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贈與合同知識詳解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也稱附負擔贈與合同,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的合同。附義務贈與作為一種特殊的贈與,在受贈人獲得較大利益,負擔較小義務的同時,滿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權益,因而成為贈與合同的主流形式。本文從附義務贈與的概念特征、效力、合同雙方的義務以及合同的解除對附義務贈與合同進行了詳細的解讀,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附義務的贈與的概念及其特征
生活中經常遇到某人將某物贈與他人,同時要求受贈與人履行一定的義務,這就是附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于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贈與,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而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承擔一定的義務。
2.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贈與財產的價值。
3.一般情況下,在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后,才發(fā)生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問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無不可。
4.贈與所附義務,可以約定向贈與人履行,也可以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可以約定向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履行。
5.履行贈與所負的義務,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6.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獨立合同。
二、附義務的贈與的效力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就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詳見后述)。
三、贈與合同中贈與人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xiàn)在贈與人的義務。一般認為,贈與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并轉移所有權。盡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并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2.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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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所附義務 贈與可以被撤銷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法律定義
四、附義務的贈與的效力如何?
四、贈與合同中受贈人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
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假疵擔保責任。
五、附義務贈與合同的解除標準
一般情況下,受贈人不負任何義務,但有時贈與人在贈與時并約定受贈人負一定的義務。《合同法》第190條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約定履行義務。但是附負擔的贈與合同仍然是單務合同,大多數(shù)情況下,受贈人的“負擔”不是向贈與人履行,而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財產的限制,或要求其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如某人向一貧困學校捐款(贈與),并要求該筆款必須用于完成某學生的學業(yè)。有時,受贈人的義務也可能向贈與人履行。如某學校資助學生留學,同時約定該學生學成歸來后應為母校工作若干年。但這種義務與贈與之間并沒有相互對價關系,而且贈與人履行義務僅僅以受贈財產價值為限,所以,仍然不能改變贈與合同的片面單務的性質。如果受贈人的義務與贈與是相互對等的,那么該合同就不是贈與合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贈與人最多只能撤銷贈與而不能要求受贈人賠償損失;而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違約時,不僅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如有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一)所附義務應當符合的標準
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義務是受贈人在接受贈與后應該履行的一項義務。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所附義務不能是受贈人的“既存義務”。所謂“既存義務”就是指當事人本來就應當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所附義務不能是法定的義務,這可以從《合同法》第192條第3款規(guī)定得出此結論。在實踐中,撫養(yǎng)義務是作為最重要的法定義務。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法定義務作為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則贈與合同的效力應當依贈與人的意愿而定,即:或者將法定義務剝離,使原來附義務的贈與成為一般贈與;或者變更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內容,使合同繼續(xù)有效;當然也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2.負擔必須是受贈人將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受贈人接受贈與后才履行的義務。受贈人的“先前行為”(即已經完成的行為)不能作為所附義務。
3.負擔不能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贈與合同約定了有違公序良俗的義務,贈與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一般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果贈與合同所附義務違反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時,則無論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于停止條件或者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
4.義務在贈與合同成立時不得屬于“履行不能”的義務。締約之后,義務履行不能,可由贈與人決定是否撤銷合同。締約之時的履行不能則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義務屬于事實上的履行不能,顯然贈與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認定贈與合同無效。如果義務屬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贈與合同亦可認定無效。如果所附義務履行不能是因為受贈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則應當考慮贈與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設定所附義務而定。
(二)受贈人不履行所附義務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并沒有對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作出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可以運用法律適用的基本方法,即《合同法》分則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總則的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的規(guī)定,贈與人可以解除贈與合同,并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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