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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價款與墊資款利息影響
工程價款是指發(fā)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時保質完成建設工程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以及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合理造價。一般工程價款包括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結算余款。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價款與墊資款利息影響,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 .工程拖欠款利息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期保質地完成工程,發(fā)包人按期足額支付工程價款。所以,支付工程價款是發(fā)包人的法定義務。
所謂工程價款是指發(fā)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時保質完成建設工程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以及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合理造價。一般工程價款包括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結算余款。
它們存在以下等式關系:
工程竣工結算款=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十工程竣工結算余款
發(fā)包人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應該理解為按時足額支付預付款、進度款和竣工結算余款。法律規(guī)定,當發(fā)包人未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則除支付工程款外,還應支付應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所以,工程款利息可能存在三種形式:即工程預付款利息、工程進度款利息和工程結算余款利息。
工程款利息的性質是法定孽息。所謂孽息,是指母物所生之收益,在民法上孽息包括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而法定孽息是指因法律關系所得到的收益。除工程款不能確定是承包人的原因外,發(fā)包人若未按期足額支付工程款,則通常認為,欠付工程款已經轉化為類似于借款關系。而法律規(guī)定,借款關系中的利息,其性質屬于法定孽息,而不是違約金。所以,即使合同中沒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約定,發(fā)包人也應支付屬于法定孽息性質的利息。
2 .工程墊資款利息
因為工程欠款與工程墊資款性質不同,所以工程欠款利息與工程墊資款利息的性質也是不同的。所謂工程墊資款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簽訂后,未要求發(fā)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資金或融資資金先進場進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階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發(fā)包方再支付墊付的工程款。根據發(fā)包方付款的比例和時間,墊資一般可包括帶資施工、形象節(jié)點付款、低比例形象進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幾種情形。
《 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 號文)中規(guī)定,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工程。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施工合同中的墊資條款時,一般認定為企業(yè)法人間違規(guī)拆借資金的行為無效。但是,從法律效力看,三部委的通知是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另外,施工方墊資則是國際建筑行業(yè)的慣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肯定了墊資的合法性。
墊資款與工程欠款區(qū)別在于,墊資款是承包人自愿所為,是與發(fā)包人合意的結果,而工程欠款則是發(fā)包人未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所致的結果。因此,若墊資款約定有利息,則應尊重當事人的合意,如果當事人未約定利息,則同樣也應尊重當事人的合意。而工程款欠款未約定利息,法律規(guī)定發(fā)包人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如果約定利息,從其約定,法律一般不干涉,但工程墊資款的計息的利率超過一定幅度,法律不予支持。
3 .工程拖欠款的計息時間
關于工程拖欠款的計息時間應遵循:“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工程建設施工承包合同均對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有明確的約定。工程預付款和工程進度款是發(fā)生在承包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若發(fā)包人未按約定支付預付款或進度款,就會影響到工程正常施工,而按時竣工則是承發(fā)包雙方共同追求的目標,況且法律賦予承包人行使施工承包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所以,發(fā)包人欠付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概率遠遠低于發(fā)包人欠付工程竣工結算余款的概率,因此,法律僅對工程竣工結算余款的欠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作出如下規(guī)定:
1 )若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工程竣工結算欠款的應付時間為建設工程實際交付之日。承包人將其物化勞動、活勞動的成果交付給發(fā)包人,說明承包人已完成了施工合同最主要義務,發(fā)包人已達到合同的根本目的,此時,發(fā)包人完全可以對其占有和控制的建設工程進行處分、使用和收益的。在這種情況下,還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顯然于情于法均說不通,故法律規(guī)定,工程竣工結算欠款的應付時間及利息時間為交付之日。
2 )若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工程竣工結算欠款的應付時間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前提條件是建設工程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后。同樣說明,承包人已完成了施工合同最主要義務,但是實際中,發(fā)包人往往會故意推延審核時間以達到延期支付工程結算余款的目的,為此,規(guī)定工程結算余款的時間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結算文件之日,有利于督促發(fā)包人盡快審核工程結算報告,及時支付工程結算余款。
3 )若建設工程既沒有交付,又沒有完成工程價款的結算,工程竣工結算欠款的應付時間為當事人起訴之日。這種情況大多是建設工程未完工或雖完工尚未通過竣工驗收,此時,工程結算條件不成熟,無法確定應付工程結算余款的時間。為了避免擴大承包人的損失,平衡承發(fā)包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法規(guī)規(guī)定,這種情況的工程結算余款的時間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之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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