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購的方式
(一)公開收購
它是指要約人以高于某公司股票的當前市價,向該公司所有的股東發(fā)出買入全部或一定比例股票的要約,該要約人可以是該公司原有的股東,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法人(自然人)。在公開收購中,“公開出價”是一個至為關鍵的因素,對于收購公司來說在其正式公開收購要約后,只能以該要約作為購買該股票的價格,而不得在此要約有效期間內,另在公開市場上或通過私下協(xié)商的方式,購買任何其他股票。所以,要約公布之前的保密工作也是至為重要的。
(二)杠桿收購
又稱融資收購,是指透過目標公司的大量舉債來向股東購買公司股權的收購方式,所謂“杠桿”,是指公司通過借進資本或發(fā)行優(yōu)先股而取得的金融資產(chǎn)。由于債權人并不要求參與日后的經(jīng)營利潤,只要求固定的利息和本金的償還,且公司支付債務利息又無需計入公司應稅收入之中,因此,那些意圖通過買賣公司股權來獲利的收購者,自然愿意選擇舉債高的融資方式,以期達到所謂的杠桿效果。其本質上是一種投機活動,它不僅是股權的轉移,而且將對目標公司的`資本結構產(chǎn)生巨大的影響,使目標公司由一家低負債比率的公司變成一家高負債比率的公司,公司的信用級別也將隨之降低。
(三)協(xié)議收購
是指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之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就轉讓股份的數(shù)量、價格等達成一致,從而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的行為。該形式適用于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收購,是我國資本市場發(fā)育尚不成熟條件下一種獨特的收購方式。其優(yōu)點在于對承受能力有限的二級市場來說,協(xié)議收購帶來的沖擊和影響較小,但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由于在信息公開、機會均等、交易公正等方面皆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國家有關部門的監(jiān)管、不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