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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程序流程
汽車保險與其他保險不同,其理賠工作也具有顯著的特點。理賠工作人員必須對這些特點有一個清醒和系統的認識,了解和掌握這些特點是做好汽車理賠工作的前提和關鍵。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程序流程,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具體流程
一、報案
當您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發(fā)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應盡快向保險公司報案,可以電話報案,也可直接去報案。
二、勘驗定損
保險公司應主動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要先搶救傷者,然后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對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5日內進行檢驗鑒定,然后做出認定書。
三、辦理理賠手續(xù)
投保人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xù),應攜帶行駛證,保險合同以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相關證件。保險公司應在48小時內對車輛進行定損,投保人在車輛沒有定損之前不能修理車輛。保險公司應該出具車輛定損清單,明確更換配件,修復車輛的費用和工時。
四、進行理賠
投保人如對上述清單無爭議即簽字生效,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如果有爭議則可以拒絕簽字。在投保人對定損清單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修復車輛,并按以下程序進行理賠。
1. 投保人將修理廠的發(fā)票,明細清單,定損單,行駛證,保險合同交給保險公司。
2. 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之后,保險公司應在十日內支付保險賠償金。如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應在兩個月內按可鑒定的最低額先行賠付。
3. 領取理賠通知單,領取保險金。
4. 如果保險公司在兩個月內拒絕出個理賠通知單,并在兩個月內不予賠償,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險公司所在地或車輛注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 保險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關保險事故的證據材料后,應當向投保人出具證據清單并簽字蓋章。
6. 保險公司出具拒絕理賠通知書。
7. 投保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所在地或車輛注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相關知識
一、一般可免責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即凡非機動車、行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由非機動車、行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這樣受害人只能根據以11000元為限要求保險人賠償死亡傷殘賠償費,以1000元為限要求保險人賠償醫(yī)療費用(參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2008版第八條),這種情況屬保險人絕對免責,只是象征性承擔費用。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條例》的規(guī)定被保險公司擬訂為交通強制責任保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條款。
在此筆者歸納四種一般可免責條款,即駕駛人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于《條例》限定了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那死亡傷殘賠償金是否屬于財產損失,一直以來,法學界爭論不休,法官理解的差異,也造成了法院判例的迥然不同,有支持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死亡傷殘賠償費的,也有否定的。
由于司法判例的混亂,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問題,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回復(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號),即對《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應作廣義的理解,即這里的“財產損失”應包括因人身傷亡而造成的損失,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至此,基本形成了以上四種情況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統一觀點。
二、一般不可免責條款
保險合同是善意合同、誠信合同。說白了,買保險就是求一份保障,為的就是轉移可能發(fā)生的風險,與保險公司分攤風險的損失,而現實情況卻是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保險人總是以自己擬定的免責保險條款予以抗辯,以上我們分析了絕對免責條款與一般可免責條款,這類條款是因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免責,保險合同中的其他格式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呢?這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我們把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擬定的除絕對免責和一般可免責條款之外的免責條款稱為一般不可免責條款,所謂一般不可免責,是指這類條款一般被認為屬無效條款,從而保險公司不能免除賠償義務,下面以保險合同中常見的這類條款分為三種情況逐一闡述。
(一)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此條款是我國法律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原則性規(guī)定,但未對保險人履行該項義務的方式、范圍、標準以及明確說明的界限作出規(guī)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0年1月24日針對該條款作出了專門答復(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2000 年1月24日 法研[2000]5號),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是指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將保險合同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說明和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這類條款如駕駛員超載行駛、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免賠10%等,超載、超速確實增加了危險行,免賠10%也公平合理,但投保人有知情權,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未按以上規(guī)定對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是普遍存在的,如果保險人未盡說明義務,就不能依照免賠條款予以免賠。
(二)顯失公平,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這類條款比如駕駛人逃逸、車輛轉讓后未辦批改手續(xù)、車損后按保險公司定損進行賠償或在保險公司指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受害人應在鄉(xiāng)鎮(zhèn)醫(yī)院進行治療等等,駕駛人逃逸、車輛轉讓未辦批改就導致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顯然不合理、不公平,因為只要是有駕駛資格的駕駛員造成了交通事故,是否逃逸、是否辦理保險批改手續(xù)并不會增加事故的危險程度,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無關聯,同樣,由保險公司定損無疑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產生了多大損失是保險公司說了算,保險公司作為賠償主體,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能保證公平嗎?
還有一些保險公司指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只能在非4S店進行維修,也就是說你開個奔馳被撞,也只能在不很正規(guī)的維修點維修,這合理嗎?更為可氣的是有的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傷的受害人,也只能按保險公司的條款指定在鄉(xiāng)鎮(zhèn)醫(yī)院治療,否則昂貴的醫(yī)療費用可能就最終由受害人來承擔。所以類似這些喪失公平性的條款即使保險人盡了提示說明義務仍然不能免責。
(三)形式不合理,免責條款無效
保險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負保險責任的除外責任(即免責情形)制定在保險合同免責事由的附帶條款中,而沒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號很小,很容易誤導投保人。這種格式條款安排極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它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屬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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