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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守則全文
(一)個人操守及素質
1. 社工是公共服務的專業(yè)提供者,社會矛盾的有效化解者,社會政策的宣傳者和重要執(zhí)行者,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有力推動者,社會公平的積極維護者,社會建設的“工程師”。
2. 擁有良好道德品質、專業(yè)知識和技能,遵紀守法,盡職盡責,維護社會和諧、促進社會進步。
3. 遵循平等原則,尊重每一個人的獨特價值和尊嚴,不因服務對象的出身、種族、國籍、性別、年齡、政治觀念、宗教信仰、社會及經濟地位等不同而有所區(qū)別。
4. 全心全意為公眾服務,相信每個人都有發(fā)展的潛能,為滿足服務對象的自我發(fā)展、自我實現而努力工作。
(二)工作守則
1. 社工對社會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社會工作的政策、法規(guī),大力宣傳社會工作的積極作用。
(2)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民眾的困難和問題并提出建議,努力推動完善社會福利政策和制度,促進提高整體社會福利水平。
(3)本著負責任和建設性的態(tài)度,鼓勵和組織群眾參與社會事務,發(fā)揮良好的正面導向作用。
(4)積極推動社會工作行業(yè)的整體發(fā)展,主動獻計獻策,促進社會工作專業(yè)的發(fā)展與創(chuàng)新。
(5)當突發(fā)嚴重自然災害或社會群體性危機事件時,社工有責任做出及時的專業(yè)視角反應,啟動危機干預預案,有效地開展專業(yè)社會工作,幫助人們走出災難的陰影,消除恐懼心理,重建生活。
(6)不得運用個人的知識、技能或經驗助長有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2. 社工對用工單位
(1)服務至上、誠信為本,遵守用工單位管理制度,提供優(yōu)質服務,認真完成服務指標和任務。
(2)尊重用工單位,誠意合作,共同成長,合理維護社工專業(yè)獨立性,在有矛盾時應坦誠相見,積極尋找合理友善的解決方法。
3. 社工對社工機構
(1)向社工機構負責,遵守機構紀律、服從機構決定、維護集體榮譽,為其提供高效、優(yōu)質的專業(yè)服務。
(2)作為社工機構的一員,積極維護社工機構整體形象,主動獻計獻策,提供咨詢意見,以提高機構的服務水準。在未經機構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用機構名義與外界聯系,為私人事務招攬服務對象。
4. 社工對社工專業(yè)
(1)堅持誠實﹑守信、盡責的工作態(tài)度,恪守職業(yè)操守及助人價值觀。
(2)努力學習和鉆研業(yè)務,積極參加繼續(xù)教育和培訓,取得專業(yè)資格,不斷提高專業(yè)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3)在專業(yè)資格、服務性質、服務方法及統(tǒng)計成效等方面應本著誠實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
(4)積極總結經驗,開展專業(yè)研究,推動深圳社會工作實務水平的總體提高。
5. 社工對服務對象
(1)嚴守服務對象第一優(yōu)先原則,在工作過程中確保服務對象生命安全。
(2)對服務對象負責,協助他們獲得適合有效的服務,使服務對象知悉其權利、責任、義務;承擔社會工作者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3)遵守保密原則。對在服務過程中獲得的資料,在與公共利益不矛盾的前提下應予保密,如因工作、法律等需要必須公開服務對象的資料時,應盡可能事先取得服務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社工機構的同意,并對可能識別案主身份的信息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4)尊重服務對象的自決權,培養(yǎng)服務對象的自決能力;當服務對象的行為會傷害自己或他人時,社工可以對其自決權進行適當限制。
(5)不得濫用與服務對象的關系,藉以謀取私人的利益。
6. 社工對同工
(1)互相尊重,平等競爭,取長補短,友好合作,共同提高。
(2)對于同工及其他專業(yè)人員有損服務對象利益的不道德行為,應采取適當行為予以制止;也應在有需要時維護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利益。
(3)尊重其他社工機構及社工,不擅自介入其他社工的服務對象,尊重服務對象的選擇權。
(4)合作開展個案時,社工與合作同工之間所作的保密性溝通,在未經資料來源者明確同意下的情況下,不得向服務對象透露與個案工作無關的溝通內容,如社工喜好評價等。
(5)盡力協助新同工建立、發(fā)展專業(yè)價值觀,輔助其學習專業(yè)知識與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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