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民法與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是促進社會財富積累,為人民謀取更多利益的經濟體制。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自由、平等。民法固有的屬性決定了它是保護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保護他們發(fā)揮獨立性、主動性的最好法律手段。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以后,仍需宏觀調控,其中,法律調控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經濟法律規(guī)范是市場經濟重要的行為規(guī)范,當務之急是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配套完善的法律。
一、我國民法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于基本法地位
有人認為市場經濟顧名思義,就應該是以經濟法為基本法來調整市場經濟的運行,實則不然,筆者認為,民法才是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實際上主要就是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通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歸屬關系是財產交易的前提,而交易最終向財產的歸屬轉換。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換過程中曾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場去,不能自己去交換。因此,我們必須找尋它的監(jiān)護人,商品占有者……為了使這些物作為商品彼此發(fā)生了關系,商品監(jiān)護人必須作為有自己的意志體現(xiàn)在這些物中的人彼此發(fā)生了關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說每一方只有通過雙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別人的商品?梢,他們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
民法作為反映商品生產和交換關系的法律,是市場交易活動的最基本準則,如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等。只有首先遵守民法基本原則,才能有可能發(fā)生與其它部門法之間的關系。當然,只有這些商品的所有人在交換商品時遵守這些規(guī)則,才能達到自己的最終目的,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整個商品交換的過程才能得以有序進行,進而達到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目的,即平等、自主、高效、競爭的健康的經濟體制。因此,民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當然地處于基本法地位。
二、 民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民法是一切實行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發(fā)達國家制定最早、最完備、最基礎的法律。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門一樣,是一定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筑,是反映社會經濟關系的,并且為產生它的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fā)展服務。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民法區(qū)別于其他部門發(fā)的特點在于:民法是權利法而非義務法,是私法而非公法,是實體法而非程序法,具有任意性而非強制性,重點強調自愿、公平、平等協(xié)商、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原則。
我國的民法統(tǒng)一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需要。民法固有的屬性決定了它是保護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保護他們發(fā)揮獨立性、主動性的最好法律手段、我國民事主體制度確認和保障了商品生產者的獨立性并允許和鼓勵主體依法從事廣泛的經濟活動,保障主體依法對其行為進行選擇地自由。為了保障交換著對于交換的產品擁有法律上的支配權利,使交易雙方通過何以來完成交換行為,我國民法以所有權制度確認財產的歸屬,利用債權制度保障交換的正常秩序。為了使進入市場的商品交換著,彼此把對方視為商品所有者,并基于其自主自愿而發(fā)生等價有償的交換行為,《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就成為市場活動的最基本的法律準則。
恩格斯曾經指出:“民法的準則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現(xiàn)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作為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客觀需要的法律?D?D民法,是商品交易活動的最基本規(guī)則。民法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它是市場經濟在法律上的反映,它為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提供法律保障,維護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fā)展。它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地反映了商品經濟運動中主體之間的獨立性、財產所有權的自主性、相互經濟交往的協(xié)商性、損害經濟利益的補償性,為現(xiàn)代市場經濟活動提供了行為規(guī)范。如:民事主體制度、物權制度以及債權制度(主要限于合同領域),分別反映或者說規(guī)制了,商品交換中的當事人、交換客體以及交換規(guī)則。而民法中的商法從其產生到不斷的壯大無疑更加直觀地體現(xiàn)了民法與商品經濟之間反映與被反映的關系。如:保險法、金融法等商事法律的誕生,就與保險市場、金融市場的出現(xiàn)密切相關,是人們對這些市場產生法律調整的訴求之落實。一部“正義”的民法,就應該是對整個社會商品經濟發(fā)展狀況的“準確”把握。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有著密切聯(lián)系。某些人身權(如名譽權、姓名權、榮譽權等),是公民從事商品經濟活動及與他人產生財產性利益的前提條件,而某些民事主體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往往也會遭受到財產損失。實踐證明,保護財產權、人身權是建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促進市場經濟發(fā)展、形成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所不可缺少的。
三、總結
市場經濟從內容上看首先是自由經濟,它還是平等經濟;從價值上看,市場經濟是促進社會財富積累,為人民謀取更多利益的經濟體制。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自由、平等。民法的基本價值之一就是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平等是民法的精髓,財富是民法的核心,這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屬性和基本作用完全一致。市場經濟離不開民法,民法的發(fā)展與完善也脫離不開市場經濟的促進。因此,我國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主要應當由民法及相關的經濟法、商法、行政法、社會法、程序法所構成并以民法為核心的綜合法律體系。同時,我們應當不斷完善民法體系,讓民法及其相關法律發(fā)揮出其最大的作用,積極調整和保護市場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建設更加法制化的和諧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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