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增值稅應作計提的會計處理
全面營改增后,銷售不動產、不動產租賃、銷售建筑服務,特定條件下需要預繳增值稅。如: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再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guī)淼腵預繳增值稅應作計提的會計處理的知識,歡迎閱讀。
預繳增值稅應作計提的會計處理
案例:假定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甲項目(老項目、一般計稅)于2016年6月1日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住房一套,收取款項111萬元,6月份期末由“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的金額為7萬元(應交稅費與增值稅有關的科目設置如附表,暫不考慮其他業(yè)務)。根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相關規(guī)定,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應在7月份申報期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3萬元(111÷1.11×3%)。如果企業(yè)不計提應預繳的稅款,直接在7月份繳納: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3
貸:銀行存款 3
這樣做,會有兩個小麻煩,一是在七月申報期內需要重新梳理、核對六月份預收房款的情況,然后計算并繳納應預繳的增值稅;二是在七月份繳納六月應納稅款時,需要一并做這樣的會計處理才行: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7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3
銀行存款 4
如果不做上述會計處理,直接按七月份“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的期初余額申報繳納增值稅,會使預繳的增值稅沒能抵減應繳納的增值稅。
出現這兩個麻煩,是因為在發(fā)生預繳義務時,未做預繳稅款的“計提”處理。根據預繳增值稅的規(guī)定,發(fā)生納稅義務(如銷售建筑服務)或收到預收款(如預售房屋)時,納稅人負有預繳稅款的義務,此時,應確認為企業(yè)的一項負債,通過“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核算,由于該負債可以抵減未來應納增值稅款,所以,同時應當將其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來核算。于是,上面的案例中,在收到預收款111萬元的當月(6月份),應進行這樣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確認為資產)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3(確認為負債)
這樣的會計處理后,6月份期末,“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的余額是貸方4萬元(7-3),“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余額是貸方3萬元。這樣,在七月申報期內,無須核對上月預收房款情況,只需根據七月份期初“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余額情況,在申報期內繳納稅款即可: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3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4
貸:銀行存款 7
應預繳的稅款做計提的會計處理,還有一個好處是:提醒納稅人按期預繳增值稅。不按規(guī)定預繳增值稅,后果也很嚴重!斗康禺a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預繳或繳納稅款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根據這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預繳增值稅,稅務機關的處理措施是:處以少繳稅款50%到五倍的罰款;如果沒有少繳,但未按期預繳,則要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