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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必須注意的問題
一、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
1,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企業(yè)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是今后用以處理辭退糾紛的重要依據,為了保護企業(yè)以及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也可以在用工之日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簽訂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
簽訂勞動合同的流程:到勞動局領取勞動合同書-根據需要添加補充內容-填寫合同中雙方名稱、合同執(zhí)行時間、崗位名稱等-雙方簽字蓋章-填寫日期-一式三份報勞動局仲裁處備案:勞動局留一份、單位留一份、給個人一份。
5.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有效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約條款及賠償條款
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于一些掌握企業(yè)重大機密的員工,可以約定保密事項或競業(yè)禁止條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競業(yè)限制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以上這些條款的事先約定,可以極大的保護企業(yè)的正當權益,反之則可能給企業(yè)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因此,企業(yè)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相關違約條款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免責條款(誠信條款)
由于企業(yè)不是公安機關,對于員工入職之前的歷史無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應征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yè)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預先在勞動合同上添加免責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企業(yè)免受傷害。(以下范例供參考:乙方(勞動者)向甲方(用人單位)保證,乙方在進入甲方單位工作之前,與社會上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的勞動關系,無任何的民事與刑事糾紛,無其他違法行為。如有隱瞞,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據此終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4
4.試用期的約定
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合同期限3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
試用期的次數:一個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不能只約定試用期的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xié)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qū)別對等。
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第39條規(guī)定,(最為常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5.及時變更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fā)生變化,或者企業(yè)發(fā)生合并分立的情況,企業(yè)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于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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