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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進行刑事訴訟時,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或基本行為規(guī)范。 確定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法律依據(jù):《憲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
一、刑事訴訟管轄
(一)立案管轄
1.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KA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類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做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二)審判管轄
1.級別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地區(qū)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區(qū)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目前,我國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有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
4.移送管轄、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本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出現(xiàn)特殊情況,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f-0的管轄制度。
二、刑事訴訟中的回避
(一)回避的適用人員
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參加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等。
(二)回避的理由和種類
1.回避的理由
包括: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②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和本案有利害關系;③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④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請客送禮的;⑤在本案訴訟階段以前曾參與辦理本案;⑥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回避的種類
(1)自行回避。
(2)申請回避。
(3)指令回避。
(三)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間
回避適用于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
2.回避的審查、決定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回避,分別由他們各自履行職責或者聘請指派他們的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
(3)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4)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三、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包括三種類型:
1.自行辯護
2.委托辯護
3.指定辯護
指定辯護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任意性指定辯護。
第二,強制性指定辯護。
四、刑事證據(jù)與刑事訴訟證明
(一)刑事證據(jù)的基本特征
(1)客觀性。
(2)關聯(lián)性。
(3)合法性。
(二)刑事證據(jù)的種類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資料。
(三)刑事訴訟證明
刑事訴訟證明,是指國家專門機關或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刑事訴訟中依照法定程序,運用證據(jù)來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五、強制措施
(一)強制措施的概念和特點
強制措施是指國家專門機關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1)主體的特定性。
(2)對象的唯一性。
(3)內容的人身性。
(4)目的的預防性。
(5)時間的臨時性。
(二)強制措施的種類
1.拘傳
一次拘傳的時問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
2.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國家專門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3.監(jiān)視居住
監(jiān)視居住是指國家專門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區(qū)域,并對其活動予以監(jiān)視的一種強制方法。
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監(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4.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到緊急情況時,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5.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六、附帶民事訴訟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
(1)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條件。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審判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只能以書面方式提出。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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