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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認定合同條款的沖突
【案情】
2007年6月10日,李某與劉某共同簽訂了一個以李某為買方、劉某為賣方的水產(chǎn)品的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該買賣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后生效。但是在合同的第十六條又約定,買方在預付5萬元定金后合同生效。
2007年6月11日,李某向劉某預付了5萬元定金,但是雙方?jīng)]有在合同上簽字。后劉某因他人出價更高而將產(chǎn)品賣給了他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向李某供應貨物,李某要求劉某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賠償他的損失。劉某以合同未成立為由只同意返還5萬元定金而拒絕賠償。雙方一直協(xié)商未果,李某遂訴至法院。
【分歧】
合同中約定的生效條款出現(xiàn)沖突,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對于該案,出現(xiàn)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未在合同上簽字,按照約定,該合同未成立,劉某收受的該五萬元應予以返還;對于李某的損失,無需按照合同的違約條款予以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買方支付了5萬元定金,賣方收受了定金,符合雙方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jīng)成立并生效。劉某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定金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預先向?qū)Ψ浇o付的一定數(shù)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是債權(quán)的一種擔保形式。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按照一般的交易習慣,書面合同中如沒有附條件或期限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該案中,李某與劉某簽訂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簽字生效。但雙方?jīng)]有在合同上簽字,該買賣合同沒有成立。但劉某在收受了劉某的5萬元定金之后,又將貨物賣于他人,違反了法律所保護的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合同相對人對合同履行的可期待利益,應承擔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劉某除要返還5萬元定金以外,還要承擔李某因相信合同會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費用或者直接財產(chǎn)的減少的信賴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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