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一般而言,家庭財產保險中的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演等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jù)購置價或市場價自行確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演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的抵押房屋的保險金額可按照成本價、購置價、市價、評估價、借款額及其他方式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小于相應的抵押借款本金。
室內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jù)實際價值分項目自行確定。不分項目的按各大類財產保險金額中所占比例確定。如某財產保險公司的普通家庭財產綜合保險,室內財產中家用電器及文體娛樂用品占40%(農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農村巧%),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占30%,農村農機具等占25%。特約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為超過保險金額的部分,稱為第二危險責任,發(fā)生的損失稱為第二損失。保險人只對第一危險責任負責,只賠償?shù)谝粨p失。即只要損失金額在保險金額之內,保險人都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的多少,只取決于保險金額與損失價值,而不考慮保險金額與財產價值之間的比例關系。
施救費用的賠償
對于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受損標的的'保險金額。若該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則該項費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賠償
殘值處理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協(xié)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代位追償權的行使
如果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shù),被保險人應當先向第三者索賠。如果第三者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保險人可根據(jù)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D讓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賠償后對原保單的處理
保險標的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遭受部分損失經(jīng)保險人賠償后,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其有效保險金額應當是原分項保險金額減去分項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后的余額;如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相應的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保險期限為3年、5年的,下一保險年度,自動恢復原保險金額。
重復保險的分攤
如果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存在重復保險時,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