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環(huán)節(jié)補充偵查案件狀況調研報告
檢察院公訴過程中的補充偵查活動,是刑事訴訟活動的一個重要訴訟環(huán)節(jié),它對于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懲罰犯罪、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公訴機關的補充偵查要求,往往得不到偵查機關的良好回應,甚至退而不查、查而不細、懸案不報的現象也時有發(fā)生。這些突出問題影響公訴案件質量,拖延訴訟時間,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筆者試以對xx縣人民檢察院20xx年來補充偵查案件的基本情況、導致的原因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對策,以求在司法實踐中,更好的行使補查權,提高辦案效率。
一、20xx年來退補案件的基本情況
1、從數量上看,退補案件數呈現上升態(tài)勢。20xx年我院共受理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案件96件,其中退補案件18件,占19%;20xx年我院共受理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案件91件,其中退補案件21件,占23%;20xx年1月至3月,共受理刑事案件26件,其中退補案件7件,占30%。
2、從補充偵查案件性質來看,多為兩搶一盜案件、故意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權案件。20xx年退補的18件案件中有13件為該五類案件,而20xx年退補的21件案件中有15件為該五類案件,20xx年退補的7件案件有4件該五類案件。
二、司法實踐中退補案件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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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但對鑒定的時間只規(guī)定在審判階段不算入審判期限,這就意味著在審查起訴階段中,必須算入審查起訴期限中,因鑒定結論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證據,重新鑒定的結論出來之前,公訴部門不能對案件審結,這就導致只要出現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案件就必須退補,因為重新鑒定的時間一般占用了審查起訴期限的大部分時間。如胡某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一案,在審查起訴期限還有10天時間里被害人李某對傷情申請重新鑒定,到審查起訴期限屆滿,重新鑒定仍未得出結論,檢察機關只能退回補充偵查。又如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可以自行偵查,但對自行偵查如何計算期限等問題未作規(guī)定,且基層檢察人員的工作時間呈飽和狀態(tài),基本上難以騰出時間、精力去補充偵查,這樣使得該規(guī)定成了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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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言詞證據缺乏系統(tǒng)性。部分偵查人員證據意識淡薄,訊問或詢問的內容缺乏關聯(lián)性、針對性、系統(tǒng)性,而該證據在移送案件之前又未有針對性地再進行復核,這便很容易使該類證據與其他證據產生矛盾,在相當程度上削弱了該類證據的證明力。如在部分案件中缺少對犯罪嫌疑人的系統(tǒng)的訊問筆錄,往往需用幾份口供才能反映整個案情,而當這幾份口供之間在內容出現相互矛盾時,事實便難以認定。這類問題在多人多次的重大復雜案件中尤為突出。
2、自首材料缺乏規(guī)范性。實踐中,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節(jié)的證據主要有兩種,即《抓獲說明》和《報案情況說明》,所謂抓獲說明實質上就是公安民警的證言,本應按照制作證人證言筆錄的程序進行制作,或寫明身份親筆書寫證詞。但實踐中,往往由承辦民警制作一份抓獲經過說明來代替證言,有的寫得簡單潦草,有的不是抓獲行動參與人所寫,有的`甚至連詳細經過也沒有記載,難以與其他證據互相佐證。
3、現場勘查違反法定程序。部分案件中進行現場勘查的民警并非專門辦理刑事案件的民警,他們的程序意識、保護現場的意識不足,導致《現場勘查筆錄》制作粗糙,流于形式,甚至時有違法辦案情形發(fā)生。如在幾起現場勘查中,辦案民警邀請的見證人均為本案中的被害人,該行為違反了《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guī)則》關于“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的規(guī)定,使得見證行為因情感、利益等因素的影響而蒙上主觀色彩,從而使見證人對訴訟行為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證明失去說服力。
4、未成年人的年齡證明材料不充分。由于傳統(tǒng)因素,我國大部分農村人口的戶口登記為陰歷,且因農村文化素質普遍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經常有錯登現象,而公安機關往往僅調取網上戶籍材料,對是陰歷還是陽歷在所不問不查。如辦理張某等人盜竊一案時,按照公安機關提供的戶籍證明上的記載,張某在案發(fā)時已滿16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后承辦人經自行補充偵查,找到了張某的生父母、養(yǎng)父母,詢問了村里干部,又走訪了張某的同齡朋友,最終查證張某作案時才滿15周歲,沒有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遂建議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5、對審查逮捕工作性質認識的偏差。將審查逮捕部門對犯罪嫌疑人的批準逮捕標準視為公訴標準,一旦批準逮捕后,不再注重案件證據的充實、核實和固定,對案件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的證據也不再收集,便直接移送公訴部門。如在盜竊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會將盜竊的財物再進行銷贓,而明知是贓物仍予以購買的人就構成了掩飾犯罪所得罪,公安機關在偵查中只對已批捕的盜竊罪名進行調查取證,對其他相關人員的犯罪事實就不重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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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退補作為緩解工作壓力的手段。即以退補為由借用偵查機關的辦案期限來緩解工作壓力的現象,當前,公訴部門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時間緊、要求高的情況下,致使一些沒有必要補充偵查的案件無效退查。
2、退補缺乏證據指導,導致偵訴雙方意見分歧。在一些案件中,偵訴人員對證據收集、應用、甄別的要求和標準不一致,又缺乏相互溝通,使得雙方對補查事項發(fā)生分歧,且實踐中公訴人對補充偵查提綱也不夠細化,最終導致偵查人員不能領會或者不能完全領會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以致案件久查不清。
3、在現行的刑事法律規(guī)范中,對退回補充偵查程序的規(guī)定不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公訴人在退查的內部審批上做法不一致,在公訴人行使退補權時缺乏審查和監(jiān)督,容易造成退回補充偵查自由裁量權被任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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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證據為中心”庭審模式,強化了公訴人的舉證責任,公訴人需面臨更大的訴訟風險和心理壓力。因此,新的庭審方式對公訴活動提出巨大挑戰(zhàn)的同時,也對偵查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為公訴環(huán)節(jié)的證據源于偵查環(huán)節(jié),一旦法庭認定證據不足而作出無罪判決,既否定了公訴部門的指控,也否定了偵查部門的工作。故而公訴人在審查起訴時要嚴格依照起訴條件,對證據的關聯(lián)性、真實性、充分性以及來源的合法性進行全面、認真地審查。
三、完善補充偵查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1、增強偵查人員證據意識。偵查人員要把強調證據意識貫穿整個辦案始終,特別是在立案之初尤為重要。在收集證據時,不可先入為主,主觀臆斷,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證據,又要收集排除其無罪、罪輕的證據,從而減少日后不必要的退查。實踐證明,只有在偵查階段對案件進行嚴格篩選、鑒別、論證和組合,才能為下一步案件的移送審查起訴奠定良好的證據基礎。同時,在收集證據過程中,偵查人員還要樹立強化固定、保全證據意識,注重使用先進科技偵查手段,才可有效避免因證據發(fā)生變化造成屢查不清的情況。
2、樹立公訴人科學的執(zhí)法理念。一是公訴人的退補工作應當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目標進行,對案件是否退查,怎樣查等問題,要嚴格把關,不可輕率行事。二是樹立證據規(guī)則意識是退補工作取得有效成果的保證,對于證據的收集、評判、采信等問題,科學的運用證據規(guī)則,有利于補查質量的提高。
3、強化檢察內部制約機制。一是正確把握退補條件。在確定一個案件是否退補之前,努力做到在偵查機關不能及時補充所需的證據材料,以及根據實際條件,自身也無法自行補充的情況下,再考慮退補,這樣可以避免訴訟程序出現反復,達到快審快結的目的。二是規(guī)范退補程序。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應嚴格審批手續(xù),有利于防止退查權被任意使用,減少不必要的退查決定,提高訴訟效率。
4、完善公訴引導偵查機制。一是把握重大疑難案件的主動引導權,避免應邀引導的滯后性,以協(xié)助偵查機關制定偵查方案,提高辦案的效率與質量。二是詳細做好《退查提綱》,將補查的目的、方式、所需證據材料一一列明,這樣偵查人員才能迅速領會意圖,有的放矢地進行補充偵查,減少屢查不清的情況。三是加強檢警之間的溝通和配合。通過開展聯(lián)席會議等形式,使檢警兩家對公訴證據的標準達成共識,積極組織偵查人員觀摩庭審活動,促使其了解庭審對公訴證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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