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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房屋消防驗收不合格,租賃合同是否歸于無效
2012年7月15日,原告武某與被告山東省日照市某家電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日照市某家電公司將自己有權(quán)對外轉(zhuǎn)租的位于日照某路段沿街樓房B座一層的房屋租賃給原告武某,用于開電玩城,租期10年,租金每年30萬元,第二年至第十年每年租金遞增比例為上一年度的5%,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條款。合同簽訂后,被告即將該涉案房屋交付給原告。次日,原告即開始對涉案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該涉案房屋的整體消防驗收合格手續(xù),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同年8月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某給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內(nèi)容為:承諾于2012年8月31日前將消防備案手續(xù)到位,過期承擔一切損失。到期后,被告仍未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驗收合格手續(xù)。2012年9月3日,原告武某與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某簽訂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因出租方到約定期間(2012年8月31日前)未給承租方提供消防備案書(消防驗收合格證),造成承租方無法正常經(jīng)營,給承租方造成損失,承租方現(xiàn)要求終止租賃合同。給承租方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由出租方承擔,自2012年9月3日起出租方不向承租方計算房租。后被告遲遲不返還原告預交的租金并拒絕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租金并賠償損失100余萬元。
【分歧】
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本案所涉房屋未經(jīng)消防驗收合格即對外出租,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該房屋租賃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因合同無效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礎(chǔ)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應合法有效。因被告無法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驗收手續(xù)直接導致原告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雙方自愿達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但導致合同解除過錯在被告,被告應當返還原告租金及押金并賠償原告損失。
【律師評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答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未經(jīng)消防驗收合格而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的函復>》第二條“租賃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必須經(jīng)過消防機關(guān)驗收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該房屋未經(jīng)消防驗收合格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第三條“租賃房屋用于開設(shè)經(jīng)營賓館、飯店、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向當?shù)毓蚕罊C構(gòu)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的義務人為該企業(yè)的開辦經(jīng)營者,但租賃標的物經(jīng)消防安全驗收合格,不是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的規(guī)定,原告所租賃的房屋不屬于必須要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shù)標準進行設(shè)計的對象,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也未將租賃房屋經(jīng)消防驗收合格約定為合同生效條件,故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具備合同無效的情形,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屬有效合同。
雖然租賃房屋未經(jīng)消防驗收合格不是租賃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但租賃房屋的消防驗收是原告開辦電玩城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之一,因被告家電公司在承諾期限內(nèi)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驗收手續(xù),導致原告無法辦理電玩城開業(yè)前所需手續(xù),致使原告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家電公司亦同意解除,經(jīng)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導致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解除的責任在被告,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所交租金及押金并賠償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租金及押金165 068元并賠償原告損失268 865元。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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