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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chuàng)業(yè)過程中常見的稅務問題
在創(chuàng)業(yè)過程中,偷稅、漏稅出現問題的公共關系管理。
新的《刑法》實施以前:
1、欠稅:是欠繳稅金的簡稱,指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應繳未繳的各項收入,包括呆賬稅金、往年陳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繳日期的未繳稅款、緩征稅款和應繳未繳滯納金。
2、騙稅: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騙稅行為與偷稅行為的區(qū)別在于:騙稅行為人是把已繳到國庫的稅款騙歸自己所有;偷稅則是采取非法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稅款還沒有繳到國庫;騙稅所采取的是假報出口貨物數量、虛報出口貨物價格、偽造涂改報關單等手段;偷稅所采取的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
3、漏稅:納稅人無意識地漏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漏稅是由于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規(guī)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稅與偷稅有著性質上的區(qū)別,判定漏稅的關鍵是并非故意,因而在處理上也不同。稅法規(guī)定,對漏稅者,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滯納金。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的決定》規(guī)定:對臨時經營者漏稅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扣留其部分貨物,限期繳納;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市)以上稅務局長批準,可以將所扣留的貨物變價抵繳其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要從根本上杜絕漏稅現象,除了對漏稅者進行經濟上的懲罰外,最關鍵的是對漏稅者進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的教育,使得漏稅者懂得稅法,健全財務制度。
4、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涂改等)、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對偷稅行為,稅務機關一經發(fā)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逃稅:廣義的逃稅是指納稅義務人采用各種手段逃避納稅的一種行為。具體可分為兩種:(1)采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在西方國家一般稱“逃稅”,在我國稱“偷稅”、“抗稅”、或“漏稅”,(2)采用合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稱為“避稅”。狹義的逃稅指納稅義務人采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
6、抗稅: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對于抗稅的處理,《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新的《刑法》實施以后: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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