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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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的終結: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zhí)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1)發(fā)現有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2)發(fā)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有上述規(guī)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xù)承擔清償責任。
宅基地使用權
1.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
(1)是農村居民特有的權利,即農民集體的成員才有資格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2)該權利是農村居民以“戶”的名義取得的權利;
(3)該權利可以繼承。
本知識點可出選擇題。
2.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保證
(1)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提示】未按期提示付款會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tǒng)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
(1)持票人在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xù),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3)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4)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必須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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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示“保證”的字樣;
(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3)保證人簽章 |
相對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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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證人的名稱
(未記載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保證日期 (未記載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
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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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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