,根據筆者了解的建設工程和房地產管理法知識,我國法律對何為工程竣工未作解釋。根據漢語詞典的解釋,竣工為工程完了。但對何為驗收,我國法律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兩方面作了不同的規(guī)定。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fā)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fā)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jiān)督、規(guī)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驗收的內容為城市規(guī)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城市規(guī)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物業(yè)管理的落實情況;驗收結果應報房地產開發(fā)主管部門備案。筆者認為,上述第一個驗收是建設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其結果只說明建設工程質量狀況;第二個驗收是綜合驗收,驗收結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進入市場的條件。商品房買賣糾紛中,要解決的問題是房產是否符合國家對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的要求,是否合法并符合入住條件的商品房,因此,對其中的竣工驗收應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內容理解、適用。
最后,區(qū)分合同種類時還遇到一個程序問題:確定工程進展情況的證據資料一般掌握在開發(fā)商手中,而當了被告的開發(fā)商一般不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上述資料,法院是否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以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合同合法性)為由主動調查取證?或依照該規(guī)定第七條的規(guī)定將上述證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房地產開發(fā)商一方當事人?筆者認為,前一種作法法律依據不足,后一種作法可采。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對該規(guī)定所作的說明已作了較明確的闡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較強。但對于商品房現售的條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未作明確規(guī)定,對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述司法解釋亦未作規(guī)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認識。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未依法登記領取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當然包括商品房買賣)作為強制性規(guī)定理解,則商品房現售合同生效條件應為房地產
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但上述理解顯然與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則違規(guī)開發(fā)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備導致合同無效的其它事實,買賣即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護,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因為沒有行政法規(guī)和法律對商品房現售條件作其出限制性規(guī)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guī)章。筆者認為,在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我國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關的立法和司法機構作出補充。筆者主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可以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結合起來作為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條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則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確認其無效。如此補充現有法律的漏洞。
4、開發(fā)商逾期協助業(yè)主辦理房產權轉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嚴格責任作為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特殊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亦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開發(fā)商逾期協助業(yè)主辦理產權轉移的違約責任是否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
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該條司法解釋中,“由于出賣人的原因”作何理解?該條司法解釋采納的是什么歸責原則?筆者傾向于理解為過錯責任原則,理由如下:“由于出賣人的原因”,顯然不包括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如與開發(fā)商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的原因;而嚴格責任原則是不分原因,只要有違約就有責任,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此外,該條解釋規(guī)定的是法定違約責任,責任程度與逾期付款相同而一般大于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此,適用條件應盡量嚴格,上述認識亦是促使筆者對上述違約責任作過錯責任理解的原因。
5、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
房屋主體質量經鑒定不合格應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規(guī)定,現在審判實踐中已是共識。但對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達到什么程度,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實踐中卻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該條顯然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解釋和應用,但商品房質量問題到什么程度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該條解釋的可操作性不強,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認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為標準,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質量問題不會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其他人認為,“居住使用”不僅以安全為條件,與房屋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標準,如房屋不具備與其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程度,亦應認定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6、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結過程中欺詐行為的認定。
在商品房買賣活動中進行欺詐和惡意違約的要承擔最高至雙倍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中的亮點。上述規(guī)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的,明確了雙倍賠償在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適用范圍,防止其運用的任意性,對于正確維護開發(fā)商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實踐中,因惡意違約行為客觀性較強,較易審查和認定;而對于欺詐行為如何認定,實踐中審判人員的認識不一。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中的欺詐行為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根據上述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欺詐行為主要可以劃分為兩類: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虛假陳述。在上述兩種欺詐行為中,虛假陳述是作為,客觀性較強,當事人舉證不易,但法院認定不難,在此不作論述。對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何理解和認定,爭論很多。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見王教授所著《違約責任論》有關內容),有義務告知對方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應認定為故意隱瞞,并提出認定故意隱瞞的關鍵是確定是否有義務向對方陳述真實事實。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從理論上為我們確認隱瞞行為,提供了簡明和可操作的規(guī)則。但王教授未對如何認定“故意”發(fā)表意見。筆者認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隱瞞顯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過失而未告知的情況。應該承認,存在由于過失而隱瞞真實情況的可能。這就要求查明當事人的主觀情況,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真實情況,結合法律是否確定其有告知此真實情況的義務,若均是確定的,而當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則可認定欺詐行為成立。欺詐行為一般較難認定,但筆者認為,有關的法條上有“故意”二字,就應該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認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商品房合同 篇4
鑒于目前房地產市場中諸多糾紛源于面積數據,為減少房屋交付使用時因面積問題產生的爭議、保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出賣人和買受人愿意以套內使用面積作為房屋價款結算的依據;本著誠實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房屋套內使用面積條款約定如下:
一、面積定義:套內使用面積等于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等于各功能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所謂功能使用空間包括臥室、起居室(廳)、廚房、衛(wèi)生間、餐廳、過廳、過道、前室、貯藏室、壁柜等(不包括陽臺部分)。
二、面積種類:本協議中所指的暫測面積是指在房屋未交付前,根據出賣人提供的圖紙測量得出的面積。本協議所指的實測面積是指在房屋工程竣工后,由相關測量機構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實際存在的房屋進行測量后得出的面積數據。
三、面積約定:出賣人和買受人根據雙方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買受人所購房屋套內使用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暫測套內使用面積結果以出賣人提供的平面圖紙為測量依據。
面積誤差率=|暫測套內使用面積-實測套內使用面積|÷暫測套內使用面積×100%四、誤差處理一:買受人所購房屋套內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若實測套內使用面積與暫測套內使用面積出現誤差時,當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大于暫測套內使用面積時,買受人無須支付多余價款。
五、誤差處理二:如果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小于暫測套內使用面積,且面積誤差率絕對值在3%(含3%)以內的,則出賣人應當在向買受人出具該商品房的實測面積數據后30日內,向買受人退還房屋差價款,房屋差價款=[(暫測套內使用面積-實測套內使用面積)÷暫測套內使用面積]×100%×房屋總價款。
六、誤差處理三:如果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小于暫測套內使用面積,面積誤差率絕對值超過3%的,則買受人在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具該商品房的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報告后30日內有權退房。如買受人在該期限內未書面提出退房要求,視為買受人接受該房屋的`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在向買受人出具該商品房的實測面積報告后30日內,對面積誤差率超過3%以上的部分,向買受人雙倍退還該部分的房屋差價款;面積誤差率絕對值在3%以內的部分仍然根據前條(誤差處理二)的規(guī)定退還買受人。
七、面積數值:《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中所述房屋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及本協議中所述套內使用面積均為暫測面積;其中該套房屋的實測建筑面積,仍作為出賣人或其他相關機構(如物業(yè)公司、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權屬登記、繳納稅費和物業(yè)管理等費用的結算依據。
八、測量機構:對面積數據進行測量時,聘請的測量機構應當具有政府相關部門許可的商品房測量資質。
九、面積實例:為有利于本協議的理解與適用,現舉例說明如下:
1、暫測套內使用面積:有一正方形居室,共計售價100萬元人民幣。四面墻長度相等,站在室內以兩墻交接點為起點和終點,測量任意一起點與終點之間的距離均為10米,則內墻周長4*10=40米,墻厚30厘米,門寬100厘米,因此套內使用面積暫測數據為10*10=100平方米。
2、實測面積增加:若房屋竣工后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大于100平方米,則買受人僅支付100萬元即可,無須另行結算。
3、實測面積減少一:當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小于100平方米但大于97平方米(包括97平方米),例如實測面積為98平方米,則出賣人向買受人退還該小于部分的房屋差價款,差價款的具體數額[(100-98)/100]*100%*100萬=2萬元。
4、實測面積減少二:當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小于97平方米時,例如是95平方米,則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或者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情況下,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面積差價款,差價款數額為[(97-95)/100]*100%*100萬*2+[(100-97)/100]*100%*100萬=4萬元+3萬元=7萬元。
十、其他條款:
本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簽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本協議由中文書寫,任何譯本僅作參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條款或意思表示與中文文本不一致的,均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協議一式肆份,出賣人貳份,買受人壹份,房屋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機構壹份,各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簽字):_________ 買受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合同 篇5
一、什么是霸王合同
所謂霸王合同,指的是在商品交易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利用其具有壟斷地位、交易優(yōu)勢,或在經濟上的明顯強勢,在制定格式條款時違反公平原則,以單方聲明或其他方式規(guī)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加重交易對方的責任或限制、排除對方的合法權利。
二、商品房買賣遇到霸王合同怎么辦
商品房買賣中遭遇霸王合同的救濟手段如下:
1、自我救濟,抵制霸王合同
(1)要培養(yǎng)成熟的購房消費心態(tài)。
成熟的購房心態(tài)可以增強抵制霸王合同的免疫力。購房人在選購房屋時,應當明白并非只有某一套房屋最適合自己,下一個或許更理想。要樹立起平等觀念,增強權利意識和風險意識。面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不盲目從眾,不抱僥幸心理,不輕信開發(fā)商售樓人員的口頭承諾。
實踐中經常發(fā)現,越是成熟的購房人,越知道面對風險如何取舍;越是態(tài)度執(zhí)著的購房人,合同中的保障自身權利的條款寫得越充分;訴訟中追悔莫及的大多是沒細看合同內容就草率簽字的購房人。消費者的逐漸成熟使得開發(fā)商會被迫收斂,一群成熟的`消費者必然帶動商品房交易市場走向成熟與規(guī)范。
(2)要掌握對付霸王合同的技能。
對于開發(fā)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購房人應當認真審查,反復研究。仔細閱讀開發(fā)商事前在合同文本的空白處填寫的內容,要求開發(fā)商就有關內容予以解釋,過于簡略的約定要具體化,可能存在歧義的內容要明確,可能損害購房人利益的內容要刪除。對于開發(fā)商單方提前選定的條款,要結合自身情況與需要權衡利弊,必要時進行調整。
對于開發(fā)商刪除的條款要有足夠的警覺,除重復性和并無約定必要的條款外,一般不要同意開發(fā)商直接刪除合同條款。在開發(fā)商不同意修改或變更時,枝節(jié)問題可不再堅持,但重大原則事項不能讓步。掌握了識別與對付霸王合同的技能,就會有針對性、有重點、有理有據地同開發(fā)商進行合同談判,當購房人有能力揭開霸王合同的面紗時,為了促成交易,不喪失商機,開發(fā)商最終還是會做出讓步的。
(3)必要時要聘請專業(yè)人士提供幫助。
商品房買賣具有一定的專業(yè)性,尤其是購房人,需要掌握一定的市場信息、房地產專業(yè)知識與法律知識等。普通購房人往往很難同時具備這些知識和能力,臨時抱佛腳也不現實,向專業(yè)人士求助是一條安全的捷徑。這些專業(yè)人士包括房地產、建筑與法律方面的專業(yè)人員,尤其房地產專業(yè)律師。
專業(yè)房地產律師既具備專業(yè)的建筑房地產知識,又熟悉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guī)與規(guī)章的規(guī)定,在協助購房、指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方面駕輕就熟,能夠協助購房人發(fā)現霸王條款”,糾正和抵制霸王合同,同開發(fā)商的銷售和法律人員進行談判、交涉,最大程度地幫助購房人通過合同約定防范購房風險,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2、司法救濟,否定霸王條款
購房人即使不幸遭遇了霸王合同,也不必過份擔心,法律賦予了購房人一定的救濟手段。購房人可以利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可以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排除霸王條款的效力。
既可以在發(fā)生糾紛后,向人民法院主張撤銷合同中的有關欺詐性的霸王條款,也可以直接主張有關霸王條款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合同訂立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購房人能證明雙方訂立合同時存在上述情形,則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主張變更或撤銷該合同。
《合同法》第39條的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鄙唐贩抠I賣領域里的“霸王合同”或“霸王條款”多屬于《合同法》規(guī)定的格式條款。開發(fā)商已填好的合同文本時,并未提請購房人注意合同中有關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恰是利用購房人欠缺合同意識或合同知識、疏乎大意等,僥幸得手。一旦發(fā)生糾紛,若開發(fā)商不能舉證證明其盡了提請注意的義務,則該格式條款的效力會被依法否定。
另根據《合同法》第40條的規(guī)定,開發(fā)商在其提供的霸王合同中,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免除其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排除購房人主要權利的,有關格式條款也應當無效。其次,在開發(fā)商填寫或擬定的霸王條款,在理解上發(fā)生爭議時,根據《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當開發(fā)商意圖以含混隱晦的條款逃避責任時,這一條規(guī)定對購房人而言也提供了一種保護。
(2)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出臺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給作為弱勢群體的購房人對付霸王合同提供了又一把保護傘。
霸王合同的出現極容易引起市場的混亂,對當事人來講也是很不利的。如果你在實踐中中遇到霸王合同的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捍衛(wèi)自己的權益。必要時,還可以委托網站的專業(yè)律師來幫助你處理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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