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的注意事項
注冊公司的注意事項
申請人在辦理企業(yè)登記前應認真了解相關企業(yè)登記的法律法規(guī),仔細閱讀本須知和相關表格的填寫說明。企業(yè)登記申請?zhí)峤坏奈募牧蠎斦鎸、合法,否則應承擔由提交虛假材料引發(fā)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企業(yè)登記流程圖
1、企業(yè)設立登記流程圖
二、材料準備說明
1.申請人在填寫材料時,請仔細閱讀表格中的注釋與填寫說明,并按要求填寫。
2.在申請表格中,需簽字的地方應當由本人親筆簽名,被書面授權代為簽名的人提交書面授權書后可以在被授權的范圍內代為簽署。
3.設立、注銷表格應當填寫表格中的全部內容。表格、文書中的日期應當填寫。變更、備案表格只需填寫與本次申請的變更相關的內容。表格、文書中的日期應當填寫。
4.材料中加蓋的公章必須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公章,不得與企業(yè)登記名稱不符的公章,不得加蓋未經登記或已注銷企業(yè)的公章。
5.凡要求出示原件的材料申請人還需提交復印件。所有提交的復印件應當清晰、完整,由提供者在復印件的每頁(或騎縫)上簽章(單位蓋章、自然人簽字)并注明“此件與原件一致”。
三、關于企業(yè)股東(投資人)或在企業(yè)任職的人員應注意的事項
1、國家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3、法官、檢察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不得成為企業(yè)投資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yè)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
(2)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正在被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因犯有貪腐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三年的;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yè)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8)有法律和國務院規(guī)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腐、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四、關于企業(yè)的注冊資本(金)應注意的事項
1、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1)注冊資本指全體股東約定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是指股東已經向公司實際繳納的資本;
(2)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3)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實繳的,應當辦理注冊資本減少的變更登記。
2、出資方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30%;
(3)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
(4)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必須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該部分出資額應當作為股東認繳資本計入公司的注冊資本,而不計入公司實收資本。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所規(guī)定的出資時限內完成財產轉移登記手續(xù),并辦理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3、主要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轉移方式
(1)實物:①動產以交付為轉移;②不動產以登記為轉移;③汽車等特殊的動產以登記轉移。
(2)知識產權:①專利權以登記為轉移;②商標權以登記并公告為轉移;③著作權以簽訂協議為轉移;④技術秘密以簽訂協議為轉移。
(3)土地使用權以登記為轉移。
(4)股權: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以登記為轉移;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以記載于股東名冊為轉移;③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為轉移。
4、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的有關規(guī)定:
(1)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3萬元;
(2)一個股東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應當一次足額繳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4)非公司企業(yè)法人的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3萬元;
(5)企業(yè)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
(6)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上述企業(yè)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5、企業(yè)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注冊資本(金)(實收資本)時,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辦理驗資手續(xù)的時間,如申請材料準備階段較長,可待材料準備完畢后再辦理驗資手續(xù)。但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驗資完成后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
涉及企業(yè)登記前置行政許可時,如許可部門無需提交驗資證明的,可待取得相關許可證件后再行辦理驗資手續(xù)。
五、關于企業(yè)住所(經營場所)應注意的事項
1、城鎮(zhèn)范圍內房屋用途登記為居住(具體指:公寓、花園住宅、聯列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簡屋等)且未辦理“居改非”手續(xù)的房屋不得用于企業(yè)登記;
2、經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審查同意,允許農民以宅基地房屋自營或出租給他人開辦個體工商戶從事小型商業(yè)零售、“農家樂”等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經營活動或者作為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經營場所。
3、非居住用房作為企業(yè)經營場所登記的,工商登記機關不審查具體房屋類型和用途。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配電間”、“消防通道”等涉及生命、財產安全的專用房屋,不得作為企業(yè)的經營場所;
(2)使用居民小區(qū)內會所及其他非居住用房作為經營場所的,其從事的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建筑規(guī)劃的用途并經業(yè)主委員會同意。
4、申請人提交的作為產權證明的房屋產權證應當載明房屋的類型與用途:記載為“詳見附記”的,應當同時提交產權證附記;記載為“詳見登記信息”的應當同時提交所在區(qū)縣房地產交易中心一個月內出具的房屋權屬信息單。
5、房屋產權人應與出租方一致。如不一致,按以下情況提交材料:
(1)如系同一企業(yè)變更名稱,應當提交新《營業(yè)執(zhí)照》與《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的復印件。
(2)如系房屋產權人委托出租,應當提交產權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權書或委托書。
(3)如系承租人轉租,應當提交產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但承租人經產權人書面授權可以轉租的除外。
6、房屋租賃協議(合同)由當事人自行訂立,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租賃雙方的姓名(名稱)。出租方應當是房屋所有權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合法的受托人或有權轉出租人。承租方應當是實際使用該場地經營的企業(yè),在企業(yè)尚未成立的情況下也可由其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大)會授權的自然人(單位)代為簽署。
(2)租賃地址。租賃地址必須與產權證明上的地址相一致,且寫明具體室號、部位。
(3)租賃期限。租賃協議(合同)到期日不得早于登記日期。
7、產權證明無具體道路門牌號碼、門牌號碼不清或者產權證明上門牌號碼與經營場所實際門牌號碼不一致的,應當提交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文件。
8、產權證明上同一地址(室號、部位)的房屋只能登記為一家企業(yè)的經營場所,但企業(yè)實際使用的經營場所小于產權證明最小單位且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申請人提交了由產權人出具的場地分割平面圖并附書面劃分說明,可以登記為企業(yè)實際使用的經營場所的地址(室號、部位)。
六、企業(yè)經營中應注意的事項
1.企業(yè)設立后應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到登記機關辦理年檢手續(xù)。當年設立的企業(yè)自次年開始參加年檢。
2.企業(yè)在經營中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發(fā)生變動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4.企業(yè)在注冊的住所不展開實際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實際經營地設立分支機構。
七、關于企業(yè)注銷登記應注意的事項
1.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2.清算組在清算中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yè)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先行辦理有關手續(xù):
(1)未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yè),應當先行辦理稅務注銷登記;
(2)有分支機構的企業(yè),應當先行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但分支機構與隸屬企業(yè)均為同一登記機關的,可以同時申請注銷登記;
(3)有對外投資的企業(yè),應當先行辦理股權或出資份額的轉讓變更登記;
4.正在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立案調查的企業(yè),應當在案件調查處理終結后申請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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