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勞動合同的加班費計算問題
某時裝有限公司與其主管級別的員工都簽訂有一份《定薪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員工每月固定薪資3000元,該薪資包含加班費及基本工資、獎金等;公司與普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對薪資作出約定,員工每月工資1000元,公司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
【問題】:
該公司針對工資的處理方式是否違法?
【案例分析】:
公司的`上述兩種操作方式在法律上都是不違法的,第一種與員工所簽訂的定薪協(xié)議正好是公司證明其所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費的有力證據(jù);第二種公司通過合同方式將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進行明確約定,也是以后避免發(fā)生加班費爭議的很好的途徑。
【操作建議】:
(1)公司對薪資部分的約定,建議不要通過內(nèi)部文件方式進行操作,因為內(nèi)部文件一般是公司單方制作的,其證明效果明顯弱于雙方合同約定;
(2)讓員工對其每月薪資進行簽收,并建議最好讓員工直接在薪資條上進行簽字確認,因為薪資中不僅有薪資的數(shù)額,還有員工每月的加班工時及出勤工時,其每月確認的不僅是工資總額,也是對其每月的出勤時間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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