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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簽訂注意事項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jié)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基本案情】
某公司最近新招聘了一名員工,由于工作的關(guān)系,是非全日制用工,所以在勞動合同中
有一個協(xié)議:以下條款是關(guān)于非全日制用工協(xié)議工資支付的規(guī)定“乙方(勞動者)工資為1600 元/月,甲方(用人單位)每月分兩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次支付工資周期不超過15 日。”
【問題】
1,上述協(xié)議中的內(nèi)容是否與《勞動合同法》第三節(jié)非全日制用工的第七十二條相違背?
2,這樣做存在什么風險?如何規(guī)避?
【案例解析】
1、協(xié)議中的內(nèi)容不太妥當。因為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是有規(guī)定的,且一般是按小時計酬為主,所以協(xié)議中如果寫月薪,可能還是不妥,工資標準還是以小時合適,或者是直接換算過來。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比如:按周薪支付,每周薪資為400 元,每兩周支付一次。
2、本案例中存在的風險主要是會存在勞資雙方會因為工作時間以及計薪方式上產(chǎn)生矛盾和糾紛。規(guī)避風險需要注意:
、 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托r工資標準;
、 約定的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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