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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委托人的義務有哪些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委托合同委托人的義務有哪些?詳細請看下文。
委托合同委托人的義務:
1.及時接受委托事務結(jié)果的義務。
委托人依據(jù)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應當及時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內(nèi)處理委托事務所取得的結(jié)果,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得無理予以拒絕接受。對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權限處理的非委托事務,委托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認或者予以同意,則委托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2.提供或補償辦理委托事務所需的必要費用的義務。
無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受托人為辦理委托事務所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受托事務所必需的費用是指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為了達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結(jié)果而必須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例如代購、代銷商品的保管費、包裝費、運輸費等。
3.按合同的規(guī)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托合同并不是純粹的、絕對的無償契約,受托人依合同約定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無報酬的約定,但依據(jù)習慣或依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zhì)或處理的具體情況,屬于公認應該給付報酬的,委托人仍應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對此,《合同法》第405條規(guī)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賠償責任。
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非因自己的過錯而受到的損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賠償,委托人應對自己的委托負責。例如,委托人指示不當或重復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損的,委托人應當賠償損失。(《合同法》第407、408、410條)。
拓展閱讀: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委托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人須按委托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應注意的是:
1、委托人預付費用與否與委托合同為無償或有償無關,與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也不成立對價關系,不能因此而產(chǎn)生受托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費用作為自己不履行受托義務的免責條件。但是依委托事務的性質(zhì)有必要與付費用的情況下,委托人不與付費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絕處理委托事務而不承擔責任;
2、如果委托人不預付費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預付費用之強制履行請求權。蓋因費用時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對費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則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申請強制執(zhí)行預付費用也無實際意義。委托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預付費用的義務,受托人也可通過解除合同的方法對抗委托人不預付費用的行為,且此時合同解除的過錯在與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損失的由其自己承擔,受托人受有損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賠償。若合同違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墊付費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償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委托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合同已有償為原則,以無償為例外。當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約定為無償,則應推定為有償。在委托合同為有償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務的完成也許實現(xiàn)了委托人的目標或合同目的`,也許沒有活沒完全實現(xiàn),但目的的實現(xiàn)與否并不是判斷事務完成的標準。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適當?shù)芈男辛撕贤?guī)定的義務。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委托人的報酬支付義務可分為全部給付義務和部分給付義務。
全部給付義務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向其足額支付報酬;部分給付義務是指委托事務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委托人在一定條件下應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此處所指的條件,是指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務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處理受托事務上沒有過錯,或者說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關系的過錯。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為等情況。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別約定外,受托人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與處理委托事務的情況或付出的勞動效果相適應的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亦應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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