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人中止供電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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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fā)供電系統(tǒng)正常情況下,供電企業(yè)應連續(xù)向用戶供應電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中止供電:
(1)對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拒絕檢查者;
(2)拖欠電費經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電裝置經檢驗不合格,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
(4)用戶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超過標準,以及沖擊負荷、非對稱性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產生干擾與妨礙,在規(guī)定限期內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內拆除和增用電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內交付違約用電引起的`費用者;
(7)違反安全用電、計劃用電有關規(guī)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轉供電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經批準即可中止供電,但事后應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1)不可抗力和緊急避險;
(2)確有竊電行為。
引起中止供電的原因在于電力用戶的過錯,如不中止供電,電力企業(yè)的利益則會受到實際損害或者威脅,《電力法》總則中規(guī)定的對電力設施和電能實行保護的基本原則就無從體現(xiàn)。因此,電力企業(yè)在中止供電實質條件和程序條件均合法的情況下采取的中止供電行為,無論給電力用戶造成多大損失,電力企業(yè)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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