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guī)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是什么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1條、合同法第107條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guī)定。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一)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依據(jù)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guī)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于其他法律責任。
(二)違約責任是違約的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承擔的責任
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代理人)的責任;(2)合同當事人對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合同法第121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三)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責任
首先,違約責任是違反有嗷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征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qū)別開來。
其次,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能夠產(chǎn)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四)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
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做了明文規(guī)定。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jù)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一)繼續(xù)履行
1.繼續(xù)履行的概念。繼續(xù)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征為:(1)繼續(xù)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xiàn)在:繼續(xù)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xù)履行體現(xiàn)了法的強制;繼續(xù)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責任形式。(2)繼續(xù)履行的內容表現(xiàn)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并無不同。(3)繼續(xù)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2.繼續(xù)履行的適用。繼續(xù)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xù)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xù)履行的責任形式。
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xù)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xù)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jié)性物品之供應)。
(二)采取補救措施
1.采取補救措施的.含義。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xù)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采取補救措施的類型。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guī)定:(1)合同法第111條規(guī)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guī)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shù)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3)產(chǎn)品質量法第40條規(guī)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3.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對于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jù),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三)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chǎn)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shù)姆秶蛿?shù)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shù)挠嬎惴椒ā?/p>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xiàn)有財產(chǎn)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xiàn)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實現(xiàn)和取得的財產(chǎn)利益。
(2)合理預見規(guī)則。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赃`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guī)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①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包括現(xiàn)實財產(chǎn)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guī)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②合理預見規(guī)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jù)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guī)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fā)生;相對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fā)生為條件)。
(四)違約金
1.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shù)量的金錢或財物。
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國的違約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種形態(tài),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guī)定。
根據(jù)現(xiàn)行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于一般合同義務)。
關于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xiàn)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2.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于實際損失,也可能低于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各國法律規(guī)定法官對違約金具有變更權,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做了規(guī)定。其特點是:(1)以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為條件;(2)經(jīng)當事人請求;(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五)定金責任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jù)雙方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對此擔保法做了專門規(guī)定。合同法第115條也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據(jù)此,在當事人約定了定金擔保的情況下,如一方違約,定金罰則即成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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