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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合同

時間:2023-05-29 11:47:5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處理合同模板集合九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guī)范。那么正式、規(guī)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處理合同9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處理合同模板集合九篇

處理合同 篇1

  《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負責監(jiān)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jiān)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fā)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采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zhí)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處理合同 篇2

  鋼材供應合同

  需貨方:(簡稱甲方)河南省第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供貨方:(簡稱乙方)鄭州市管城區(qū)超勝物資供應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購買鋼材一事達成共識如下:

  一、 工程名稱及地點: 平原新區(qū)鳳湖人家1~6號樓項目部

  二、 甲方購買產品名稱、型號及廠家規(guī)定。

  1、 物資名稱:建筑用螺紋鋼、圓鋼、盤圓、盤螺等。

  2、 規(guī)格型號:以需方預算規(guī)格為準。

  3、 預算鋼材數量:( 1000噸 )

  三、 數量、運輸、驗收規(guī)定

  1、 螺紋、圓鋼均按國家理論計算核收,盤螺、盤圓可按過磅單據為準。乙方向甲方交貨時,對于螺紋鋼雙方須當場清點支數,以現場確認的數量為準,若甲方現場不清點,則以乙方提供的清單數量為準簽收。對于線材、盤螺按過磅重量結算,若磅差在正負千分之三內以乙方的供貨榜單為準;若超過負千分之三,雙方重新復磅無誤后超出負千分之三的部分由乙方承擔。

  2、 未經檢驗合格,甲方不得動用鋼材,否則乙方不承擔甲方由于未經檢測先行使用產生的任何經濟賠償責任。若甲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應在貨到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并出示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乙方經確認后再第一時間內予以處理。若未在到貨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異議并出示檢測報告,視同此批產品全部合格。

  四、 鋼材價格及付款方式規(guī)定.

  第一款、 該工地自第一次送貨之日起鋼材數量累計至 500 噸(或自供貨之日起70日,先到為準)的'鋼材價格以貨到當日“我的鋼鐵網”鄭州市場建筑鋼材價格行情”網上對應廠家型號,(規(guī)格12/14/16/18的螺紋以網價為結算基價,規(guī)格20/22/25/28及以上規(guī)格網價每噸上浮50元為結算基價,盤螺、盤元均以濟源鋼鐵的網價為

  結算基價)。達到雙方約定數量或日期甲方應在3日內結清所有款項。若甲方未結清所欠款項,后續(xù)采購價格均以第一款結算基價為準,直至結清所欠款項。

  第二款、 上述價格均為含運費不含稅的價格。

  五、 違約責任界定

  1、 經雙方協(xié)商,甲方所欠款項應在20xx年1月31日前結清,每次甲方需現款轉賬支付貨款(甲方若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愿意承擔為此產生的貼現利息),超過三天(3天)后未結清,乙方有權停止供貨,結算款應每天每噸加收3元違約金,直至結清。

  2、 乙方所供鋼材如出現不合格產品,應積極地做出調換該批產品的工作,不得影響甲方的正常施工,否則視為違約,應承擔該批產品總值的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3、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甲方不得擅自購進他人鋼材,否則視為違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值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并清付所欠所有款項。

  六、 甲方指定收貨人、打欠條人、對賬人,向乙方提供上述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指定收貨人為: 身份證號: ,打欠條人: 身份證號:,對賬人: ,身份證號:。乙方以甲方出具的欠條為結算依據。上述人員均得到甲方的授權。

  七、 爭議的解決。

  1、

  2、 雙方如有異議,可采取協(xié)商達成共識后簽定補充協(xié)議。 若甲方中途終止合同,應立即付清所欠款項,并支付合同違約金拾萬元整。

  八、 其他事項

  1、

  2、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 未盡事項另行協(xié)商。

  注:1、本合同簽訂地點為鄭州市。

  2、自發(fā)貨之日起生效。

  3、甲方付清貨款后本合同自動作廢。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電話:電話:

  簽訂時間:年月 日簽訂時間: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3

  一、合同執(zhí)行時間到期或超期三個月(含)以內,服務次數剩余兩次(含)以內,服務時間可順延一個月,但剩余次數需在順延時間內完成,超期服務次數作廢。

  二、合同執(zhí)行時間到期或超期三個月(含)以內,服務次數剩余兩次以上,服務次數可順延至續(xù)簽合同中,但剩余次數所對應的合同金額不得沖減續(xù)簽合同金額或減少續(xù)簽合同服務次數,不得延長續(xù)簽合同執(zhí)行時間,且剩余的服務次數需在續(xù)簽的合同期內完成,超期服務次數作廢。

  三、合同執(zhí)行時間超期三個月以上半年(含)以內,剩余服務次數_________計算,折算后的服務次數一律順延至續(xù)簽合同中,但剩余次數所對應的合同金額不得沖減續(xù)簽合同金額或減少續(xù)簽合同服務次數,不得延長續(xù)簽合同執(zhí)行時間,且剩余的`服務次數需在續(xù)簽的合同期內完成,超期服務次數作廢。

  四、合同執(zhí)行時間超期半年以上,剩余服務次數一律按作廢處理。

  五、如用戶原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從未執(zhí)行,可以重新簽訂新合同。

  六、順延的剩余次數不能轉到合同約定外的住所進行服務,但可轉化為服務金額相等的其他服務。

  七、時間到期次數未做完的甲方(客戶)不得退錢。

  八、除甲乙雙方另有協(xié)商約定(以書面記錄且雙方簽字確認為準)外,均同意本辦法之各項約定。

  甲乙雙方簽字確認本辦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處理合同 篇4

  摘要:20xx年7月5日, 財政部修訂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建筑施工企業(yè)會計確認與計量將執(zhí)行新頒布的收入準則。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確認、計量和列報方面均發(fā)生了一定的變化。文章對建筑施工企業(yè)會計確認與計量、合同成本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在確認與計量部分, 闡述了原準則和新準則合同收入確認與計量的原則, 并就合同變更、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進行了比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 對合同成本構成內容進行了比較分析, 重點論述了原準則和新準則關于合同成本減值的會計處理。最后提出了執(zhí)行新準則后需要思考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收入; 建造合同; 原準則; 新準則; 確認與計量;

  我國財政部于20xx年7月5日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以下簡稱新準則) , 將原《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以下簡稱原準則) 兩項準則納入統(tǒng)一的新準則。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收入確認模型、確認時點、列報以及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等方面發(fā)生了一些變化。本文對建筑施工企業(yè)會計確認與計量、合同成本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

  一、確認與計量

  (一) 原準則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原則

  原準則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與建造合同的結果是否能夠可靠估計有關。在資產負債表日, 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 則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 則不確認利潤。若合同成本能夠收回, 按合同成本實際發(fā)生數確認合同費用, 合同收入則按合同費用發(fā)生額予以確認和計量;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 同樣將發(fā)生的合同成本確認為合同費用, 但不確認合同收入。

  (二) 新準則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原則

  新準則確認收入的原則是控制權轉移, 即企業(yè)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新準則收入確認與計量的核心內容是將合同相關的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因此新準則要求識別合同、識別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分攤交易價格, 最后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三) 比較分析

  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等方面變化較大。

  1. 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

  原準則只提及合同變更款的會計處理, 合同變更款收入確認與計量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得到客戶認可, 二是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1]。

  新準則對合同變更根據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合同變更可能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確認和計量;也可能視為原合同終止, 將合同變更部分與原合同尚未履約部分予以合并, 按合并后的新合同進行確認和計量;還可能將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確認和計量, 這種情形會引起履約進度變化, 因此需要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2]。

  原準則沒有對合同變更事項的性質、交易對價的處理做出具體規(guī)定, 實際上是將建造合同視同一項單項履約義務, 將符合條件的合同變更款計入總的合同收入中。隨著建造合同的多樣化, 合同變更可能涉及多項履約義務, 如建造過程中新增加的采購和建造服務可能需要作為單獨的履約義務進行會計處理。因此, 新準則確認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于強化財會和銷售等部門管理人員的合同意識, 規(guī)范企業(yè)的合同管理, 更好地提供財務信息。

  2. 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

  原準則在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收入。企業(yè)確定合同完工百分比采用的方法是: (1) 累計實際發(fā)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2) 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3) 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1]。

  新準則合同收入是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 施工企業(yè)在確定交易價格時應考慮合同變更、獎勵等可變對價等因素的影響。按新準則, 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時點確認, 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時段內確認, 對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的情形提供了具體指引, 不滿足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的履約義務均在控制權轉移的時點確認收入。對客戶能夠控制企業(yè)履約過程中的在建商品, 應采用投入法或產出法確定履約進度, 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

  原準則只在某一期間確認和計量收入。新準則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期間確認收入, 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時點確認收入的履約義務。

  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因新準則涵蓋范圍較廣, 有多種計量履約進度的方法。有的計量方法與原準則計量方法類似, 如“累計實際發(fā)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的方法實際上是投入法的一種, “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和“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兩種方法實際上是產出法;有的計量方法原準則未提及, 如產出法中的“達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 新準則對投入法和產出法的應用提供了更多的指引, 如在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時, 應調整已發(fā)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業(yè)履行其履約義務的進度以及已發(fā)生的成本與企業(yè)履行其履約義務的進度不成比例等。

  對合同收入的金額, 原準則限定為固定的或可確定的金額。新準則收入確認要求的不同之處在于, 其就如何估計可變對價, 并對這些估計作出限制以確保收入未被高估提供了額外指引, 但估計可變對價的方法對職業(yè)判斷能力要求較高。

  二、合同成本

  (一) 合同成本的構成

  原準則, 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fā)生的、與執(zhí)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 (如耗用的材料費用、職工薪酬、機械使用費等) 和間接費用 (如下屬的施工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fā)生的費用等) 。因訂立合同而發(fā)生的有關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1]。

  新準則, 合同成本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是為履行合同發(fā)生的成本 (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等) , 二是取得合同發(fā)生的增量成本 (如銷售傭金等) 。履行合同發(fā)生的成本確認一項資產應滿足與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增加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以及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等條件;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 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但資產的攤銷期一年內的合同, 企業(yè)可將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發(fā)生時確認為費用[2]。

  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將符合條件的增量成本計入合同成本符合資產的定義, 再者其他準則一般也是將取得資產的直接相關費用計入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 因此, 新準則對增量成本的會計處理理論上更有意義。

  (二) 合同成本減值

  原準則, 合同預計總成本 (至資產負債表日已發(fā)生成本+完成合同預計將發(fā)生成本) 大于合同總收入的, 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計算公式為:合同預計損失= (合同預計總成本-合同預計總收入) × (1-完工百分比) 。

  新準則, 合同成本的賬面價值高于“企業(yè)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減去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fā)生的成本的差額”時, 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并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 同時規(guī)定, 減值準備可以轉回, 但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2]。

  按原準則的.會計處理方法, “工程施工”余額大于“工程結算”余額, 差額作為“存貨”列報, “工程施工”余額小于“工程結算”余額, 差額作為“預收款項”列報。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其會計處理是, 借記“資產減值損失”, 貸記“存貨跌價準備”, 即相應抵減存貨項目金額。按此處理, 可能會出現“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方余額大于存貨賬面余額的情況, 對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未提供具體指引。新準則對合同成本減值的確定方法與存貨準則類似, 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扣除估計將要發(fā)生的成本相當于存貨準則中的可變現凈值, 只有賬面價值高于該項金額時, 才計提減值準備。

  例如, 20xx年3月10日,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 合同總價款為24 000萬元 (不含增值稅) , 合同建造期限為兩年。甲公司于20xx年4月1日開工建設, 估計工程總成本為20 000萬元。至20xx年12月31日, 甲公司實際發(fā)生合同履約成本11 000萬元。因建筑材料價格上漲, 甲公司預計完成合同尚需發(fā)生合同履約成本14 000萬元。經專業(yè)測量師測量, 履約進度為40%。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8 600萬元。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24 000萬元×完工百分比40%=9 600 (萬元) ;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25 000萬元 (11 000+14 000) ×完工百分比40%=10 000 (萬元) 。

  按原準則, 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 600萬元-合同費用10 000萬元=-400 (萬元) ;20xx年末“工程施工”余額=“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 000萬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萬元=10 600 (萬元) ;“工程結算”余額為8 600萬元。因“工程施工”余額10 600萬元大于“工程結算”余額8 600萬元, 兩者差額2 000萬元在“存貨”項目列報。

  20xx年12月31日, 應確認合同預計損失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 (合同預計總成本25 000萬元-合同預計總收入24 000萬元) × (1-40%) =600 (萬元) , 因此“存貨”項目列報數=2 000-600=1 400 (萬元) 。

  按新準則, 20xx年確認收入的同時應確認“合同資產”9 600萬元,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8 600萬元, 計入“應收賬款”的同時沖減“合同資產”, 如果已結算的合同價款超過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合同資產”科目會出現貸方余額, 則在資產負債表中“合同負債”項目列示。甲公司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合同總收入24 000萬元-已確認收入9 600萬元=14 400 (萬元) , 估計將要發(fā)生的合同履約成本為14 000萬元, 企業(yè)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減去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fā)生的成本=14 400-14 000=400 (萬元) , 20xx年末不考慮資產減值準備情況下“合同履約成本”的賬面價值=實際發(fā)生成本11 000萬元-當期攤銷計入費用10 000萬元=1 000 (萬元) , 20xx年末計提資產減值準備=1 000-400=600 (萬元) !昂贤募s成本”在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列報, 則“存貨”項目列報金額為400萬元。

  上例中, 若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11 000萬元。

  按原準則, 因“工程施工”余額10 600萬元小于“工程結算”余額11 000萬元, 兩者差額400萬元在“預收款項”項目列報。無論已結算多少合同價款, 確認合同預計損失均為600萬元, 原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未說明對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按新準則, 已結算多少合同價款, 會影響“應收賬款”“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項目列報數, 不會影響“存貨”項目列報數。若20xx年12月31日已結算合同價款8 600萬元, 則“合同資產”項目列報數=9 600-8 600=1 000 (萬元) ;若20xx年12月31日已結算合同價款11 000萬元, 則“合同負債”項目列報數=11 000-9 600=1 400 (萬元) 。

  由此可見, 原準則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可能出現在無“存貨”的情況下, 確認合同預計損失, 對存貨計提跌價準備, 其會計處理與“存貨”準則理念不符。按新準則, 在“合同成本”賬面價值金額內計提減值準備, 其會計處理能更好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三、需思考的問題

  新準則是修訂完善、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xù)全面趨同的重要成果之一, 將日趨復雜的交易事項納入統(tǒng)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能夠更好地規(guī)范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推動我國經濟建設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建筑施工企業(yè)在執(zhí)行新準則過程中, 一定會面臨新的挑戰(zhàn), 有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思考。

  新準則未提及施工企業(yè)會計核算方法, 是延用施工企業(yè)傳統(tǒng)的核算方法, 即設置核算累計成本加利潤的“工程施工”科目、設置約定向業(yè)主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的“工程結算”科目, 還是采用出售存貨一般會計處理方法, 即對已售存貨, 將其賬面價值結轉為當期損益。無論采用何種方法, 都要滿足新準則的特殊要求, 如新準則將應收款項和合同資產加以區(qū)分, 企業(yè)擁有的、無條件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屬于“應收款項”, 企業(yè)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 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屬于“合同資產”, 當履約進度大于已結算的合同價款時, 屬于有條件的收款權利, 按新準則應通過“合同資產”科目予以核算。

  在合同變更的情況下, 合同變更可能作為單項合同, 也可能是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變更部分合并, 還可能將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不同的影響。如何處理變更合同, 需財會和銷售等部門人員共同決策。

  雖然許多建造合同應視為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 但也可能涉及多項履約義務。如何區(qū)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哪些履約義務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 哪些履約義務在一段期間確認收入;實務中對于在一段時間內實現的履約義務, 應用投入法或產出法時, 如何選擇具體方法, 計算履約進度時應考慮哪些因素;對可變對價合同, 如何確定可變對價金額, 在什么時點將可變對價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等等。上述問題都需要在實務中不斷總結經驗。

  新準則收入確認五步法模型對財會人員職業(yè)判斷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執(zhí)行新準則后, 相關人員應及時總結實務中的問題, 推動準則的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20xx[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xx:66-70.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A].財會[20xx]22號, 20xx-07-05.

處理合同 篇5

  勞動合同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雙方達成的一種協(xié)議合同,它有利于保障雙方之間的關系,那么在生活中出現了勞動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吧。

  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fā)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臺雙方無意繼續(xù)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②對于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fā)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并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簽勞動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布合同無效。

 、郯l(fā)生對于芝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后,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④發(fā)生對于不符合合法有條件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布勞動合同無效,然后視違法程度責成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莅l(fā)生對于訂立方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糾紛thldl.org.cn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內容合法,只是訂立方式不合法后般應認定合同有效,并督促雙方補簽勞動合;內容和訂立方式均不合法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并按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fā)行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賹τ诓宦男袆趧雍贤饎趧蛹m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搞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督促勞動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在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以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趯τ诼男袆趧雍贤幸环竭`約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不履行俁同的勞動者首先應說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勞動合同,對仍拒不履行勞動俁同的勞動者,應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應當依法裁定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蹖τ谝蛸r償問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勞動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是否合法,并對合法的內容予以保護。

  ④對于第三方干預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引起芝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追究有過錯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

  因變更勞動合同而發(fā)生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賹τ趧趧诱哌`反勞動合同規(guī)定,單方面要求用人單位變更其勞動崗位、工種或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上崗條件而要求上崗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駁回勞動者的申訴,維持用人單位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

 、趯τ谟萌藛挝簧米詻Q定改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工種的,對于正常的工作調動,應依法確認用人單位的調動有效;對屬于非法調動的,要求用人單位改變決定,恢復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并補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蹖τ谟萌藛挝贿`反法定程序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確認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新協(xié)商具體變更事項。

  因終止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賹τ谟萌藛挝徊辉试S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支持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對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趯τ谟萌藛挝桓郊訔l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據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guī)定,裁定勞動合同終止。

 、蹖τ趧趧雍贤K止后續(xù)訂勞動合同發(fā)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按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xù)訂合同的規(guī)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xù)簽勞動合同的,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軐τ诤贤狡诤蠹炔焕m(xù)訂又不終止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依法支持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zhí),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俳獬齽趧雍贤欠駷楹戏ㄓ行,適用勞動法規(guī)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qū)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圻^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

 、馨盐者`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這個問題,有了很明確的規(guī)定。在第5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該規(guī)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合同法從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用工之日從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供書面通知的證明,該證明應是經過員工確認的,如公告或是員工在通知上簽字的,而不是只有單位蓋章的證明(有虛假事后偽造之嫌),如用人單位同時證明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在該實施條例第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該規(guī)定明確的作出了劃分,在一個月,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是因勞動者的原因不簽定,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該規(guī)定是法律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如果是過了一個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誰的原因而造成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而只看結果,如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雙倍的工資。

處理合同 篇6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第16.2.4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的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約定執(zhí)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 人實際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 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要求和監(jiān)理人的指示完 成現場的清理和撤離;

 。5)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進行清算,出具最終結清 付款證書,結清全部款項。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fā)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項。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 算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詳見施工合同范本)

  2、剩余工程規(guī)模如果超過了200萬元,即達到了國家規(guī)定的單項施

  工合同200萬元以上,則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20xx年)第七條規(guī)定

 。2)《湖北省招投標管理辦法》(20xx第309號令)第十三條規(guī)定

  3、如果剩余工程規(guī)模在2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也應該進行招投標。

  (1)《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xx湖北省第229號令)

  第二條規(guī)定。

  從以上法律法規(guī)都有具體規(guī)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

  20xx年實行的`招投標實施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ㄒ唬┘夹g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ǘ┎捎霉_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認定。建議招標人在解除合同之后,重新進行公開招標。

處理合同 篇7

  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甲方為提高小區(qū)物業(yè)管理服務質量,現甲方將該小區(qū)的生活垃圾委托給乙方負責清運處理,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共同友好協(xié)商,一致達成以下協(xié)議,以資共同遵守執(zhí)行:

  一、清運范圍:甲方物業(yè)服務范圍內的小區(qū)為,該小區(qū)內的生活垃圾交由乙方清運。

  二、工作要求:由乙方對上述范圍的生活垃圾進行清運,每天二次,下午19:00之前清理完畢,并保證不存垃圾。乙方將小區(qū)內的生活垃圾從小區(qū)內設置的垃圾箱運出,送往垃圾轉運站。乙方不得隨意傾倒及污染環(huán)境,乙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垃圾的由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其責任由乙方自負(如罰款及其他行政處罰)與甲方無關。

  三、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雙方愿意再合作則商議續(xù)簽事宜。

  四、清運費用及付款辦法: 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垃圾清算費用人民幣元。甲方于本協(xié)議生效后的.第二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一個月的垃圾清運費,第三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二個月的垃圾清運費,以此類推。

  五、乙方每次清運垃圾應保證小區(qū)內垃圾箱周圍干凈,在小區(qū)內不得遺撒,對于遺撒、飄落的垃圾應立即清理干凈,保證小區(qū)內環(huán)境衛(wèi)生。乙方在清理垃圾的過程中給小區(qū)垃圾箱造成損壞的由乙方負責為甲方更新同等質量的垃圾箱;在運輸途中發(fā)生的一切事故與甲方沒有任何經濟關系。

  六、甲方與乙方不存在雇傭勞動關系。

  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協(xié)議的約定清運垃圾,則每天每個小區(qū)一次扣人民幣元。

  八、本協(xié)議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則進行協(xié)商解決,其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8

  生活污水處理合同

  委托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承接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就乙方為甲方處理 生活污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服務內容

  1、廢水量:全年平均每天9 噸;

  2、廢水接入方式,甲方通過管道將廢水送至乙方。

  二、乙方服務形式

  1、按時按量按質接收甲方生活污水;

  2、處理受納的污水,并確保達到國家標準與地方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

  3、按政府主管部門指定的位置和方式排放處理達標后的.廢水及安全處置廢水處理污泥。

  三、雙方責任

  1、乙方對甲方按時按量按質接納的污水的環(huán)保達標和排放負完全的責任;

  2、甲方按本合同及雙方達成的其它補充協(xié)議按時足額支付給乙方廢水處理費用;

  四、服務費用

  1、甲方按 元/噸水逐月支付廢水處理運行費。每月5號前乙方應將廢水量及綜合服務費總額核算清楚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10號前將運行費用足額劃到乙方帳戶。

  2、合約期內物價指數有較大變動(如水、電、其它商品等價格上漲),經雙方協(xié)商后可調整廢水處理運行費。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另行簽訂更改或補充合同,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合同經雙方法人簽字與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處理合同 篇9

  業(yè)務實踐中,合同執(zhí)行多數需要適時、適情、適宜地修正和變通。比如交貨期間推延、貨物驗收機構更換、合同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仲裁條款變更、貨物數量變更或質量修訂、滯船期經濟補償、索賠承擔等。前述修正和變通可能衍生兩種結果,即“補充協(xié)議”或者“爭議糾紛”。本文旨在分析合同爭議糾紛應予關注的十個問題。

  一、區(qū)別糾紛種類以分別處理。

  合同爭議,根據爭議內容,分為“解釋爭議(糾紛)”“執(zhí)行爭議(糾紛)”兩類。

  解釋爭議(糾紛),是指合同各方對合同條款內容的實體性理解分歧,導致對合同執(zhí)行的具體內容產生歧義。解釋爭議多發(fā)生于合同語言的多版本情形中,如中英文歧義。對于合同未約定語言效力的解釋歧義,國際慣例一般采取“最密切聯系原則”解釋。所謂最密切聯系原則,即與簽署、履行合同行為聯系最緊密的原則,如合同各方機構所在地、貨物交接地、合同簽署地、被執(zhí)行方財產所在地等等,均具有密切聯系因素。

  執(zhí)行爭議(糾紛),是指合同各方履約過程中針對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或糾紛。比如乙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貨物運輸途中損毀或缺失、乙方未依約履行造成相對方經濟損失、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延期履行或解除等等。國際條約或慣例、各國立法機構主要對私法領域中合同執(zhí)行糾紛的處理實施法律制定。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法》、《產品質量法》等。合同執(zhí)行糾紛的基本類型大體有“質量糾紛”和“款項糾紛”兩種。前者是指貨物或服務的提供方提供的貨物、服務品質不符合約定導致糾紛,后者指接受貨物或服務方不依約支付對價導致糾紛。

  二、關于糾紛處理方法

  解決解釋爭議(糾紛),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合同簽署時明確約定何種語言具備最高效力;二是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約定國際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guī)則和國際私法的規(guī)定處理。一旦出現解釋爭議,在未約定最高效力語言的情況下,合同各方應尊重對方語種的通俗意義,求同存異,本著履約誠信和公平交易的原則積極協(xié)商解決。

  對于執(zhí)行爭議(糾紛),主要采取兩步解決方式:一是爭議各方本著誠信履約的原則,積極協(xié)商解決,補充協(xié)議;二是一旦談不攏,則依據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訴訟或仲裁。

  三、業(yè)務人員要養(yǎng)成及時、全面整理業(yè)務檔案的習慣。

  法律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事實的載體是證據,而證據的表現形式,則具體為書證、物證等。具體到業(yè)務層面,比如合同或協(xié)議文本、備忘錄、合同各方的E-MAIL郵件、業(yè)務傳真、正式商務函件、業(yè)務通知、貨物驗收單證、進出口報關單證、信用證、保函、貨物樣品等等,尤其重要的,是合同各方對爭議事項的交涉證據、質量檢驗證據。

  自業(yè)務洽談意向期始,業(yè)務人員就要著手整理業(yè)務卷宗,要區(qū)分“質量”和“款項”兩個層面歸總檔案內容,固化書證,封存樣品物證,以便爭議發(fā)生時做到有理、有據、有節(jié)地協(xié)商、訴訟或仲裁,最大限度維護己方合法權益。

  四、關于合同糾紛處理的流程和步驟

  當發(fā)生合同糾紛時,相關人員應按照法律風險管理制度,以及本企業(yè)合同管理、糾紛處理等方面的制度規(guī)定,采取“先協(xié)商后法律程序”的解決步驟。協(xié)商宜由相關業(yè)務部門實施,法律程序則以法律部門為主,業(yè)務部門輔助辦理。協(xié)商中注意獲得法律人員的專業(yè)支持。具體承辦合同糾紛時,要關注保留書面證據(如談判記錄)和法律時效(如訴訟時效、上訴時效、法院或仲裁的舉證期、答辯期等)兩個關鍵點,做到證據完善、準確和糾紛解決的及時、合法。

  以筆者所在企業(yè)為例,糾紛進入訴訟(仲裁)后,外聘律師由公司法律部門報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決定后統(tǒng)一組織實施。外聘律師要及時報告所開展的調查、辦案工作情況,接受委托方的監(jiān)督。如果案件所涉業(yè)務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情況,則在采取訴訟(仲裁)行動前須知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后方可進入訴訟(仲裁)程序。原因是這涉及保險公司的保險權益。

  五、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約定

  在確保企業(yè)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業(yè)務合同中應對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爭議解決方式(協(xié)商、訴訟、仲裁)、管轄機構(法院、仲裁機構)等做出明確約定。

  一旦發(fā)生糾紛且無法協(xié)商,爭議方必然對簿公堂以決公義。按照訴訟程序法規(guī)定,“或訴或裁,只擇其一”。意指合同中只能約定訴訟或仲裁的一種方式;且如果約定仲裁,仲裁機構必須明確,否則在無法推定的前提下視同“未約定”。實踐中,首先要確定訴訟還是仲裁,其次是確定爭議解決的具體機構。如訴訟管轄法院是哪一地法院,仲裁機構是哪一個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屬涉外糾紛,還需要明確爭議解決適用何種法律。

  六、關于證據公證、使館(領館)認證的問題

  國內訴訟(仲裁)中,涉及E-MAIL郵件的證據一般需要公證機構的“證據固定”公證,即由公證員對該郵件的真實性和內容作出證據固化。涉外糾紛中,如合同約定中國法院管轄,則證據文件的翻譯公證是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如果該證據來自國外,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證據文件需要證據來自國的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館(領館)的認證方為有效證據。結合糾紛處理的及時原則,辦案實踐中,前述證據的公證、認證程序也要及時、合法、有效的辦理。

  七、關于訴訟(仲裁)前的必要書面函件問題。

  司法實踐中,國際商事慣例、各國法律均對訴訟行為的時效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如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2年合同糾紛時效、國際買賣合同糾紛4年時效等等。訴訟時效的立法初衷,是督促當事人及時、合法的主張權益。一旦逾期,雖然實體權益尚在,但法律無法實現保護。

  基于這一現實,爭議產生時,業(yè)務部門尤其關注的是及時發(fā)出維護權益、主張權利的正式函件,如關于款項催收的`通知、信函,與外商關于質量瑕疵的E-MAIL郵件,催款郵件等等。同時,為確保時效的真實有效,可以采取第三方固定證據的方式,如公證送達、特快專遞公司證明妥投等方式。如果前期未及時發(fā)出函件,則在訴訟(仲裁)前采取補救措施予以完善。

  八、及時關注合同爭議方的經營情況、注冊情況。

  合同糾紛產生后,開展協(xié)商、訴訟(仲裁)準備工作的同時,務必及時關注爭議方的經營和注冊變更情況。如發(fā)現對方經營狀況惡化,現金流短缺,轉移資產,無法履約支付貨款或交付貨物,則應及時行使《合同法》規(guī)定的“不安抗辯權”,“止血”減少損失。及時了解對方是否存在更換法定代表人、變更注冊地址等可能隱含重大經營變化的信息,以便及時、有效采取應對措施。另外,在可能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委托律師對其財產實施調查,以確保訴訟權益的有效達成,必要時采取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財產的方式保障執(zhí)行權益實現。

  九、關于分期還款問題

  合同執(zhí)行交貨后,相對方不能依約按期付款,怎么辦?實踐中,為保證后續(xù)合作的順暢,大多采取簽署“分期還款協(xié)議”的方式解決。簽署分期還款協(xié)議時,要注意如下四點問題:一是明確約定還款期限,二是約定還款逾期利息,三是約定還款協(xié)議的解除條件,如連續(xù)幾期未還則解除的文字約定,四是履約擔保問題。

  十、訴訟(仲裁)案件結束后的財務處理工作

  對于企業(yè)而言,無論是主動起訴案件,還是被動應訴案件,案件終結必然導致財產權益的處理(敗訴方賠款或是法院執(zhí)行回款),隨之衍生的是財務部門的賬務處理。為此,糾紛處理完畢后,相關部門要及時地向財務部門提出賬務處理申請,在提交完善法律文書的前提下,完成財務賬目的調整和數據更新。到此,案件完成閉環(huán)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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