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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概念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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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概念和作用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接下來由法律快車編輯在本文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違約金的概念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chǎn)。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違約金的數(shù)額是預先確定的。違約金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已確定。
第二,約金是一種違約后生效的補救方式。
第三,違約金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違約金的主要作用
關于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學者有三種觀點:
一是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
二是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于違約金與傳統(tǒng)民法中的擔保方式存在著性質(zhì)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發(fā)揮債的擔保作用。
三是認為違約金主要是一種責任形式,同時也應具有擔保作用,它的擔保作用在于:一旦發(fā)生違約,違約方即應給付違約金。如履行了合同,對方當事人則不能請求違約金。
違約金既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同時又是一種獨特的擔保方式。因為違約金是一種責任形式,因此不能將違約金條款完全留待當事人約定,尤其是對不公正的違約金條款,可由人民法院判決適當增減數(shù)額,甚至宣告違約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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