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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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項描述
本指南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按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和提供的相關資料,確認納稅人是否符合條件。
二、辦理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yè)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
三、辦理條件
1.納稅人登記狀態(tài)為正常;
2.申請資料提交齊全;
3.符合財稅〔2008〕170號、財稅〔2009〕9號、國稅函〔2009〕90號、財稅〔2013〕10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
四、辦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
五、申請資料
1.申請所有事項,均需填寫《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申請審批表》;
2.申請下列十個事項,提供從事相關業(yè)務的有效證明材料及審批文件: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的磚、瓦、石灰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自來水,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7)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8)典當業(yè)銷售死當物品
9)一般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10)被認定為動漫企業(yè)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
3.申請“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yè)銷售生物制品”事項,提供以下資料:
1)(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2)生物制品銷售合同、發(fā)票
3)生物制品的編號或批文
4. 申請“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及“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事項,提供以下資料:
1)記載貨物、固定資產原值、折舊的明細帳或購進固定資產、貨物發(fā)票
2)銷售固定資產、舊貨的發(fā)票
5. 申請“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事項,提供申請享受老設備經營租賃服務政策的租賃標的物資產清單。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征收辦法的范圍
根據財政、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精神,自 2014年7月1日其,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實行新政。為進一步全面了解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政策,對到目前仍然實行的簡易征收政策進行整理。
一、可以選擇按簡易辦法征收的征收范圍
【重要提示】
1、適用這類征收辦法的納稅人在計算稅款方法上具有選擇權,納稅人既可以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也可以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但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3%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yè)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六類貨物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重要提示】
1、銷售上述貨物,必須是自產的才可以選擇簡易征收辦法,即非自產貨物不得選擇簡易辦法。
2、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不適用該規(guī)定,另有特殊規(guī)定。
3、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選擇簡易辦法后也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國稅函〔2009〕90號)。
(二)營改增應稅服務
1、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康倪\送旅客的陸路運輸。
2、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3、自本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認定為動漫企業(yè)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為開發(fā)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動漫企業(yè)和自主開發(fā)、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動漫企業(yè)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fā)〔2008〕51 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重要提示】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凡未規(guī)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其全部銷售額應一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3〕106號)
(三)特殊情形
1、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選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國稅函〔2009〕456號)
2、藥品經營企業(yè)銷售生物制品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yè)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藥品經營企業(yè),是指取得(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生物制品經營的藥品批發(fā)企業(yè)和藥品零售企業(y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
二、按簡易辦法計稅且按照3%征收率征收的征收范圍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yè)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4、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
5、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國稅發(fā)〔1999〕40號
6、固定業(yè)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fā)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3%的征收率征稅。(國稅發(fā)〔1995〕87號)
【重要提示】
1、一般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不得按一般計稅辦法計稅。
2、自來水公司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3、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國稅函〔2009〕90號)。
【特殊情況】
旅店業(yè)和飲食業(yè)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可以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
三、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的征收范圍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重要提示】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即按一般計稅辦法計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即按一般計稅辦法計稅。
3、個人銷售舊貨免稅(增值稅實施條例及細則)。
4、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5、上述貨物銷售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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