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qū)格式合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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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qū)格式合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qū)的經濟秩序,防止濫用格式合同條款牟取不正當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使用人)使用預先擬定的合同文本與不特定的相對人訂立的合同。
在處理有關格式合同的爭議時,應當優(yōu)先適用經格式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修改后的個別商議條款。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深圳經濟特區(qū)訂立或履行的格式合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格式合同的訂立、履行及其相關事項應當遵守公平、誠實信用和等價有償原則。
第五條 在格式合同條款可以作出兩種以上的解釋時,以有利于相對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章 格式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 格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但運輸、郵政電報和經國家批準發(fā)行的獎券、彩票等特殊合同形式可除外。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傳真、計算機互聯網絡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采用簡單憑證(如車票、電子購物卡等)確立當事人之間的格式合同關系,在憑證未包括格式合同的全部條款時,使用人應當在憑證外附送包括該全部條款的說明文件,在附送說明文件有困難時,使用人有義務以合理的方式提請相對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使用人責任的條款,應相對人的要求,使用人應當對該條款的內容予以說明。
第七條 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格式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地址;
(二)標的的種類;
(三)數量和質量;
(四)價款或者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違約責任;
(七)訂立合同的日期、地點;
(八)須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當事人訂立的格式合同就數量、質量、價款等主要條款規(guī)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業(yè)協會制定的統一標準確定。
第九條 格式合同自當事人簽訂之日起成立,但依法需要審批者除外。
第十條 使用人在合同外通過書面形式或大眾傳媒方式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格式合同的組成部分,但服務承諾為相對人設定的義務,未經相對人書面同意的不得成為格式合同的`組成部分。
使用人違反服務承諾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使用人在格式合同外對提供的產品、服務所作的書面介紹或說明,為格式合同的組成部分,但廣告、宣傳資料除外。
第十二條 使用人不得拒絕與符合條件的相對人訂立格式合同。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guī)對相對人的資格有嚴格要求的,使用人在訂立合同時有義務向相對人說明具體的資格要求,相對人有義務向使用人提供有關自己身份、年齡等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行業(yè)協會和商會可以制定指導性的合同范本,供當事人參考,但不得強制當事人采用,法律和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章 格式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條 格式合同訂立后,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下列格式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
(四)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訂立而未經本人追認的;
(五)受欺詐、脅迫訂立的。
第十七條 格式合同有下列內容的條款為無效的合同條款:
(一)規(guī)定免除使用人承擔合同基本義務,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二)規(guī)定在使用人有過錯違約時,免除或限制使用人因此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三)規(guī)定使用人免除或限制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相對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四)規(guī)定相對人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五)規(guī)定使用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價格大幅度不合理上漲,而相對人不得拒絕履行該合同;
(六)規(guī)定相對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與使用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對等;
(七)禁止或限制相對人依法行使留置權;
(八)規(guī)定相對人對因使用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受到損害,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九)免除或限制使用人對其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應負的保證或保修責任,或縮短使用人對產品應負的法定保證期限;
(十)規(guī)定只有使用人單方享有對合同的解釋權;
(十一)將應由使用人承擔的舉證責任轉移給相對人;
(十二)違反第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使用人在簽訂合同時未盡提示義務、為相對人不知的免除或限制使用人責任的條款;
(十三)規(guī)定相對人不得對合同爭議提起訴訟、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 格式合同有下列內容的條款為可撤銷的合同條款:
(一)違反公平合理原則,規(guī)定相對人無條件履行一定義務;
(二)規(guī)定相對人在利用使用人提供的服務時,除向使用人支付服務費用外,還要定期向使用人支付其它固定費用;
(三)規(guī)定使用人可以在不確定的期限內遲延履行合同;
(四)規(guī)定相對人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也需向使用人支付違約金;
(五)規(guī)定解除合同時相對人的賠償責任可超過使用人的實際損失;
(六)規(guī)定使用人可單方將其權利或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七)規(guī)定相對人不能對使用人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提出異議;
(八)規(guī)定當發(fā)生緊急情況對相對人不利時,使用人向相對人可以不負通知義務的。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確認格式合同無效的申請,申請時應當陳述相應的理由。
第二十條 當事人認為格式合同中有可撤銷或無效的條款,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請求變更或撤消該條款,申請時應當陳述相應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無效的格式合同自始無效;部分條款被撤銷或被確認無效,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格式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解決爭議方式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 格式合同無效,當事人應當向對方返還因履行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有過錯的一方應當向對方賠償因此而受到的實際損失。
第四章 格式合同的履行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格式合同可以規(guī)定由第三人向相對人履行債務。因第三人不適當履行造成的損失,由使用人承擔。第三人拒絕履行的,使用人應當履行。
第二十四條 按照格式合同的規(guī)定或者交易習慣應當首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
第二十五條 使用人因技術性問題暫時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相對人,避免造成相對人損失。
除不可抗力外,因使用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客觀情勢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履行原合同條款將對使用人顯失公平的,使用人應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相對人,向相對人提出變更有關條款;相對人不同意變更的,使用人可以終止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格式合同可以規(guī)定當事人違約時應當承擔的違約金。
違約金視為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規(guī)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因違約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減少或者增加。違約沒有造成損失的,但按照規(guī)定支付違約金明顯不合理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酌情減少。
第二十七條 格式合同可以規(guī)定定金,但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的第十七條第(二)項不適用于郵政電報發(fā)送合同和經國家批準發(fā)行的獎券、彩票合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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