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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guān)購房合同和按揭貸款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購房合同解除了 按揭貸款合同能取消嗎?
7.14日訊市民張強(化名)在當時在建的某沿街樓盤購買了兩間商鋪,根據(jù)合同約定,開發(fā)商應在2009年底前將商鋪交付于張強使用。
簽訂購房合同后,張強按照合同約定以及開發(fā)商的交款期限,及時交付了首付款,并在某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有效履行了付款義務。
但開發(fā)商卻遲遲未能交房,張強一怒之下將開發(fā)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賠付違約金與按揭貸款本息。
被告開發(fā)商辯稱,原告所購房屋正在建設之中,預計2014年10月份可竣工驗收,合同目的即將實現(xiàn),被告不同意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過高,不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主張的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原告應還的個人貸款本金和利息應由其自己償還,被告沒有償還義務。
銀行方面述稱,因開發(fā)商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義務,現(xiàn)張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期間的過錯不在銀行方,依據(jù)《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的約定,銀行已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請求判令開發(fā)商、張強返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張強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有效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逾期交房超過180日,買受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nèi)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被告逾期交房均已逾三年,原告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由于被告開發(fā)商實際收受了購房款及購房貸款,現(xiàn)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借款合同均被解除,故開發(fā)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銀行及原告。
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購房合同及原告與銀行簽訂的購房貸款合同,開發(fā)商返還購房首付款以及購房貸款本金及利息分別給銀行和原告,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46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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