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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中的倫理道德問題論文
一、調解的倫理道德基礎
法律與倫理道德具有天然的內在關聯(lián),法律規(guī)范來源于道德,并以道德為基礎形成、發(fā)展和完善現(xiàn)實中具體的法律規(guī)則幾乎都是倫理道德的產物調解作為一種法律制度,自然具備倫理道德的相精神,例如人性、正義以及和諧等。
(一)人性
人性是社會科學都會談到的問題,不同的人對其有著不同的理解和認識。馬克思認為應當從“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盧梭認為“人性是維護自身的生存的首要法則,亞當.斯密認為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譽上不應有的損失,帕特利克.亨利更是強調自由的重要性。實際上,他們所提到的生存、名譽、自由等都是人的最基本需要。除此之外,尊親if、發(fā)展等也同樣屬于人的基本需要,可以說,&些都k基本人性。任何制度的設計,只有在滿足這些需要的情況下,才是理性的、科學的。當然,調解作為法治社會的一種重要制度,就應當符合人性,因為“只有符合人性,規(guī)則才具有可行性”a要做到符合人的本性,就要對他們給予充分尊重,盡量滿足他們各自合理的基本需求。然而,由于資源的稀缺性,糾紛中的雙方當事人不可能同時獲得最大化的利益。所以,就有必要利用調解來平衡雙方的利益,進而解決糾紛。
(二)正義
法律所追求的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倫理道德中也包含有正義的理念A正義是一個古老而常新的概念。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辯證統(tǒng)一的原理,正義是主觀和客觀的統(tǒng)一,正義也是一致與不一致的統(tǒng)一。正義在不同的時空中有著不同的內容和表現(xiàn)形式,但正義精神的基本底線不會發(fā)生實質性的改變。現(xiàn)代社會是建立在共同的價值底線之上的,正義只有通過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實現(xiàn)。調解作為非訟糾紛解決中的一項法律制度,可以通過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促進和保障正義。
(三)和諧
和諧是人和社會生存與發(fā)展的最高價值目標。歷史經驗證明,社會在經濟、文化上的進步必須以一個穩(wěn)定祥和的社會秩序為基礎傳統(tǒng)社會中的“和而不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理念一直影響至今,說明了人類社會從未停止對和諧的追求。一個社會要和諧發(fā)展,不僅需要各項法律制度等顯性規(guī)范,也需要道德和習慣等隱性規(guī)范。我們所建設的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和諧的社會。調解所蘊含的in諧精神&現(xiàn)實的糾紛解決中顯得尤為突出,不僅表現(xiàn)在形式上,更表現(xiàn)在最終的處理結果中。調解作為非訟糾紛解決機制,對于維護社會安定^和諧意義重大。
二、調解中的倫理道德要求
(一)調解員的職業(yè)倫理
(1)保密
保密是指作為調解員,他(她)應該依據調解的具體情勢及當事人的意愿,合理維護當事人的隱私調解員不能泄漏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是秘密的、應該保密的資訊,除非這種秘密和資訊是依據法‘必須公開的調解員應該和當事人雙方討論他們對于保密內容、保密范圍、保密程度的要求和期待;應該約定好用i可種規(guī)則?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以及有關事宜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有權利自行訂立保密條款,或者接受調解員或其所在的調解機構所訂立的涉及保密的相關規(guī)則。任何在調解過程中披露的保密信息在后續(xù)的仲裁或訴訟程序中都不得被披露或者作為證據使用。
(2)公正
調解員的公正性,即調解員不應傾向于爭議的任何一方,也不應對爭議任何一方有偏見,或者與爭議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利害關系。調解員對所有當事人無論在觀念上還是具體調解行為中都應該保持“等距離”,在任何時間,如果調解員不能保證自己在調解過程中的作為是公正的,那么他或她有義務及時退出調解值得一提的是,公正這一標準不可能被簡單化地統(tǒng)一為單一的行為標準,而必須在具體語境和依據個案情況來具體分析、處理和對待。
(3)稱職
所謂稱職,是指負責和完成調解工作的調解員必須具備必要的資質來滿足當事人對調解品質的合理期待。如果當事人滿意該人員的資質,任何人都可以被選任為調解員當然,只有稱職的調解員,能夠更有效地完成調解并符合當事人以及公眾對調解作為糾紛解決有效方式的預期調解員也應該讓當事人了解他或她自己的專業(yè)訓練、教育背景以及從業(yè)經驗方面的信息,以讓當事人i根據判斷該調解員對于特定的糾紛案件是否足夠稱職和訓練有素這些有關調解員的信息應該向公眾公布以便于人們參閱和査找。
(4)其他要求
除了前面三個重要的職業(yè)倫理要求,調解員還應當遵守如下準則:丨)中立中立原則是指調解員在調解的糾紛中不能有利益的牽涉;2)誠實在向公眾介紹其調解水平、教育背景、培訓以及調解的專業(yè)知識時,調解員應該誠實;3)自決。調解的發(fā)生是依據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發(fā)生和開展的,調解員應該在當事人自決的基礎上開展調解;4)合理。調解員應該透明地公布和解釋薪資水平、各種費用以及對當事人的要價;5)協(xié)調調解員i該注意建立與其他專業(yè)顧問和其他調解員及專家的良好關系,這將對他們的調解實踐大有裨益;調解員應該程序公正地操作調解過程。
(二)雙方當事人的倫理道德
調解中的倫理道德問題不僅包括調解員的倫理道德問題,而且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倫理道德問題,雙方當事人的倫理道德要求如下:
(1)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道德底線要求,同時也是一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guī)范(具體到調解中,雙方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首先,調解的進行必須以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善意為前提,禁止以欺騙方法形成不正當的調解狀態(tài)^其次,既然雙方當事人選擇了調解,他們就有真實陳述的義務,只有雙方如實陳述,爭議事實才能得以澄清,爭議糾紛也才能最終得到解決世界上的一些國家雖然沒有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法律的一般性規(guī)定,但卻有真實義務的相關規(guī)定最后,雙方當事人作出了調解的承諾,就不應出爾反爾。既然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就不能恣意反悔,拒絕履行調解協(xié)議。當然,該調解的進行必須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必須按照合法的程序進行。
(2)互諒互讓原則
互諒互讓原則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重要原則,也是處理人際矛盾的主要途徑雙方當事人既然選擇了調解,就意味著放棄了過于激烈的對抗,轉而愿意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糾紛。在具體的調解中,雙方當事人要秉持互諒互讓的原則解決爭議糾紛,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和經濟上的優(yōu)勢,迫使對方接受嚴重不公平的調解協(xié)議。為了最終解決糾紛,在必要的時候,雙方當事人應該放棄一些個人利益,否則,如果雙方互不讓步,那么糾紛的解決就無從談起(互諒互利同時要求當事雙方在調解中要尊重對方,不得惡意中傷,爭議只有在相互尊重中才能得到圓滿解決。
三、目前我國調解中存在的倫理道德困境
(一)部分當事人缺失誠信,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
我國素有禮儀之幫之稱,有著廣泛的傳統(tǒng)道德基礎。但是,在市場經濟迅速發(fā)展的今天,人們越來越重視對利益的追求,部分人甚至發(fā)生價值觀、道德觀的扭曲,凡事必追求利益最大化。表現(xiàn)在d解實踐中,往往是爭議雙方從自身利益出發(fā),相互對抗,不肯讓步,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又出爾反爾,導致調解工作費時費力,也嚴重地影響了調解功能的發(fā)揮(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之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身并無過錯,但不當追求利益最大化,則是缺失倫理,甚至是違法。主要表現(xiàn)為:第一,被告人過度追求自身利益,導致調解的形式合法而實質不合法,調解實踐中也往往以犧牲原告的部分利益作為達成調解的條件W;第二,雙方當事人惡意調解,以便于順利轉移財產、規(guī)避法律責任、逃避義務、獲取不當利益,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是集體和國家的利益。
(二)部分調解員的職業(yè)素質和道德素質偏低
在我國具體的調解實踐中,部分調解員輕視調解工作,缺乏耐心,認為調解工作技術含量低,沒有身份和地位;再者,人民調解堅持免費的原則,調解員報酬普遍偏低。這導致部分調解員敬業(yè)意識不足,工作主觀能動性不強,面對新形勢不愿意學習提高,影響了對糾紛的處理。存在此類問題的關鍵在于:第一,我國缺乏調解員嚴格的資格準入制度和定期培訓制度,導致一大批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入該領域。門檻過低直接造成調解員素質的參差不齊,嚴重影響了調解作用在實際工作中的充分發(fā)揮。第二,我國缺乏調解員發(fā)展的良好制度環(huán)境,待遇偏低,導致人們從事調解工作熱情不高,不能吸收優(yōu)秀人才進入到調解員的隊伍當中,嚴重限制了調解功能的發(fā)揮。第三,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無法充分保證調解員認真履行職責,進而影響調解員主觀能動性的充分發(fā)揮。
(三)部分法官片面追求訴訟結案
近年來,司法實踐中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是,部分法官不能正確理解和認識調解制度的性質、地位及其在化解社會糾紛中的重大作用,調解意識淡薄,調解率低下同時,法院片面追求當庭宣判率,也削弱了法官的調解意識。近年來,法律工作者的專業(yè)素質越來越高,但部分司法人員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對司法的理想化傾向,內心渴望通過對抗制庭審弘揚正義,因而并不過分熱衷于調解y。特別是剛剛進入到司法系統(tǒng)的新人表現(xiàn)得更為突出,越年輕,這種傾向越明顯
四、解決我國調解工作中的倫理道德問題的具體建議
(一)加強對調解員的職業(yè)道德和社會倫理道德的教育和培訓
首先,要完善資格準入制度,嚴把準入門檻,注重定期培訓。相關部門必須制定科學、合理、公正的招聘程序,提高調解員的準入條件,修改和完善相關調解規(guī)定,爭取把那些具備較高科學文化知識、受過比較系統(tǒng)的法律專業(yè)教育或者具有從事法律工作經歷、熟悉法律和政策、掌握一定的調解程序、具有一定^調解技能并且熱愛人民調解工作的人S任到調解員隊伍中來。對于部分法官調解糾紛的能力不強的問題,要有針對性地進行社會倫理道德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使他們在案件調解中能夠怡當地運用社會倫理道德針對當事人的內心進行問題的分析、善惡的判斷、糾紛的解決。
其次,就是要對法官、人民調解員以及承擔調解工作的人員進行職業(yè)道德教育,向他們灌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道德原則和規(guī)范,培養(yǎng)和提高他們的思想道德修養(yǎng)良好的道德修養(yǎng)不是人天生所具有的,也不是自發(fā)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過教育的途徑逐步形成的。鑒于現(xiàn)今調解員的倫理缺失問題,進行倫理道德教育是必要的,同時也是必須的。
(二)強化對當事人誠實守信的要求和制度化
在現(xiàn)代社會,誠實守信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在人與人交往的過程中,大家彼此講誠實,守信用,才能保持人際關系的和諧(具體到調解當事人的誠信要求,主要是:其一,當事人不得以欺詐等方式達成協(xié)議,不得在調解中弄虛作假,惡意欺騙調解者和對方當事人及案外人。其二,調解雙方能以服從調解、體諒謙讓、達成共識、信守承諾、解決問題為出發(fā)點i卩落腳點,能夠自動履行調解協(xié)、議針對惡意調解,一方面,可采用道德約束的方法,即在調解程序中,采取具體的措施加強對誠信的要求,如借鑒社會上普遍采用的簽署誠信承諾書的方法促使當事人的誠信自律;另一方面,應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例如增設惡意調解的處罰條款,以確保對惡意調解行為的打擊有法可依,同時對參與惡意調解的法官的責任予以明確規(guī)定。
(三)為調解員的生存和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制度環(huán)境
職業(yè)保障的程度應當和該種職業(yè)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職業(yè)的風險性以及工作環(huán)境等的狀況相適應。要ir造專業(yè)化的調解員隊伍,就要為他們提供可靠的職業(yè)保障,創(chuàng)造良好的制度環(huán)境為此,可從三個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充分保障調解員的職業(yè)身份和地位,確保調解員在錄用之后非經法定程序或事由不被辭退、降職、辭退或處分;第二,充分保障調解員的職業(yè)權力,確保其正常調解工作不受外部或內部的行政干擾;第三,確保調解員擁有相當的職業(yè)待遇調解員的職業(yè)待遇理應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福利以及良好的職業(yè)發(fā)展前景良好的制度環(huán)境對于保障調解員個人的生存和發(fā)展,提高其在工作中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五、結語
調解制度在我國歷史悠久,其之所以能夠長存不衰,是因為其兼容了情、理、法,將法律的剛性與情理的靈活性完美地結合在一起,既順應了我國重視“人情,,的傳統(tǒng)習慣,也順應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潮流。我國的調解工作中縱然存在諸多的倫理道德問題,但立足國情,我們可以通過法律和道德進行規(guī)范并使其逐步發(fā)展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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