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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實施前不妨設立“凍結期”
近日,上市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公司北京片區(qū)為了應對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要求80多名員工以“個人原因”辭職。
為何如此?“解鈴還須系鈴人”,據(jù)瀘州老窖銷售公司四川總部的辦公室、人力等部門證實,確實發(fā)過通知,并稱此舉是“為了調整各地的勞動關系,應對《勞動合同法》。”
其實,這一新聞已經(jīng)不能算是“新聞”了。據(jù)《南方周末》報道,新勞法實施在即,航空、銀行、石油、電信等行業(yè)的許多大型國有上市公司,紛紛在年底前突擊,把一些老員工改為勞務派遣。這意味著,有更多員工將不再是所服務企業(yè)的員工,而只是由勞務公司派遣到企業(yè)工作的人員。據(jù)《河南商報》12月15日報道,近日,中石化河南分公司決定花費735萬元,將旗下鄭州石油總公司144名員工全部轉為“勞務工”。當中字頭的企業(yè)都如此時,我們還能奢望其他企業(yè)如何?
《勞動合同法》的宗旨本是保護勞動者,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卻不料,在其臨實施之際,卻對部分勞動者造成了“誤傷”。想來,這一幕不是法律制定者及勞動部門所想看到的。
應該看到,對于可能的“誤傷”,相當部門已經(jīng)作出了一定的“條件反射”。在華為、LG等公司發(fā)生“辭職門”事件后,中華全國總工會曾于12月初發(fā)布通知,要求堅決制止用人單位勸辭職工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然而,千萬不要放大一紙通知的作用,更不要高估資方的良知。在利益面前,在有“擦邊球”可打時,資方很可能棄通知及道德于不顧。
面對資方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的沖動及智慧,“道高一丈”的做法其實是“凍結”。即在新法實施前,嚴禁一切變更合同行為,保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身份、合同不變,所有勞動關系的變化都在新法實施后再施行。
“凍結”在官場應該能常?吹健I霞壗M織明確某地領導調整,一般有一個附加通知,要求“凍結”人事調整期間的一切人和物權。這樣,有些被調整人,即使想上演“最后的瘋狂”,也往往無計可施。事實證明,“凍結”是應對可能出現(xiàn)的復雜局面的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同樣,在《勞動合同法》進入倒計時之際,也應該設立一個“凍結期”。這樣,相關企業(yè)即使再有沖動再動腦筋,在“凍結”的鐵令下也無計可施。而這,無疑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可以想象,隨著《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日期臨近,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yè)實施規(guī)避行為。而且,企業(yè)實施的手段將越來越巧妙。彼時,我們將面臨一個極其郁悶的困境,即除了給其道德譴責外,將不能在法律上給其任何處罰。而對于個別不良企業(yè)而言,譴責只是“耳邊風”。只有設立“凍結期”,不給不良企業(yè)任何可趁之機,才能實現(xiàn)對勞動者的真正保護。而這,無疑也符合《勞動合同法》出臺及實施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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