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國際消費者聯(lián)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qū)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在現(xiàn)代市場經濟中,國家依照社會經濟運行的需要和市場上消費者的主體地位,制定明確的立法,這就使消費者權益不僅是一種公共約定和共認的規(guī)范,還得到了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護。
真情知悉權
即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過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知悉的情況具體包括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等。
自主選擇權
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擇的余地;二是對于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決定的權利而不受強制。實際生活中,損害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的現(xiàn)象主要是“官商”習氣、商品搭售和強買強賣等。
人身財產安全權
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商品如果人身、財產受到威脅。實踐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質藥品和化妝品事件,電器、壓力容器、玩具、鞭炮煙火、機動車等因漏電、燃燒、爆炸及失靈等原因致人損害案件,是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典型事例。
公平交易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準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A、關于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消費者有權要求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與生產經營者約定的標準,不致因質量低劣而妨礙消費。如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消費者有權要求修理、更換、退貨、降價等。
B、關于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消費者有權要求生產經營者執(zhí)行國家的價格政策、法規(guī)或按質論價,商品價格或服務費用合理,不因亂漲價或亂收費而受到經濟利益損失。
C、關于商品和服務的計量,[1]消費者有權要求生產經營者計量準確、足量,不致因短尺少秤而遭受經濟利益損害。生產經營者更應自覺守法,遵守職業(yè)道德,不在計量上弄虛作假。對于工廠包裝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其注明凈重量或容量,并與實際相符;交易時計量的商品,消費者有權查明度量、衡器是否準確,有權看秤、復秤,對不足分量者有權要求退貨或退回多收的價款。
依法求償權
求償權是指在當權利、資源等因個人或集體而遭受侵害、損失的時候,所具有的要求賠償?shù)臋嗬.斚M者財產損害時有要求經營者依法予以賠償?shù)臋嗬OM者行使求償權的方法,可以是向責任者直接提出損失賠償請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機關、仲裁機關、司法機關提出損失賠償請求。
獲得知識權
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首先要求國家制訂消費教育、宣傳的基本政策、方針和方法,通過長期的實施,使大多數(shù)民眾能夠成為比較聰明的消費者,能夠掌握基本的消費知識和法律知識;其次,消費者有權在接受義務教育的過程中獲得有關消費者保護的基本教育,為終身成為有知識的消費者奠定基礎。
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
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二是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監(jiān)督批評權
即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特別是消費者有權參與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的制定,并對其實施加以監(jiān)督。其內容包括:
A、對于國家有關部門執(zhí)行政策法規(guī)不力,或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有權提出質詢、批評或建議。
B、對于生產經營者從事有損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消費者有權要求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處心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有權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大眾傳播媒介進行聲援,對有關的生產經營者和國家機關的違法失職行為予以“曝光”和批評。
受尊重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