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法規(guī)
每一份合同都有一個法則,這樣確保這份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而合同法就是合同的方圓。我們在擬定一份合同時都要考慮它的相關法則,這樣就不會超出它的底線。
經濟合同法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合關系的法律。我國現行的經濟合同法規(guī)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其它經濟法規(guī),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guī)定》等。
經濟合同法以調整轉移財產的經濟合為主要內容:同時調整提供勞務、提供技術和承包工程的經濟合同,對于投資、信托、聯合經營等其它經濟合同,合同法規(guī)定的一般原則也完全適用。
經濟合同法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它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內容包括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法經濟合的責任,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的法律規(guī)定
一、經濟合同訂立的程序
經濟合同的訂立,一般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 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簽訂經濟合同的建議。作為一項有效的要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人必須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約內容訂立合同;
(2)要約原則上必須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3)要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肯定;
(4)要約必須傳達到受要約人才生效。
當事人發(fā)生要約后,并不是永遠對其具有約束力,在以下情況下,要約不再具有效力;
(1)有承諾限期的要約,期限界滿;
(2)沒有承諾期限的要約,如果是口頭形式的,對方沒有當面立即承諾,要約失約;如果是書面形式的,超過一定的合理期限,要約也失去效力;
(3)對方不同意要約內容,即使承諾期限未滿,要約也不起任何作用。 要約的方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方式。書面方式通過寄發(fā)書信、電報、訂貨單等方式提出;口頭方式可由一方向另一方當面口頭提出,也可以通過電話提出。
2. 承諾。是被要約人對要約人提出的訂立經濟合同的建議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復。承諾應符合以下條件:
(1)承諾是被要約人對要約同意的意思表示,非被要約人所做的答復不是承諾;
(2)承諾必須是不附帶任何條件,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如果被要約人對要約的主要內容不是全部接受,而是有條件的同意要約的條款,則其意思表示不是承諾,而是一個新的要約;
(3)承諾必須是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做出。如果承諾超過了要約規(guī)定的期限,這種承諾對要約人就沒有約束力。
承諾一經成立,就發(fā)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在于要約人收到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
二、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經濟合同主要內容應具備以下條款:
1. 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標的是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經濟合同標的必須明確具體,標的不明確或沒有標的,經濟合同就不能成立,也就無法去履行經濟合同。經濟合同的標的因合同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有的是財產,如購銷合同中的產品;有的是勞務,如貨物運輸合同承運方提供的勞務;也有的是完成一下的工作,如加工承攬合同承攬力所完成的工作。
2. 數量和質量。
數量和質量是標的的具體條件,是使合同標的得以相互區(qū)別的具體特征。數量可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大小,合同數量必須明確具體。質量的標的適應一定用途,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的自然屬性。簽訂合同時質量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國家沒有簽訂的,可以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3. 價款或酬金。
經濟合同中的價款或酬金,是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用貨幣表示的代價。貸款是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而酬金則是對提供勞務或完成一定工作的當事人所支付的貨幣。經濟合同用貨幣履行義務時,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票據結算。價款的確定,要依據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督洕贤ā返谑邨l第六條款規(guī)定?quot;產品的價格,除國家規(guī)定必須執(zhí)行國家定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商協(xié)定。執(zhí)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愈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zhí)行。
4. 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履行義務的具體時間;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依照合同完成自己義務的場所。就具體經濟合同而言,履行地點要根據標的性質和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而確定;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完成經濟合同義務的方法,如貨物的交付方法、運輸方法、計量方法、結算方法、驗收方法等。當事人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不得擅自改變。
5.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因過錯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時應承受的經濟制裁,其目的在于維護經濟合的嚴重性,督促當事人切實履行經濟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一般有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形式。
三、無效經濟合同的認定
無效經濟合同,是指國家不承認和保護的、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其中,全部無效經濟合同是指當事人所從事的主要經濟行為為國家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產生無效的經濟合同則是指經濟合同的某些條款雖然違法,但并不影響其它條款法律效力的經濟合同。
《經濟合同法》規(guī)定:下列經濟合同為無效:
(1)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合同;
(2)采用欺詐、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向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4)違反國家利曾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
經濟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經濟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屬無效,對無效合同中涉及 財產關系及當事人的違行行為必須及時加以處理,包括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以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四、違法經濟合的責任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沒有合法依據單方面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就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由于自己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必須承擔的法律制裁。承擔違約責任,要有違約事實和主觀上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支付賠償金、繼續(xù)履行和單方解除合同等。 對當事人無法預知或無法防止的事故,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情況下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為,不能要求義務人承擔責任,而應該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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