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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一詞最早起源于羅馬法,1900年《德國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使用此術語,F在,多數國家的民法典都規(guī)定了物權制度,物權法已成為各國民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了關于物權的概念和特征的知識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權利主體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權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
物權作為一個法律范疇,是由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對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性權利。例如,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支配權利。物權這一概念包括了以下幾方面的涵義:
(一)物權是法定的,民事主體應當依法行使
物權法定主義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行使方式等均是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chuàng)設或以協(xié)商的方式隨意加以改變。
(二)物權是以物為權利客體的民事權利
作為物權客體的“物”,是指有體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物權雖是以物為權利的客體,但不能把物權僅僅視為人對物的權利,與其他人無關。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其義務主體通常是權利主體之外的所有不特定的人。
(三)物權是直接支配標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主體得依自己的意思徑行對標的物加以使用、收益、處分。這就是說,權利人無須借助于他人的行為,就能夠行使自己的物權。權利人既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同時,物權人對物獨立進行支配完全依自己的意志,無須得到他人的同意。所有人使用其財產,并在其財產之上獲取收益,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人的行為便可以實現。
(四)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其享有物權和行使物權的干涉
物權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質,這種屬性也被稱為物權的排他性效力。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源自物的權利歸屬,即法律確認某物歸某人所有,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
二、物權的法律特征
物權和債權構成了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物權是和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民法關于物權和債權的規(guī)定構成了商品經濟運行的基本規(guī)則。物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和債權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主要具體表現在:
(一)物權是絕對權
物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絕對權是與相對權相對的概念,它是指權利的主體特定,而義務主體為權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權利。作為絕對權和“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物權的義務。而債權就不同,它只是發(fā)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因此債權是相對權,也是“對人權”。例如某甲對其房屋享有所有權,則除甲之外的所有人都必須尊重甲的所有權,不得非法侵害甲對其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物權屬于支配權
物權的權利人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從而實現自己的利益。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據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已的權利,無需他人給予協(xié)助,更不須征得他人的同意。而債權則與物權相反,債權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guī)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所以債權必須有相對的義務人給予協(xié)助方可順利實現。
(三)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采用法定主義
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物權種類。而且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占有為權利象征。動產質權、留置權亦以占有為權利象征,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征,而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設立債權亦不需要公示。另外,債權特別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公共道德,則可以根據其意思設定債權,還可依法自己決定債的內容和具體形式。
(四)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
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物權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對物質資料的占有關系,所以,物權的標的是物而不是行為。物權的標的在范圍上是十分廣泛的,但都必須是特定物。因為如果物沒有特定化,權利就無法確定,權利人也無從行使其權利。此外,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必須是獨立物和有體物,而不可能是行為。而債權的標的可因債權的種類不同而各不相同。債權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物。在債權關系存續(xù)期間,債權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只有在債務人交付財產以后,債權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五)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yōu)先效力
物權的追及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而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債權的標的物在沒有移轉所有權之前,債務人非法轉讓并由第三人占有時,債權人不得請求物的占有人返還財產,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
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是指,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于同一物上時,物權具有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數個物權時,先設立的物權優(yōu)先于后設立的物權。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包括兩方面:
1.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 在“一物二賣”的情況下,如果后買者已完成了物權的公示,而先買者未完成物權的公示,則后買者取得的所有權優(yōu)先于先買者的債權。債務人破產或被強制執(zhí)行時,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上存在著定限物權,則該定限物權優(yōu)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權,擔保權人可就該物優(yōu)先受償,而當債權人破產時,如果存在著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的,則有別除權,第三人對強制執(zhí)行可提起執(zhí)行異議。應當注意,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并不是絕對的!段餀喾ā返190條規(guī)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此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物交付后的租賃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而受到影響。另外,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了船長、船員等工作人員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權優(yōu)先于設定在先的抵押權。這是出于公益和社會政策的考慮而由法律規(guī)定設定在先的抵押權并不享有優(yōu)先權。
2.同一標的物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或性質相同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yōu)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 例如,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后,再在該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的優(yōu)先效力依抵押權登記的先后確定,在行使抵押權時,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yōu)先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土地使用權后,再于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時,先設定的土地使用權優(yōu)先于后設定的抵押權。債權不具有這種對內優(yōu)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個債權,各個債權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債權人在依法受償時都是平等的。
應當注意,物權相互間的優(yōu)先效力也并不是絕對的。例如,在同一標的物上,雖然定限物權成立于所有權之后,但在其支配范圍內具有優(yōu)先于所有權的效力。有時法律規(guī)定了物權效力的特殊順位,依規(guī)定的順位確定數個物權的效力。例如,我國《海商法》第25條規(guī)定,“船舶優(yōu)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另外,出于公共利益和社會政策的考慮,一些成立在后的物權優(yōu)先于成立在先的物權。例如。海商法上的優(yōu)先權優(yōu)先于船舶抵押權。
(六)物權的保護方法大多偏重于“物上請求權”的方法,如返還原物、排除妨礙等
由于物權的特殊特點,法律為保障物權人對其物的支配權,也賦予權利人不同于一般債權保護方法,物權主體具有請求他人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權利。這些權利在民法上通稱為物上請求權。債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而并非對物的支配權,因此,在債權受到侵害時,要使債權人的損失得到補救和恢復,一般只宜采取損害賠償的方式。 一般而言,債權反映了動態(tài)的財產關系,而物權反映了靜態(tài)的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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