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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力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時間:2020-08-31 11:36:30 合同法規(guī) 我要投稿

國家電力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今天,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了一份國家電力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供有需要的朋友們參考借鑒,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國家電力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國家電力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國家電力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包括國家電力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國家電力公司系統(tǒng)各企業(yè)之間簽訂的經(jīng)濟合同、技術合同。

  勞動合同的管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力公司本部及公司系統(tǒng)各單位。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法律機構歸口管理原則,并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備案制度。

  第五條 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審查的合同包括:

  1.國家電力公司本部的經(jīng)濟、技術合同。

  2.國家電力公司所屬的電力集團公司、獨立省電力公司和其他國家電力公司直屬單位簽訂的下列合同:

  ——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資產(chǎn)抵押、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

  ——擔保合同;

  ——購電合同;

  ——企業(yè)合并、兼并、聯(lián)營合同;

  ——具有全局影響的或數(shù)額巨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投資合同;

  ——其他重大或各單位認為有必要由國家電力公司審查的合同。

  3.國家電力公司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其他合同。

  國家電力公司所屬單位根據(jù)本單位具體情況確定本單位合同審查的范圍。

  第六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合同,以及國內采用招投標方式簽訂合同的,其審查、監(jiān)督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國家電力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法律機構為合同歸口管理機構;國家電力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業(yè)務機構負責本業(yè)務分工范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歸口管理機構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guī)范、指導、監(jiān)督、檢查。

  第八條 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監(jiān)督本單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錄、統(tǒng)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5.監(jiān)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條 每一件合同須由法定代表人或業(yè)務機構確定一主要承辦人。

  承辦人可以是業(yè)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

  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進行工作。

  承辦人應對自商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xiàn)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及法律機構進行協(xié)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十條 在合同簽訂前,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jīng)年檢的營業(yè)執(zhí)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欲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jīng)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chǎn)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chǎn)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xiàn)時未涉及重大經(jīng)濟糾紛或重大經(jīng)濟犯罪案件。

  合同承辦人應根據(jù)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書,并與有關真實資料一同送合同歸口管理機構驗核。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jīng)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guī)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其文本為復印本時,須加注 “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認為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及電力不利用外資合同談判,應有法律顧問和經(jīng)濟技術等專業(yè)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 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凡國家或行業(yè)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yōu)先適用。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書)、預算單(書)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

  合同中涉及數(shù)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shù)。

  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十四條 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jù);

  3.標的;

  4.數(shù)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件;

  10.根據(jù)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shù)、存放地點;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lián)系方式;

  14.附件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確立。

  第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權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時,須每次單獨一次性特別授權:

  1.擔保合同;

  2.資產(chǎn)抵押、租賃、轉讓、出售、收購合同;

  3.投資合同、股東協(xié)議、出資協(xié)議;

  4.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5.企業(yè)合并、兼并、聯(lián)營合同;

  6.需要授權的其他合同;

  第十六條 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本業(yè)務機構、財務機構、審計機構、法律機構順序審核后,報送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

  業(yè)務機構、財務機構、審計機構、法律機構在審查合同草案時,可根據(jù)需要,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

  業(yè)務機構及財務、審計機構應對審核的合同出具審核意見書;法律機構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見書。意見書必須有有關審核機構負責人及具體審核人員的簽章。對不具備各審核機構審核意見書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可拒絕簽署。

  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七條 業(yè)務機構、財務機構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包括:

  1.合同的經(jīng)濟性:

  (1)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2)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

  (3)投入產(chǎn)出核算經(jīng)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jù)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3)技術標準和參數(shù)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項目技術具有可靠性;

  (2)經(jīng)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3)資產(chǎn)、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識產(chǎn)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yè)秘密及其他利益。

  5.業(yè)務機構、財務機構認為必須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審計機構、財務機構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包括:

  1.資金、資產(chǎn)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chǎn)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chǎn)動用的審批手續(xù)合法;

  (3)資金、資產(chǎn)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chǎn)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3.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4.審計機構、財務機構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法律機構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包括:

  1.合法性:

  (1)主體合法,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計劃,無規(guī)避法律行為,無顯失公平內容;

  (3)形式合法;

  (4)簽約程序合法。

  2.嚴密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xù)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3.可行性:

  (1)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2)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合同承辦形式審核:

  (1)承辦人無誤;

  (2)符合規(guī)定程序;

  (3)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書齊備;

  (4)合同文本文字無誤,正副本及附件份數(shù)齊備。

  5.法律機構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審計、監(jiān)察部門根據(jù)其職責范圍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承辦人向有關機構提交合同草案時,應預留2-7個(含本數(shù))完整工作日供其審核。

  各審核機構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長后累計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含本數(shù))完整工作日。涉外合同的審核時限累計最長不應超過20個(含本數(shù))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各審核機構在審核合同草案時,發(fā)現(xiàn)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書中予以明確并提出修改意見,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

  承辦人修改之后應重新申讀審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各審核機構須及時地提出審核意見,不得拖延。

  法律機構結束審核后,應將法律意見書、其他審核機構意見書連同合同草案退還合同承辦人,由合同承辦人報送法定代表人審核簽署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根據(jù)各審核機構及法律機構的審核意見書,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予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 國家電力公司所屬單位采用合同專用章制度的,應制定合同專用章保管、使用辦法。

  第二十五條 簽約原則上不得使用轉委托方式,必須使用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本單位法律機構審查復代理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tǒng)各單位的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如因業(yè)務需要,必須要以有關職能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應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

  第二十七條 國家電力公司直屬單位依據(jù)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電力公司呈報合同草案時,應向國家電力公司對口的業(yè)務機構呈報,再由該業(yè)務機構按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并經(jīng)國家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意后,由國家電力公司承辦單位退交呈報單位,方可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合同。

  第二十八條 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yè)、技術秘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一條 任何人發(fā)現(xiàn)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

  異議文件須經(jīng)法律顧問審核,并報法律機構備案。

  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復。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復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xié)議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五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程序相同。

  第六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發(fā)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xié)商、調解方式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xié)議。

  協(xié)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七條 合同發(fā)生糾紛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機構和人員,并報法律機構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jù):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xié)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jù)、票證;

  3.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4.證人證言;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合同發(fā)生糾紛后,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法律機構備案。

  第三十九條 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商法律機構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并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第四十條 調解書、協(xié)議書、裁決書、判決書應與合同一并由法律機構歸檔,副本或復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機構或人員使用。

  第四十一條 法律機構和各業(yè)務機構應在各自管理權限內對合同建立檔案并對文本妥善保管。

  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數(shù)、各文本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附件、審查意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4.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xié)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商法律機構并經(jīng)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國家電力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備案制度。重大合同備案辦法另定。

  第七章 檢查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國家電力公司法律機構對國家電力公司所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與指導。

  各單位應自覺檢查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績者及避免或挽回經(jīng)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嚴重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或擴大經(jīng)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合同的;

  2.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3.審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核的;

  4.因審核人員疏忽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5.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guī)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6.丟失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的;

  7.提供虛假資料的;

  8.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9.未按規(guī)定進行授權或轉委托的;

  10.發(fā)生糾紛后,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機構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11.有關法律性文件未經(jīng)審核的;

  12.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13.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14.泄漏合同意向、商業(yè)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15.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利用經(jīng)濟合同進行犯罪活動,或出現(xiàn)刑法規(guī)定情節(jié),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九條 國家電力公司所屬單位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向國家電力公司備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力公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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