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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民主推薦辦法工作報告
領導干部民主推薦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民主推薦工作,推進民主推薦工作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關于試行市、縣(市、區(qū))黨委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的意見》、《浙江省鄉(xiāng)鎮(zhèn)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民主推薦領導干部,必須貫徹執(zhí)行干部隊伍“四化”方針,遵循《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領導班子換屆的民主推薦和推薦市、縣(市、區(qū))黨委管理的干部的提任人選和后備干部人選。
第四條民主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民主推薦工作,由主管方負責。
第二章民主推薦的方式
第五條濾布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會議投票推薦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
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推薦。推薦名額根據(jù)工作需要確定,可多于擬任職位人數(shù),也可等于擬任職位人數(shù)。
第七條實行定期民主推薦制度。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人數(shù)較多的部門單位,應結合年度考核和其他工作,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民主推薦。民主推薦結果在一年內(nèi)有效。
第八條 實行第二輪民主推薦制度。
在定期民主推薦中,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進行第二輪民主推薦:
(一)得票比較分散;
。ǘ┑闷鼻闆r與平時表現(xiàn)差距較大;
。ㄈ┰诙ㄆ诿裰魍扑]中最高票得票率在30%以下。
第九條進行第二輪民主推薦時,組織部門應在定期民主推薦的基礎上,根據(jù)后備干部情況與工作需要提出參考人員名單,供推薦時參考。參考人員在定期民主推薦中,得票數(shù)不得低于同類人員中前5名得票平均數(shù)的80%。
參加推薦的人員可以根據(jù)組織部門提出的參考人員名單進行推薦,也可以另外推薦他人。
第三章民主推薦的范圍、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領導班子換屆以及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民主推薦的范圍、程序分別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浙江省鄉(xiāng)鎮(zhèn)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十一條在縣(市、區(qū))進行第二輪民主推薦,由四套班子成員、法檢“兩長”和縣(市、區(qū))委委員參加。
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進行第二輪民主推薦,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中層以上干部參加。
在人數(shù)較多的部門單位進行第二輪民主推薦,由部門單位中層以上干部參加。
第十二條個別提拔任職,民主推薦一般應經(jīng)過下列程序:
。ㄒ唬╊I導職位空缺時,組織部門要聽取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意見,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
。ǘ┙M織部門在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對各方面推薦的人選進行綜合分析比較,確定推薦單位;
。ㄈ⿲σ荒陜(nèi)已經(jīng)過定期民主推薦或第二輪民主推薦,民主推薦綜合評價為好或較好的,即可確定為考察對象;對一年內(nèi)未經(jīng)過民主推薦的或組織上認為需進行民主推薦的,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進行推薦。
第十三條 定期民主推薦,參加推薦的人員和民主推薦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qū))黨委管理的重要職位干部的提任人選,由市、縣(市、區(qū))黨委全委會委員進行民主推薦提名。民主推薦的程序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十五條在縣(市、區(qū))推薦市管后備干部,一般應經(jīng)過下列程序:
。ㄒ唬┌幢取罢1:1、副職1:2的要求”多10%-20%的差額比例確定推薦名額。按35歲以下不少于30%,女干部不少于20%,黨外干部不少于10%,少數(shù)民族重點縣應有少數(shù)民族后備干部的要求,設計推薦表;
。ǘ┱匍_推薦會議,公布資格條件、推薦范圍,提供經(jīng)分類編制的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
。ㄈ┌唇Y構要求分類進行計票;
。ㄋ模h委組織部門綜合分析民主推薦情況后,結合結構要求、發(fā)展?jié)摿Φ龋岢龊髠涓刹靠疾鞂ο蟪醪饺诉x名單,經(jīng)黨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原則同意后上報市委組織部干部職能處室審核;
(五)黨委(黨組)差額確定考察對象建議人選名單,上報市委組織部干部職能處室。
在市直部門單位推薦市管后備干部或在縣(市、區(qū))推薦縣(市、區(qū))黨委管理的后備干部人選,參照上述辦法進行。
第四章壓濾機濾布民主推薦結果的運用
第十六條實行民主推薦綜合評價制度。
通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辦法,對書面推薦、單位黨委(黨組)推薦的情況進行綜合,形成民主推薦綜合評價結果。綜合評價結果分好、較好、一般、差四檔。
第十七條確定考察對象和調(diào)整后備干部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jù)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形成書面考察材料時,要有民主推薦綜合評價等方面的內(nèi)容。
第十八條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領導班子換屆,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浙江省鄉(xiāng)鎮(zhèn)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考察對象。
第十九條個別提拔任職,黨委組織部門一般應在民主推薦綜合評價情況好或較好的人選中,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綜合評價情況差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在不受班子結構、專業(yè)結構、后備干部等情況影響的前提下,應根據(jù)民主推薦綜合評價檔次的高低確定考察對象。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qū))黨委管理的重要職位干部的提任人選獲得全委會委員推薦提名票數(shù)偏低的,一般不宜確定為考察對象。
第二十一條考察對象人數(shù)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shù)。民主推薦得票比較集中的,也可以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第五章紀律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民主推薦工作必須嚴格遵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的工作紀律。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實行領導干部民主推薦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應根據(jù)具體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工作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共溫州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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