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務完不成是否可以無底線扣除工資
沒有完成單位的基本工作任務,工資就可以無底線地被扣除嗎?近日,市民賀先生致電本報表達自己的疑惑。對此,記者咨詢章丘市人社局勞動關系科了解到,提成工資也應當執(zhí)行最低工資規(guī)定,保底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據了解,賀先生是一家家具公司的銷售人員,在企業(yè)新實施的工資薪酬辦法中,規(guī)定了每位銷售人員的銷售任務,并與工資掛鉤。其中,完成基本銷售額的,將能夠領到全額基本工資1500元,超額完成部分則按比例領取提成。同時,企業(yè)規(guī)定,未完成基本銷售額但高于80%的,只能領取1200元工資,完成60%至80%的,則領取1000元工資,銷售任務未達一半的,則適當發(fā)放生活補助。
賀先生覺得這樣的規(guī)定太苛刻,如果因請假、意外原因完不成銷售任務,一個月拿不到千元的工資,“都養(yǎng)活不了自己,更談不上養(yǎng)家”。
目前,在保險、銀行業(yè)務、企業(yè)銷售等行業(yè)中,不少用人單位對職工實行績效考核,發(fā)放提成工資,一方面是用人單位經營自主權的體現,另一方面也能夠激勵員工努力工作,多勞多得。但也有部分企業(yè),制定的與基本工作任務相對應的保底工資較低,甚至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而當員工因自身能力或市場等情況,未能完成約定的工資發(fā)放的`基本銷售額時,工資只能領到很少。
對此,章丘市人社局勞動關系科的工作人員表示,用人單位不應把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勞動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其實際所得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具有法定的強制性。”該工作人員介紹,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在勞動者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是無效的。“即使賀先生未完成基本銷售額,其單位支付的工資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而從企業(yè)的角度講,如果員工長時間完不成工作任務,可以選擇將其調崗或辭退。”
記者了解到,不僅如此,對于一些企業(yè)的“年終獎”、“年終分紅”等獎金,也不可以分攤到每月的工資中,以“湊數”從而使員工月工資高于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說,除去加班、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最低工資規(guī)定中需要剔除的各項工資、津貼外,勞動者每月實際到手的錢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當勞動者遇到不合理的工資待遇時,可以到人社部門的勞動監(jiān)察處、仲裁處、勞動關系科進行投訴或請求調解,在掌握用人單位不按規(guī)定發(fā)放薪酬的相關證據后,也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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