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視角下訴訟時效制度探析論文
【摘要】訴訟時效制度在我國民事法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期間的長短對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起著關鍵的作用。作為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制度做了較為完整的規(guī)定,相對于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變化較大,文章從民法總則視角對訟時效制度進行探析。
【關鍵詞】訴訟時效;法律效力;期間;嬗變;中止和中斷
【中圖分類號】D92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0688(2017)10-0152-03
1訴訟時效制度概念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在一定期間內(nèi)持續(xù)所產(chǎn)生的法律上的效力。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nèi)行使權利將喪失通過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有學者認為,將訴訟時效稱為消滅時效更為恰當。在筆者看來,稱為訴訟時效更加符合我國社會習慣及公眾對訴訟時效制度的理解。消滅時效會讓公眾誤認為當時效期間經(jīng)過后,將產(chǎn)生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而訴訟時效的提法則會避免這一誤解,其實質是時效期間經(jīng)過后將會導致實體權利不受司法訴訟程序保護。
2訴訟時效制度的理論價值
2.1有利于穩(wěn)定社會經(jīng)濟秩序,保護交易安全
訴訟時效制度以強制性規(guī)范指明法律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期限,旨在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排除年代久遠的債務對現(xiàn)實經(jīng)濟秩序的沖擊,因此有利于既存經(jīng)濟秩序的穩(wěn)定。訴訟時效制度的本質既不是為了懲罰權利人,也不是鼓勵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而是為了尊重長期繼續(xù)存在的事實狀態(tài)而出于秩序穩(wěn)定之考量。
2.2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對債權人而言,在法定期間不積極行使權利繼而使債務人獲得時效抗辯權,是法律對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所加致的不利后果。從權利義務本身來說,債權人地位高于債務人,法律賦予其在法定期間通過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但是債權人在該法定期間內(nèi)不行使其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債權人放任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因此,法律通過訴訟時效制度促使債權人積極行使其權利,防止“躺在權利上睡大覺”這種情況發(fā)生,加強債權人的私權觀念,提高債權人的維權意識。
2.3減輕法院負擔,提高訴訟效率
對司法活動而言,年代久遠的案件采證困難,且保護意義不大。聯(lián)系當今的司法實際,法院尤其基層法院受案數(shù)量多、案由多樣,每一基層法院當年需處理的案件均達數(shù)百起,其工作人員數(shù)量有限,且能處理的案件數(shù)量有限。年代久遠的案件較當年或近年的案件而言,其權利保護緊迫性較弱,且由于時間的流逝,采證難度大,權利得到保護的可能性低,保護意義不大。設立訴訟時效制度,可以有效地緩解法院工作壓力,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使司法資源應用于最需要的地方。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的內(nèi)容嬗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生效之前,學界對訴訟時效制度已有諸多討論。通常認為,訴訟時效期間較短,不利于債權人的權利保護。債權人的債權是真實的合法存在,讓其由于2年時間未行使而遭受法律上“唾棄”,未免過于不公,應當適當延長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該觀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中亦有所體現(xiàn)。在已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內(nèi)容有較大變化,如延長了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取消了短期訴訟時效期間、增設了未成年人遭受害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等。
3.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從2年延長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較之民法通則2年的規(guī)定延長了1年。有觀點認為,3年和2年差異不大,對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并未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筆者認為不然,由于當下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迅速,一個債權人往往同時處于多個債權債務關系之中,但因為其精力有限,難以保證在訴訟時效期內(nèi)主張了所有債權。如果僅因為其某一債權經(jīng)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就使債權人遭受不利益,這對債權人的要求過于嚴苛,不利于經(jīng)濟活動的進行。同時,基于我國人情社會的特性,債權人普遍厭訴。當債權人提起訴訟時,時效通常已屆滿,債權人的利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因此,適當?shù)匮娱L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助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同時可以更好地滿足人們生產(chǎn)生活的需要。但有觀點認為,僅延長至3年并不能有效地解決當下基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過短而引發(fā)的社會矛盾。筆者認為,大幅度延長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助長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的風氣,對于債權的實現(xiàn)會起到消極作用,不利于增強債權人的維權意識。
3.2取消短期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了1年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但在民法總則中該條款被刪去。在筆者看來,這是訴訟時效制度改革中濃墨重彩的一筆。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短期訴訟時效明確規(guī)定了適用條件,其中就包括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基于人身權利的特殊性,被侵權人本就是弱勢群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其訴訟時效期間短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這明顯不合理,沒有達到保護被侵權人利益的目的。訴訟時效制度并沒有對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做出區(qū)分,因此在權利保護上應當做到一視同仁,不應無故縮減關于人身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有觀點認為,人身權利較財產(chǎn)權利而言,其權利保護更加具有緊迫性,因此縮短訴訟時效期間對于債權人的權利保護不會造成不利后果。筆者不認同此觀點,基于權利保護緊迫性的不同而隨意變更訴訟時效期間,忽視人身權利的特殊性,沒有法理依據(jù)。無論是人身權利受到侵害的債權人或是財產(chǎn)利益受到侵害的債權人,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均是平等的,法律對其做出的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應當一致,法律不能因為債權人權利保護緊迫性大就縮減訴訟時效期間,也不能因為權利保護緊迫性小就延長其訴訟時效期間。無論是從法理的角度還是道德的角度都是不恰當?shù)摹?/p>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時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其訴訟時效期間均為1年。民法總則將其一并刪去。從條文可見,上述3種情況均是關于財產(chǎn)權利的規(guī)定。對債權人而言,其合法性財產(chǎn)權利受到侵害,應當獲得與其他財產(chǎn)性權利同等的保護,法律不應縮短其訴訟時效期間。因此筆者認為,上述3種情況沒有單設的必要?s短訴訟時效期間,明顯削弱了法律對上述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力度,這違背了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公平原則。對于民法通則這一條款的立法目的,立法機構雖做出了相應的解釋,但不能因其做出了可以單設的解釋就想當然地認為其有單設的必要。單設或是涵蓋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其需要社會、個人、司法活動共同做出價值判斷。每一種財產(chǎn)權利或者人身權利都具有獨特性,從某種意義上說每一權利都可以單設。這就要求普通公眾掌握細致冗長的法律條文,明顯違背了立法原意,也不利于公眾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yǎng)的提高。因此,筆者贊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刪去關于短期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一般來說,債權是平等的,不能因為債權產(chǎn)生的具體原因不同而使債權人承擔額外的不利后果,甚至遭受不利益,這明顯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和經(jīng)濟的向好發(fā)展。
第三,增設了未成年人遭受害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人遭受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在筆者看來,這是訴訟時效制度的一大重大進步。該條文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人遭受害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時起計算。未成年人自年滿十八周歲后,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具有法律上的獨立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主張其因遭受害而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請求,尤其是當法定監(jiān)護人因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二次傷害而避訴時,未成年人可在年滿十八周歲后獨立通過訴訟程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基于我國性教育的缺乏及受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未成年人對性自由的認識并不充分。在未成年階段,因能獲取性知識的渠道有限,以及自身認識能力的不足,其往往不能正確認識害會對身體和精神造成何種傷害。只有當其年滿十八周歲,認識能力提升之后,才清楚地知道害的不法性。訴訟時效期間自其年滿十八周歲計算,有利于未成年人通過訴訟程序實現(xiàn)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亦體現(xiàn)了法律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
4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效力
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效力,就是指訴訟時效屆滿后所帶來的法律效果。對于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效力,向來有多種學說,立法模式也有不同?偟膩碚f,有4種學說:一是實體權利消滅主義;二是訴權消滅主義;三是勝訴權消滅主義;四是抗辯權發(fā)生主義。筆者認為,無論是哪一種學說,都過于絕對和片面。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效力基于主體身份及時效的長短而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第一,訴訟時效制度對債權人的法律效力。對債權人而言,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下,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表明債權人喪失了通過法律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其義務的權利。有觀點認為,基于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喪失的是勝訴權。筆者不贊同這種觀點。如果認為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基于權利義務的相對性,債務人有敗訴的義務,這顯然不合理。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下,債權人喪失的是訴權,即提起訴訟的權利。
第二,訴訟時效制度對債務人的法律效力。從債務人的角度分析,訴訟時效制度的效力有2種不同的立法模式:一種規(guī)定時效完成后,債務人以行使抗辯權位條件取得時效利益,如德國、法國和日本民法典。另一種規(guī)定債務人直接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時效利益,如蘇俄民法典和我國的民法通則。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法官不得主動援引時效,只有債務人以時效完成抗辯時,法官才能適用訴訟時效裁判案件;后者法官可以主動援引時效裁判。筆者認為,第二種模式在私法領域過分強調國家公權力的干預,與私法自治原則相悖,顯有不妥。故訴訟時效對債務人的效力應解釋為債務人以行使抗辯權為條件取得時效利益比較合理。
5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因為法定阻卻事由的發(fā)生,訴訟活動暫時停止進行,待阻卻事由消失,債權人方能繼續(xù)行使請求權的制度。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因為一定法定事由的發(fā)生,使已經(jīng)計算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制度。因現(xiàn)實生活情況多樣,“一刀切”條文無法公平地應對,而規(guī)定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能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中止的主要事由是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均為債權人不能依靠主觀意志所決定的。而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集中體現(xiàn)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債權所為的行為上,依靠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主觀意志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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