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消費稅稅收籌劃四種方法
企業(yè)對消費稅進行納稅籌劃,已成為理論和實務工作者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企業(yè)消費稅稅收籌劃四種方法,一起來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jīng)修訂并分別由國務院令[2008]第539號及財政部令[2008]第051號發(f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chǎn)、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消費稅是價內稅,其稅負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yè)的利潤水平,企業(yè)通過消費稅稅收籌劃,降低消費稅負,可提高企業(yè)的經(jīng)濟效益。消費稅籌劃可著重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選擇最佳的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降低消費稅負
企業(yè)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可以選擇自行加工,也可以選擇委托加工。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由生產(chǎn)企業(yè)按照銷售收入和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繳納消費稅。納稅人連續(xù)生產(chǎn)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的,不用繳納消費稅。用外購的已納消費稅的產(chǎn)品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時,可以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委托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業(yè)繼續(xù)加工成應稅產(chǎn)成品,也可以直接對外銷售。繼續(xù)加工再對外銷售的,原支付給受托方的.消費稅可以抵扣;直接對外銷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企業(yè)進行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籌劃時按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進行測算,選擇消費稅負最低的方案,現(xiàn)舉例分析對比如下:
(一)選擇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方案
1.選擇自行購進原材料,自行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
[例1]金陵卷煙廠購進一批煙葉價值200萬元,準備由一車間加工成煙絲,預計加工費為220萬元,然后由二車間加工成甲類卷煙,預計加工費為80萬元,生產(chǎn)完成后出售甲類卷煙,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
金陵卷煙廠自行加工生產(chǎn)甲類卷煙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45%=675(萬元)
金陵卷煙廠自行加工生產(chǎn)甲類卷煙稅后利潤=(1500-200-220-80-675)×(1-25%)=243.75(萬元)
2.選擇用外購已納消費稅的原材料繼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
[例2]金陵卷煙廠購進已經(jīng)繳納消費稅煙絲價值495萬元(注:已經(jīng)繳納消費稅煙絲價值495萬元計算參見例3),準備投入加工費80萬元繼續(xù)加工成甲類卷煙對外出售,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
金陵卷煙廠用外購已納消費稅的原材料繼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45%-495×30%=526.50(萬元)
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1500-495-80-526.50)×(1-25%)=298.88(萬元)
(二)選擇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方案
1.選擇委托其他企業(yè)加工應稅半成品收回后,再生產(chǎn)為產(chǎn)成品對外銷售方案
[例3]金陵卷煙廠購進一批煙葉價值200萬元,準備委托新華卷煙廠加工成煙絲,預計加工費為220萬元,加工后煙絲由金陵卷煙廠收回繼續(xù)加工成甲類卷煙,預計加工費為80萬元,生產(chǎn)完成后出售甲類卷煙,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
委托新華卷煙廠加工成煙絲代收代繳消費稅稅額=(200+220)/(1-30%)×30%=180(萬元)
金陵卷煙廠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45%-180=495(萬元)
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1500-200-220-80-495)×(1-25%)=378.75(萬元)
2.選擇委托其他企業(yè)加工產(chǎn)成品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方案
[例4]金陵卷煙廠購進一批煙葉價值200萬元,準備委托新華卷煙廠直接加工成甲類卷煙,預計加工費為300萬元,甲類卷煙生產(chǎn)完成后金陵卷煙廠全部收回對外出售,預計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500萬元,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暫按45%計算,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
新華卷煙廠加工甲類卷煙代收代繳消費稅稅額=(200+300)/(1-45%)×45%=409.09(萬元)
金陵卷煙廠收回甲類卷煙對外出售時不再繳納消費稅。
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1500-200-300-409.09)×(1-25%)=443.18(萬元)
從以上四個案例金陵卷煙廠稅后利潤的計算結果進行選擇,第一應選擇委托其他企業(yè)加工產(chǎn)成品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方案;第二應選擇委托其他企業(yè)加工應稅半成品收回后,再生產(chǎn)為產(chǎn)成品對外銷售方案;第三應選擇用外購已納消費稅的原材料繼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第四應選擇自行購進原材料,自行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方案。
以上不同加工方式產(chǎn)生稅后利潤差異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不同加工方式應稅消費品的稅基不同,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計稅的稅基為產(chǎn)品銷售價格,稅負最重,購買應稅消費品繼續(xù)加工方式,雖然以產(chǎn)品銷售價格為稅基,但允許扣除購入原材料的已經(jīng)繳納消費稅稅額,稅負相對較輕,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計稅的稅基為組成計稅價格或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其往往低于產(chǎn)品銷售價格,而低于的這一部分,實際上未繳納消費稅,故稅負最輕。
二、改變換取生產(chǎn)資料方式,降低消費稅負
[例5]華光公司準備以自產(chǎn)的150輛摩托車向前進橡膠廠換取其生產(chǎn)的橡膠材料,華光公司當月銷售同種型號摩托車有二種價格,分別為以4500元的單價銷售了200輛,以6000元的單價銷售了300輛,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
按消費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chǎn)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計算消費稅,故華光公司換取橡膠材料,應按摩托車當月最高銷售價格6000元/輛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150×6000×10%=90000(元)。
對以上案例進行稅收籌劃,可考慮改變生產(chǎn)資料換取方式,將摩托車先銷售,再用銷售款購買橡膠材料,華光公司銷售150輛摩托車可按摩托車的月加權平均單價計算應納消費稅,摩托車的月加權平均單價=(4500×200+6000×300)/(200+300)=5400(元/輛),銷售摩托車應納消費稅稅額=150×5400×10%=81000(元),比籌劃前節(jié)約消費稅=90000-81000=9000(元)。
三、改變成套消費品的銷售包裝方式,降低消費稅負
[例6]武進酒業(yè)有限公司生產(chǎn)各類糧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將糧食白酒和果酒各1瓶組成價值60元的成套禮品酒進行銷售,這兩種酒的出廠價分別為:40元/瓶、20元/瓶,均為1斤裝。該月共銷售5萬套禮品酒。這兩種酒的消費稅稅率分別為:糧食白酒:每斤0.5元+銷售額×20%;果酒按銷售額×10%。
按《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武進公司采用“先包裝后銷售”方式銷售5萬套禮品酒屬于“兼營”行為。同時,該公司將這些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因此,應按從高原則,即適用糧食白酒的消費稅計算方法計稅。其應納消費稅稅額為=50000×(0.5×2+60×20%)=650000(元)。
對以上案例進行稅收籌劃,可考慮改變應稅消費品的包裝方式,采用“先銷售后包裝”的方式將兩種酒分別核算銷售額,同時在銷售柜臺設置禮品盒,在消費者購買兩種酒后再用禮品盒進行組合包裝,該公司可按兩種酒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50000×(0.5+40×20%)+20×50000×10%=525000(元)。由此可見,對應稅消費品的包裝方式由“先包裝后銷售”改為“先銷售后包裝”節(jié)約消費稅稅款=650000-525000=125000(元)。
四、改變包裝物的作價方式,降低消費稅負
[例7]名風輪胎公司本月銷售100000個汽車用輪胎,每只2000元,其中含包裝物價值每只300元。輪胎消費稅稅率為3%,名風輪胎公司采取輪胎連同包裝物合并銷售,銷售額=100000×2000=200000000(元)。
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銷售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chǎn)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名風輪胎公司輪胎連同包裝物合并銷售應納消費稅額=200000000×3%=6000000(元)。
對以上案例進行稅收籌劃,可考慮企業(yè)在銷售輪胎簽訂合同時,改變包裝物的作價方式,將輪胎每只定價為1700元,對包裝物不作價,改為每只收取300元押金,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名風輪胎公司收取包裝物押金不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故公司應納消費稅額=100000×1700×3%=5100000(元)。節(jié)約消費稅稅款=6000000-5100000=900000(元)。
拓展:
企業(yè)消費稅稅收籌劃方法
消費稅的稅收籌劃方式有六種:
1、利用結轉銷售收入合理避稅
2、利用先銷售后入股方式進行避稅
3、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機構
4、利用委托加工產(chǎn)品合理避稅
5、利用稅率的不同合理避稅
6、利用全額累進稅率(或稅額)不同進行籌劃
消費稅的計算方法: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shù)量×適用稅額標準
3、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l-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對于生產(chǎn)、批發(fā)、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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